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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勒与墨子功利主义思想比较


2016-10-16    来源:开封教育学院学报    作者:唐侠

 【摘要】墨子与穆勒是中西方倡导功利主义思想的典型代表人物。通过对比两者的思想发现,其存在诸多相同之处,如都主张将公共利益作为道德的最高准则,都肯定了个人有追求正当利益的合理性,都蕴涵着崇高的利他主义精神等。由于两者所处的国家和历史背景不同,两者在协调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方式、侧重点、道德评价原则等方面也存在不同之处。
    【关键词】墨子;穆勒;比较;功利主义思想;
   
    功利主义,即效益主义,是道德哲学(伦理学)中的一个理论,提倡追求“最大幸福”。在西方,功利主义思想的产生发展历程久远,首先,其萌芽于霍布斯、洛克,直接来源于孟德维尔、卢梭及哈其森、休谟和斯密,这些先驱的功利理论为功利主义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此后,边沁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功利主义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论述,并确立了功利主义伦理学的基本框架。
    19世纪中叶,穆勒根据英国资本主义社会的新形势,对其做出了进一步修正和发展,并正式用“功利主义”一词来概括其学说的性质,使之进一步趋于理论化和系统化。穆勒在1863年发表的《功利主义》一书,为其作为近现代功利主义创始人之一的地位打下了坚实基础,标志着功利主义伦理思想发展的一个新理论高度。墨子是我国先秦墨家学派的创始人,“义”和“利”作为中国伦理思想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个功利主义思想的核心范畴与理论基础。墨子的功利主义思想在中国伦理思想史上占据着重要地位,其强调的是一种以利人、利天下为道德标准的合理功利主义。墨子和穆勒是中西方倡导功利主义思想的典型代表,通过对两者思想的比较研究,挖掘两者之间的相同性和差异性,对深入了解功利主义思想具有深远意义。
    一、墨子与穆勒功利主义思想简述
    墨子的功利主义思想是围绕“义”和“利”这一组重要中国伦理思想史范畴展开的。墨子提出的兼相爱是功利主义思想的核心范畴,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交相利”作为“兼相爱”的道德实践,即“兼相爱”是通过“交相利”来体现的,蕴含着互利互惠的原则。在“义”和“利”的关系上,墨子不仅尚利,而且重义,即义利并重,强调利国利民,以利他人、利天下为最高道德准则。
关于道德评价的问题,墨子坚持主张“合其志功而观焉”,强调动机与效果的辩证统一。与墨子相比,穆勒的功利主义更趋于理论化和系统化。快乐主义人生观构成了他的功利主义基石,强调人的幸福不仅在于物质上的快乐,更重要的是精神上的愉悦。他还根据苦乐效用的功利原则,重申了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道德行为标准的最高原则。在道德评价上,穆勒的主张为效果论,即评价一个人行为是否符合道德标准,只看行为效果。
    二、墨子与穆勒功利主义的相同点
    墨子与穆勒的功利主义思想具有相同的思想特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两者都主张将公共利益作为道德的最高准则。墨子提倡的利,最根本的是利天下,主张“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这与穆勒功利主义倡导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异曲同工。穆勒认为,功利主义道德标准本身必须切实反映所有人共同拥有的某种利益,它指引的理想必定是绝大多数人免除痛苦和增进幸福。因此,他将功利主义道德原则称之为“最大幸福主义”。虽然他以个人的自利为根本出发点,但其主张的最高道德原则还是以增进多数人的公众幸福为最终落脚点,客观上要求人们具有促进公众幸福的美好品质。
    第二,两者都肯定了个人有追求正当利益的合理性。墨子以自然人性论为基础,肯定了个人追求正当利益的合理性。这种个人的正当利益是用自己的劳动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而不是一味强调自己的利益,不关注他人和公众的利益。而穆勒以趋乐避苦的人性论为道德出发点,提出了社会个体都有追求自身幸福快乐的权利。他将尊重个人的幸福视为功利主义的道德准则,倡导以快乐主义和幸福主义为基础,发展了功利主义的个人主义道德学说。这对中世纪宗教扼杀人的个性、忽视个人主动性、否定自我意志、自由选择和个人价值的教条主义,具有十分积极的历史进步意义。
    第三,两者都蕴涵着崇高的利他主义精神。墨子倡导首先以爱利他人为着眼点,善待他人及对待他人的利益如同对待自己的利益一般,这样,对方就会以同等的利益善待你,并给予你回报。因此,墨子提出了“交相利”作为“兼相爱”的道德实践,即“兼相爱”是通过“交相利”来体现的,蕴含着互利互惠的原则。如“爱人者,人必从而爱之。利人者,人必从而利之。恶人者,人必从而恶之。害人者,人必从而害之。”这种互利互惠的原则包含爱中有利,利中有爱,体现了墨子功利主义崇高的利他主义精神。而穆勒的功利主义思想提出,“我必须重申,构成功利主义的行为对错标准的幸福,不是行为者本人的幸福,而是所有相关人员的幸福。”这种利他主义精神不仅强调了追求行为者个人的幸福,而且强调追求总体最大量的幸福,这就把个人对幸福的追求同公益事业和利他主义结合起来,一方面肯定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实现;另一方面,强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和谐一致,提倡人们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自己的实践目标。
    三、墨子与穆勒功利主义的差异
    墨子与穆勒的功利主义思想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两者协调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方式不同。墨子主张用“兼相爱,交相利”的“爱利合一”思想来协调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兼相爱,交相利”是墨子功利主义的核心理论范畴。由于墨子生活在“国与国之相攻,家与家之相篡,人与人之相贼,君臣不惠忠,父子不慈孝,兄弟不和调”的背景下,因此,他提倡以“兼相爱”来协调这种不相爱、不和谐的混乱局面,强调这种兼爱是建立在爱无差等的基础上,彼此间不分等级,广泛、平等地相爱。在此基础上,墨子提出了“交相利”作为“兼相爱”的道德实践。
    而穆勒倡导用良心来协调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良心是人们内心的一种情感,“这种情感,如果是公正无私的,并且与纯粹的义务相关联,而不与某种特定形式的义务或任何附加情况相关联,那么它就是良心的本质”。良心产生的基础来自于人的社会感情,这种社会感情有助于消除单纯的利己本性而增强人们的互助协作精神。随着社会关系的不断密切,通过文化教育、生活习惯以及后天培养,在长期生活中促使人们相互影响、共同合作。逐渐地,就会在人们心中形成一种顾及他人利益也就等同于顾及自己利益的情感观念。穆勒将良心和功利紧密联系起来,利用良心这一社会情感作为功利原则的道德论据,更加注重推崇个人内心的道德修养,实现了从他律到自律转化的目标。
    第二,两者的侧重点不同。墨子的功利主义侧重天下之利,偏向社会功利。在《贵义》中,他提倡“万事莫贵于义也”[1](P670),将义摆在了重要地位,并将实行仁义道德视为崇高的道德理念。在墨子眼中,“义”比各位诸侯视为天下最为珍贵物品的和氏璧、隨侯珠、三翮六翼等更有价值。因为,“义”能维持国家与社会的和谐稳定。墨子将维护“国家百姓人民之利”的道德理想看作自己的人生目标,即“仁人之所以为事者,必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1](P176)这里的“义”被视为是“举天下之利”,强调的是利他人、利社会,而不是一味地追求自利。此外,墨子还将“兴天下之利”作为衡量一切是非善恶的标准。而穆勒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最高原则时,肯定了个人利益的至上性,偏向个人功利主义,认为个人幸福是社会幸福的基础,如果个人幸福不能实现,那么最大多数人的幸福也就失去了保障。
    第三,道德评价原则不同。效果和动机是一对有关道德评价的基本范畴。墨子在道德评价上强调动机与效果相统一,基于道德评价提出了“志功合一”的观点。因此,对个人行为的道德评价是否合理,墨子提倡应坚持动机与效果相统一的原则进行考察。例如,“钓者之恭,非为鱼赐也,饵鼠以虫,非爱之也。吾愿主君之合其志功而观焉”[1](P720),这充分说明墨子主张通过动机和效果相结合来评价个人行为的道德评价是否合理,即“合其志功而观焉”。评价一个人行为动机的好坏,不仅是看他做了什么事,还要看他怀揣着怎样的行为动机去做。因此,墨子既注重人的行为效果,也结合动机的善恶进行综合考察,充分肯定了动机和效果的辩证统一关系。
    而穆勒在道德评价上主张唯效果论,即评价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符合道德标准,只看行为效果。比如,一个人救起溺水的小孩,那么不管这个人是出于道德上的考虑,还是出于想得到相应的报酬,救人的行为本身总是合乎道德的。这种做法虽有其合理之处,但片面的分割成只看其行为效果,不看行为动机,简单地认为只要效果好就是品行好,这样容易陷入把行为效果直接与品行善恶等同的谬误。
    四、结语

    通过对墨子与穆勒功利主义思想的比较可知,墨子的功利主义思想与穆勒的功利主义思想具有相同的特征,但由于他们身处不同的时代背景,因此,其功利主义思想仍存在诸多不同。墨子的功利主义思想强调利他人、利天下,与穆勒偏向利己的西方功利主义伦理思想具有本质区别。

  

    参考文献
[1]吴毓江,孙启治.墨子校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6.
[2]约翰·穆勒.功利主义[M].徐大建,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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