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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松桃县婚姻纠纷司法档案研究综述


2018-05-29    来源:湖北函授大学学报    作者:刘佳

[摘要]民国贵州的司法体制变化较大,专门研究的法学相关文章较少,可以从档案材料方面着手。贵州松桃苗族自治县保存了一批民国时段婚姻纠纷的司法档案,无论是对民国贵州地方法制的了解,还是对苗族婚姻习惯的了解,都有很重要的价值。 
  [关键词]民国;贵州;司法档案;苗族婚姻 
  [中图分类号] 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 5918( 2018) 06- 0096- 02 
  一、研究背景 
  (一)民国贵州司法体制概况 
  民国时段几乎全国都处于战乱状态,不断有人尝试怎样的制度才能为中华民族建设一个强大的国家,这其中,随着民国政权的更迭,以及中央政府控制范围的不断变化,司法机关的设置也是不断随时局而变化。以贵州为例,虽然地处西南,但也未能偏安一隅,司法体制也呈现出多样性,比如审判级别,有四级三审制,也有二审终审,也有三级三审制。比如审判机关,有时候审检分离,有时审检合一,有时是由政府部门下设的机构审理案件,几乎没有规律可言。在这种大混乱的背景下,地域性研究,或者說碎片化研究大有可为,因为缺少白上而下的统一性体制规划,所以需要在地域性研究的基础上,再乱中求序,总结出普遍规律。即使没有归纳出普遍规律,对地方法制发展的研究也能掌握不同地域出现差异的原因。对民国贵州司法体制的研究,目前成果是较少的,有学者研究过民国法律人物,如翁泽红的《民国时期贵州司法界的“谢三元”》。法学方面,钱侃侃的《贵州省宪运动研究》和刘敏吉的《清末民初贵州地方自治思想研究》是对贵州省近代宪政立法及改革的分析。谢开键《习惯与国法的角力——以龙映姜、杨翠桃争产案为中心》以案说法,对发生在民国贵州天柱的一个财产纠纷案件进行深入分析,刘嘉宝的《民国以来雷公山地区苗族婚娴习惯法传承与变迁问题研究》限定了时间和地点、民族以及法律的具体方向进行研究。 
  (二)民国贵州档案类材料研究概况 
  司法档案是记录过去的司法审判程序及案件事实、法律制度的历史文件,能相对比较全面真实有效地反映当时的法律状态,以及法律与社会习惯的冲突与融合。民国贵州的司法档案保存下来并对外公开的较少,本次要调查的松桃苗族自治县的民国档案,是民国政府在松桃设置的司法处审理的案件,该馆也支持档案的研究利用工作,这是非常重要的研究基础。目前对贵州民国时段司法档案的研究不多,具体到某个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婚娴类司法档案的研究,基本上没有。民国贵州档案类材料的研究,学界还有一个重点项目,那就是从清末至民国的清水江文书系列,刘雁翎的《清水江文书中的苗族、侗族环境生态习惯法》,向丽的《从文书资料看清水江流域苗族婚俗的演变原因》等。 
  二、司法档案与民族习惯的研究趋势 
  (一)民国司法档案的研究现状 
  台湾学者黄源盛的《民初大理院与裁判》就是以大理院的司法档案为素材研究获得的成果。比较有成果的就是浙江龙泉司法档案,比如尹伟琴的《论民国时期基层法院判决依据的多样性——以浙江龙泉祭田纠纷司法档案为例》、杜正贞的《晚清民国时期的祭田轮值纠纷——从浙江龙泉司法档案看亲属继承制度的演变》等等,以及四川新繁司法档案,有里赞的《民国婚娴诉讼中的民间习惯:以新繁县司法档案中的定婚案件为据》、刘昕杰的《民国民法中离婚权利的司法实践——以新繁县司法档案案例为线索》、王有粮的《在“伦理法”与“理性法”之间:民国新繁县诉讼档案中的“家族”》等等。最近陆续开始有一些其他司法档案的研究成果出现,比如郑小青的《民国时期河口地方法院同居案例研究》里提到的江西铅山县人民法院保存的民国时期的地方法院的司法档案。杨敏的《1931 - 1937年民国四川基层女性研究——以民国荣县档案为例》里提到的离婚档案。刘超建、孙燕京的《乌昌地区民国婚娴档案的主要特征与史料价值》里提到乌鲁木齐地区的档案。 
  (二)苗族婚姻习惯的研究 
  对于贵州少数民族习惯的研究,已经有较多的学者取得重大成果,比如吴达华老师的《民族法律文化散论》。苗族是贵州最多的少数民族群体,研究者较多,比如周相卿老师的《黔东南雷山县三村苗族习惯法研究》,徐晓光老师的《苗族习惯法的遗留传承及其现代转型研究》等等。从目前的现实来看,民族习惯在很多方面都要让位于国家法,国家法对很多民族事务具有普遍适用力。但在民事方面,尤其是婚娴习惯,在现今的苗族群体里还起到相当大的调整作用,习惯的约束性仍然存在,因此,对苗族婚娴习惯的研究也是有较高的价值。陈金全、郭亮的《黔东南苗族婚娴习惯法及其社会价值》,文新宇的《黔东南苗族婚娴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与调适》。目前研究苗族婚娴习惯的主要是围绕黔东南地区的苗族,松桃是贵州唯一一个纯苗族自治县,比如刘勇的《建国以来贵州苗族婚娴家庭习俗的变迁——以松桃苗族自治县为例》,至于民国时段松桃的苗族婚娴习惯没有显著的研究成果。 
  对民族习惯的研究有两种方向,一是宏观层面的研究,比如民族习惯的起源、发展历程、与国家法的关系、与社会的互相影响等等。二是微观的碎片化研究,只针对某一少数民族或某一小范围地区或某一类别的习惯,可以各种自由组合开展研究。研究者又要根据所能获取的资料来源决定研究方向,从司法档案来研究民族习惯也可以是其中一种相当重要的研究方向。文化是需要积累,而过去保留下来的司法档案,也属于文化的一个分支,可以进行各种解读,将之与少数民族文化结合起来,非常符合贵州的特色。 
  三、研究目的和意义 
  将以下两个方向结合起来研究,一个是民国贵州司法档案,一个是贵州苗族婚娴习惯,无论是对过去司法状态的考证,对我国法制近代化的进程,还是还原民族习惯与国家法接触、冲突、融合的演变历程,将有可能得更多的启发。 
  (一)展示法制近代化进程 
  民国法制建设是我国法制近代化中重要的一环,传统文化与近代法制的融合经历了十分漫长的过程。贵州作为偏远山区,民国政府对其进行统治相对较晚,法制近代化自然也落后于同时代的其他地区。贵州白秦汉就接受封建中央政府的治理,保留传统法律文化的时间非常久远,导致地方法律文化与民国引进的西方法律文化之间,冲突更加明显和突出。在中国法制近代化的过程中,由于传统法制文化过于强调家族伦理,与西方强调个人权利的法律文化产生巨大冲突,可见之于清末修律之“礼法之争。”而婚娴是直接体现家族伦理的一部分,是中西方法律文化冲突的典型部分。而司法档案是相对比较真实、直观的一种,研究这些民国司法档案,可以找到或者证实这些冲突,提醒我们注意法制融合、法律移植过程中的问题所在,因为这些冲突,在法治现代化建设的今天也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搞清楚过去的冲突,就能帮助现在的融合。
(二)评估司法环境 
  对民国司法档案的考察,能看到民国时候司法机关、法官的T作程序和效果,能看到当时民众与国家机关的关系是否融洽,民众是否信任法律、服从法律判决。司法是法制建设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影响深远,如何来准确评价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制情况,不仅要考察立法,更是要看其司法。司法档案就是最直观的证据,记录了完整的司法过程,对于我们准确评价民国贵州法制水平有重要参考意见,对于今天如何发挥司法机关在建设法治社会、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应当有所启示。 
  (三)评估法治意识水平 
  从司法档案中可以探查民国贵州松桃地区人民的法治意识、法制水平,松桃当地汉人苗民共居,汉族苗族都可能出现婚娴纠纷,既然是婚娴,就必须有男女双方,从当事人参与诉讼的过程和表现可以考察当时人们的法治意识,民族是否影响其法治意识,女性是否处于弱势,双方当事人对国家法律、国家司法机关的态度是怎样,国家司法机关对于这些男女、汉族、苗族的政策又是如何在实践中体现出来。虽然只是地域性的结论,但是对掌握民国贵州其他的少数民族地区的法治水平有参考价值,对于今天贵州开展的民族和谐、民族共建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四)考察少数民族习惯与国家法律的关系 
  少数民族习惯是被国家法律所承认还是否定,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承认和否定,这在不同时代都有不同规定。民国司法档案记载的不仅是当事人的婚娴习惯,还有从国家司法机关的角度来表达的国家对民族婚娴习惯的态度,司法机关在判决的时候需要说理,而对当事人所陈述的内容是承认还是否定,是有明白的记录。司法档案能提供更细节和具体的证据,能为其他学者的宏观性理论研究提供实证的基础数据。 
  (五)力图还原苗族婚姻习惯 
  现在省内对少数民族习惯的大力收集和研究或许正是说明,即使是在法治建设取得突出成就的今天,少数民族习惯仍然在民间社会起到重要的調整作用。目前对民族习惯的研究范式主要的就是田野调查,但现代社会的少数民族习惯已经被现代生活习惯、国家法律大量冲击,保留下来的不多。而民国时代的贵州松桃苗族人民,没有受到太多现代社会的文化影响,其婚娴习惯与之前古老的婚娴习惯不会出现太大的变化。哪里会记录得有这种原始完整的婚娴习惯呢?司法档案里有可能保存得有,司法档案里必须要记录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四、研究路径 
  对司法档案的研究要先从数字化着手,数字化研究,是指对档案类文献的研究,所进行的各种信息数据的统计,通过设计好的图表,对这些档案中的有效、有用信息进行分类归纳统计,全面分类掌握整个档案的整体情况。比如原被告双方的性别,原被告双方的民族、律师参与否、判决依据、结案方式涉案人员的民族,男女性别的比例,是否请代理人,代理人与当事人的关系,是否聘请律师,纠纷的内容是否涉及财产,当事人书状里有无苗族婚姻习惯的内容,法院判决的依据是单纯的国家法律还是有苗族的婚姻习惯等等。 
  研究过程中要注意保持客观公正中立的态度,可以对调查结果有合理的预测,但不能先确定结论再去找证据来证实。民国司法档案的开发利用在法制史研究上还仍有众多可能性,与少数民族婚娴习惯的结合研究只是其中一个方面,无论是对了解贵州法制进程,对了解民族习惯与国家法的融合,都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黄源盛.民初平政院裁决书整理初编[J].中西法律传统,2008(0). 
  [2]黄源盛.近代刑事诉讼的生成与展开——大理院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判决笺释(1912 -1914)[J].清华法学,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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