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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民事责任分析


2018-10-30    来源:法制与社会    作者:林华东;谢雨

摘 要 在《民法总则》中的第185条是对于英雄烈士的本身的人格进行利益的保护而特定的制度,其自身立法的理论基础是为能够对英雄烈士自身的近亲的亲属保护并且同时也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保护。现阶段我们在对英雄进行解释的过程中可以知道英雄分为英勇献身的英雄以及自然身故的英雄;同时也可以作为烈士的评定依据。然而在该条的法律中其自身的保护范围仅仅在于姓名、肖像、名誉以及荣誉人格利益,其中也包括了精神利益以及财产利益。 
  关键词 英雄烈士 人格利益 民事责任 
  作者简介:林华东,淮阴师范学院法律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中国矿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17级行政管理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学、行政法治;谢雨,淮阴师范学院法律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刑法学、行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0.021 
  在民法中如果是对英雄烈士的名誉进行侵害,其自身的侵害方式与死者自身的人格利益在进行保护的过程中认定条件基本上是完全一致的。同时这也是社会的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不容侵犯也是《民法总则》第185条构成的主要条件之一,在进行责任的评定过程中,还需要借助利益之间的相互衡量来厘定社会的公共利益。然而如何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理解和利用《民法总则》第185条中有关英雄烈士的条款,已经成为了当今学术界和实务界继续去解决的问题。 
  一、赔礼道歉与恢复名誉 
  现阶段有关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民事责任的承担过程中主要是有三种方式,分别是赔礼道歉与恢复名誉、精神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在现阶段有关《民法总则》中第185条的讨论过程中,有很多人认为对于英雄烈士的名誉和人格利益的保护期限应该和诉讼时效进行区分,并且应该对其进行的适用性诉讼时效进行分析或者是做出相关的规定。然而通过众多的实际案件来进行分析可以知道,这种方式其本身并不适用于英雄烈士的名誉保护。在进行这一名誉保护的过程中,请求权其本身就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具有财产性利益内容的请求权,而另一种则是不具有任何财产性利益内容的请求权,为此在进行责任和法律界限的制定过程中,需要根据其所犯的错误来更为具体地对其进行分析,然而其本身是不具有财产性利益内容的人身请求权,那么法律需要做到的就是要求侵权人其本身停止对英雄烈士权利的侵害,然而由于其所侵犯的并不是债权请求权,但是却关系到绝对权的请求权,同时也关系到了其本身作为民事主体的人,其本身的人格的存续、对于其在进行生存的过程中其本身的利益、本身的身份权、相关的保障以及伦理道德等等不同的问题,而一旦其所侵犯的是不具有财产性利益内容的人身请求权,那么其本身并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如果其本身所做所为是适用诉讼时效的,那么对于侵权者本身来说其在发生侵权这一行为之后的20年之内都不再拥有任何的诉讼权利,然而作为侵权人其本身在这种情况下能够提出的、可以提出的意见只有不履行义务的抗辩,但是根据现实中的各种实际案件来看可以清楚的知道,如果应用这种方法在一定程度上也算得上是对于英雄烈士本身进行了第二次的侮辱和诽谤、或是侵权人本身依旧利用已经被歪曲的事实来对英雄烈士进行贬低等等不同的行为,但是这些事情却不可以对侵权者本身提出相关的要求,如果对这种名誉侵权安上一个实效性,那么就没有办法对其进行要求或者是要求其本身停止对于英雄烈士进行名誉的损害、并且消除由于侵权者本身所导致的对于英雄烈士的不良影响、也没有办法真正的做到对其进行赔礼道歉等等其应该做到的责任。在现阶段我国所运行的法律中还没有直接明确的规定有关侵害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如何更好的进行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所以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种侵权事情更加适用于普通的侵害自然人以及普通死者人格利益相同的归责原则。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必须要用最为严格的归责来进行原则性的规制,这样一来我们可以有效的更好的保护英雄烈士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对社会本身的法律的警示作用,能够更好地去弘扬社会本身的正气,并且能够有效的去惩治当今社会很多的不良行为。就如同在生活中如果出现了因为一些原因而导致的污染环境进而造成的对于环境的损害,那么对于污染者来说不管是其自身是否真的有过错,该污染者其本身就应该承担相关的责任;或者在进行消费的过程中,如果因为产品本身存在着一定缺陷进而造成的对他人利益的损害,那么作为该产品的生产者,就应该全部去承担相关的侵权责任,也就是说无过错责任。然而对于侵犯英雄烈士的名誉侵权的过程中,由于其本身也存在着一些对于涉及到直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为此也可以直接的按照环境类的案件或者是按照消费者权益的类案件来进行分析,那么其本身也十分适用于无过错责任这一原则,由于可以得到如果出现了侵害人本身侵犯了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或者是出现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其本身也是完全适用于无过错的责任原则,但是在损害的结果发生之后,在其进行责任的审判的过程中其本身需要既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同时也不考虑受害人本身的过错,在审判过程中只需要确定其本身出现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所拥有的因果关系,为此作为加害人本身就必须要对其损害的结果进行责任的承担。作为过错责任方必须要做到的就是在公共平台如现阶段人们所使用的微博、知乎等平台进行公开的、严谨的道歉,同时需要认真的对自己进行检讨,在检讨之后还需要对相关的英雄烈士进行名誉的恢复,必须要承认自己所做的错事。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一旦出现了对英雄烈士的名誉侵权,作为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本身去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以及相关的赔偿责任。在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8条中曾经说到“由于侵权而直接导致的精神损害,但是由于其本身并没有造成一些相对于严重的后果,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话,在一般情况下是不给予支持的,那么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根据当前的情形来判令侵权人必须要马上的去停止对其自身的侵害、并且快速的恢复名誉、消除其本身对其的影响、并且对其进行赔礼道歉。如果出现了因侵权而导致的人精神损害,那么如果所造成的后果相对于严重,就可以要求人民法院除判令该侵权人必须要马上承担停止对其名誉的侵害、 并且快速的对其进行恢复名誉、消除其本身对其的影响、以及赔礼道歉等等相关的民事责任外,那么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在进行请求判令的过程中其自身的要求而导致赔偿相应数量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其他的名誉侵权不同,对英雄烈士的名誉进行侵害之后,其对于社会的公共利益会直接的造成不同程度上的不良影响,那么如果出现了“造成对社会的公共利益的严重后果”的情形,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6条:“对于当事人来说,在进行侵权诉讼的过程中,如果没有有效的提出对其进行赔偿精神损害这一诉讼请求,那么就不能在诉讼结束之后在对其进行起诉,也就是说一旦这一个诉讼终结之后,不可以基于同一侵权的事实进而另行去起诉,要求侵权人对其进行一个精神损害的赔偿,一旦发生这种事情,作为人民法院其本身有着不予受理的权利。”所以作为诉讼者来说不论是公民本身,其個人虽然是有权提起各种诉讼,并且称为其他的诉讼主体的,但是在进行起诉的过程中必须要在当时就提出相关的赔偿,特别是精神损害的赔偿,如果没有在当场提出相关的精神损害的赔偿就会被视为放弃。如果是检察机关其本身成为了适格的原告,并且其案件的线索也来源于其他的案件,那么就会出现在对线索提起相关的侵权起诉的过程中,应该在当庭就提起有关于精神损害的赔偿。而关于如何来进行精神损害的赔偿,以及抚慰金自身的数额,必须要根据其侵权人本身的过错程度、在进行侵权的过程中其侵权的手段、方式、以及侵权的后果、侵权人本身在进行侵权的过程中其自身的行为能力以及当这一案件被诉讼到当地的法院的时候,该地区其平均生活成本的综合计算。本文认为,如果是在进行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过程中,其本身的案件的影响力比较大,那么在进行赔偿金额的过程中,必须要做到的就是在赔偿的数额上适当的去提高其赔偿的比例,设置一个较高的赔偿金,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的起到法律本身所存在的警示以及指引的作用、树立法律的震慑力,特别是对一些想要有意图肆意的去损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潜在的侵权人。让其本身明白英雄烈士的名誉和人格权利不可以被侵犯。 
  三、惩罚性的赔偿 
  在侵权者做出了对英雄烈士的名誉的侵害行为之后,如果在社会上引起了一定的负面效应、根据其本身的影响、持续时间及对于社会风气的破坏程度等等不同的因素,来对其进行综合的判定,判定其本身是否出现了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民法总则》第179条中的第2款可以对这种问题进行一个综合的判定: “法律本身所规定的一定性的惩罚性赔偿,必须要按照其自身的规定来进行惩罚和界定。”这种惩罚性的赔偿本身就属于在法律中的一种特别规定,只有这样才可以作为侵犯名誉中的民事责任的一种。但是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如果没有办法真正的对其进行进行判定,那么就不适用这一制度。为此在进行惩罚性赔偿的时候,必须要根据其自身进行有效的判定才可以真正的做出相关的决策,既保证了英雄烈士的名誉,也能保证法律本身的公平性。 
  四、结语 
  综上所述,根据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和发展我们可以知道,在民法总则的立法过程中所出现的英雄烈士条款其实算是一条“急就章”的条款,其出现的主要原因是现阶段我国在进行发展的过程中,由于网络发展的太快,但是有很多的民众并没有接受过高等教育,为此对于英雄烈士的了解也不够多,并且在我国进行立法的时候其立法的本身有着一定的缺陷,为此在进行第185条的解释过程中给其他的人留下了很大的空间。所以在进行相关法律的具体界定过程中根据其本身所做的事情来进行界定。 
  参考文献: 
  [1]刘颖.《民法总则》中英雄烈士条款的解释论研究.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36(2). 
  [2]阮健.论《民法总则》185条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利益之规定.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38(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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