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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法治内涵分析


2019-03-08    来源:法制与社会    作者:苏凯

摘 要 针对目前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现状,学界对司法活动中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假设论题较多,有强调实体正义为完美正义,也有强调程序正义优先于实体正义,都意在寻求两者更为清晰的优先问题。本文尝试从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法治内涵和社会价值方面做解剖,理清两者的关系,为进一步理解两者提供思路。 
  关键词 法治 程序正义 实体正义 
  作者简介:苏凯,柳州市第一职业技术学校,讲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实践。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1.118 
  法治即依法治国,强调“法律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法治也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化制度和运行机制予以实现,在实现法治的过程中,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运行尤为重要。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是近些年来司法界常用来对比并作取舍假设的议题。在我国司法活动中,人们对于实体正义的关注和价值取向都重于程序正义,即便公权部门在施政过程中以正义的实现为目标,亦不能避免原本根深蒂固的观念阻碍现代司法进程的发展和需求。在正义的程序和实体法治内涵方面,实体正义是法治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公众的期待。不论是实体法与程序法,还是司法组织架构和司法行为,都在追求实体正义,真正的正义都是以实体正义作为完美而纯粹呈现的。但是在司法行为中,实体正义的实现不是必然的,受限于案件的内部因素和技术现实,但程序正义作为看得见的正义,作为在实现实体正义过程中的操作层面,可以通过司法制度和司法技术得以实现。 
  一、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现实含义 
  (一) 程序正义的法治内涵 
  所谓程序正义,即案件在实现正确和公平的过程中,审查过程和裁判者要完全公正、合理、合法,裁判过程和执行程序要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保障双方合法权利。程序正义的含义在各种文献中已如汗牛充栋,其中心思想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通俗的讲,程序正义的法治内涵主要包含三方面。一是规定程序的法律必须是良法,必须充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规制和约束执法者的权力,在双方对立面以中立的形式为双方提供合理而公正的执法权和人身权,保证程序合理合法公正。二是法律必须保证司法行为依照第一层面的要求,合规推进并受到有效监督。三是司法活动必须在实践中按照程序推进,即程序过程通过法律确立。这三方面围绕程序正义,从法律的公正性、程序的约束性和程序的操作性三方面给予具体指向。只有满足了这三方面的要求,才能确保程序正义的实现,保证最优化的接近实体正义,实现真正的正义。程序是司法行为中系列动作的执行过程的描述,简而言之,程序是指身份合法的人,在合法的时间和地点,通过合法的方式,按照法律允许的流程,实现目标。法律程序是用于实现某种目的的具体工具和手段,程序的正当性也只有在法律程序形成良好结果的能力中得到体现。法律正义的实质是公正公平地对待实体性权利的享有者,具体可以通过构建完善的法律程序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 
  (二)实体正义的法治内涵 
  所谓实体正义,即案件通过刑事诉讼过程而实现的结果上实体公正和结果正义。实体正义是我国历来司法系统和公民们追求的结果,是自古以来人们认同的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意识,是最具有正当性和大众认可度的司法活动结果。通俗的说,就是案件真相大白,正义得以伸张,切合传统思维。程序正义排除程序本身内在的正义价值,其追求的目标亦是结果正义、实体正义。实体正义的法治内涵亦包含三方面:一是实体适用的法律具有公正性。在案件的结果呈现时,适用的法律必须是符合合情合理合法的。二是实体结果的正确呈现,要有理有据,是通过程序正义取得的实体结果。三是司法行为得以真正落实,谁得到赔偿,谁遭受处罚,谁付出代价,法律的公信力得以保障。这三方面围绕实体正义,从判决适用法律的公正性、结果呈现的正确性和司法的执行力三方面给予具体指向,只有充分满足了这三点,才能保证实体正义的正当性和公正性。实体正义中的实体,在法治理念下,不应只是案件的过程大白于天下,还应包含判决取得认同、执法得以执行,充分保证实体正义无论是在主体、客体还是载体上都充分做到正当性。主体是执法得以执行,客体是案件结果得以真实呈现,载体良法得以诠释和运用。 
  二、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关系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通常被人冠以伪命题假设。如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哪个更为重要?实现实体正义能否舍弃程序正义?实体正义在法治内涵上带有更多的主观色彩,是不是程序正义要优于实体正义?在诸多的关联假设中,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通常被人区分来看,而且在区分看待时还通常带有取舍假设。 
  要理清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关系,首先要确定的是两者都是追求正义。所谓正义,横跨政治、伦理、道德和法律范畴。在含义的采用上,很难给予定性。学界在论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时,通常次用法律范畴中认为的,是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活动、思想和制度等。为此,不管是程序正义还是实体正义,都在追求其内在的公正性和和理性。由于程序正义被称之为“看得见的正义”,在操作上具备了现实优势,而实体正义因不可逆转性,在操作上缺少较之于程序正义的现实基础。学界有观点认为,程序的存在只是为了保证实体正义更好的实现,是以手段和工具的价值存在,本身缺乏独立性,所以也就有了程序法依附与实体法的说法。当然,也有观点认为,实体正义要完美而正确的实现,对司法资源的要求高,加上客觀事实的不可还原、实现实体正义的法治内涵还带有一定的主观性,所以实体正义充满了较大的不确定性,从而导致目前西方社会更多的追求程序正义。 
  对于两者的关系,笔者认为应该从其内在的法治价值来看待。 
  (一)两者都具有其内在价值的独立性 
  程序正义通过预制流程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其在执行司法流程时,本身就应具备正义价值。即执法本身就应该是正义的,如果为了更为有效率地实现实体正义,而采取非正义手段去实施,那么司法活动将会受到更大的谴责,导致司法行为本身就不具备正当性。所以,程序正义在保证最优化接近实体正义的同时,其本身就具备了正义的价值,只有充分做到程序正义,才能确保司法的正当性、合理性、合法性。实体正义作为正义的完美诠释,具有自身正当性要求和影子正当性要求。对于自身正当性要求而言,实体正义具备先天正义价值。只要保证结果的正确,其影子影射的就是正义的最佳诠释。而实体正义本身在实现其法治价值的同时,包含了主体和客体的正当性:良法得以适用、得以执行。
(二)两者不能简单的理解为手段和渠道,两者互相手段和目的,相互统一相互依存 
  程序正义要真正得以有效施行,其本身就应以实体正义作为导向。在预制流程的设定中,每一个合理的设置,都应该是在充分保障人的权利和自由的同时,朝着结果正义、良法适用正当、良法执行畅通合理而展开的。如果脱离了实体正义,那么程序正义本身就具备了不正当性,有待进一步考究其程序的合理性。而实体正义要得以实现,也要充分切合程序正义的推进,如果程序正义未能有效实现,缺省或者添加多变因素,那么实体正义哪怕实现了结果正确,另外两个法治内涵上也是难以推进的。如某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在审查上如果遭受到非正义待遇,个人权利未能得到平等对待和有效保障,在真正落实良法的使用和执行方面,也缺乏了正当性。 
  (三)两者还承担了司法公正的影响责任,缺一不可 
  在法治理念中,执法过程和结果都会将法律的尊严和公信力推向社会,每一次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都在建立公民对法治的信赖和尊重。法治的对象是人,人追求法治的前提是法治真正代表着公平正义。只有两者真正相互依存,相互促进,才能真正的推进法治社会进程,更为有效的实现法治的政治目的和社会目标。如果像前文所提到的假设那样,对两者做取舍,如程序正义得到了保证,但是实体正义缺失,公民对正义的期待迟迟未能到来,对传统的真相大白、沉冤得雪、恶有恶报得不到结果,正义得不到伸张,对司法的公信力将会是个严重的挑战。又如实体正义得到了保障,人们传统的正义观得到伸张体现,但程序正义缺失,那司法在人们心目中又回到了人治时期,法治的公信力亦是大打折扣。 
  (四)两者在优先问题上,应以实体正义为导向,程序正义为手段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问题核心在于优先问题,这个是难以回避的,也是较为模棱两可的问题。笔者认为,虽然前文分析到程序正义不仅仅只是手段,但程序正义在形式上必须承担手段作用。至于优先问题,笔者认为,在操作层面应该以程序正义为先,在目标层面则应以实体正义为先。这既不是认为程序正义只有工具价值,也不能否定实体正义的导向性价值。 
  三、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 
  我国长期的社会实践以及传统文化形成的定向思维,更多的关注实体正义的价值取向。正如前文所说,实体正义带有不可逆转性和评价性,较之程序正义,需要的司法技术和司法资源更好。中国传统讲究恶有恶报,说明我国重视实体正义由来已久,但从我国古代司法体制来看,程序正义方面所下功夫不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我国从古至今都关注到了实现实体正义的程序,比如衙门断案、不允许私设公堂、状师制度、击鼓鸣冤、告御状等,都属于在程序层面。但仅仅只是围绕程序而进行司法推进,公堂和个人之间平等性不够。新中国成立以来,程序正义得到更高的关注,尤其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为了更为有效的保障实体正义的实现,程序正义的推进进程步伐也有所加快。 
  筆者认为,在程序正义的重视方面,还因正确看待司法效率问题。众所周知,程序正义面临的挑战更多出现在司法部门。执法者和法律体制虽说并非只是一味的追求实体正义而忽略程序正义,但在司法活动的管理和监控方面,部分执法者可能会因为司法效率而忽略了公平,法律体制可能会更多的关注实体正义的实现效率而忽略了良法的改进,从而影响程序正义的实现。所以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应该通过多种司法技术,围绕互为依存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逐步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有效促进公正和效率双循环。 
  四、结语 
  综上所述,不管是实体正义还是程序正义,其法治内涵都是旨在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促进每个公民都能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有机会追求和实现美好的生活,享受公平和正义的待遇。程序正义最大化的保障每个公民的权利,最优化的实现实体正义。实体正义最准确最权威的实现公民对正义的追求,最有效的提高法治的公信力,为程序正义的预制流程提供更为切合实际的指向。只有两者互为依存,相互统一和促进,才能实现真正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参考文献: 
  [1]宋婧娇.论程序诚意和实体正义.职工法律天地.2015(5). 
  [2]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 
  [3]罗尔斯.正义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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