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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促治以法促建


2019-03-08    来源:法制与社会    作者:王星皓

摘 要 在国家建设方面,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全面推动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能够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坚实的理论指导与支撑。”以国际化经济发展的视觉进行分析,习近平总书记是根据国际化的需要从而提出的建设法治中国的思想。同时,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在会议中提出了一些国家法治方案。以法促治、以法促建已是全球的趋势。大部分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民主政治的建设,依托法治来促进社会和谐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京津冀一体化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因此,我国必须构建一个健全、公正的法治建设工作机制,为京津冀一体化的实现奠定基础。 
  关键词 法治 国家建设 经济发展 京津冀 一体化 
  作者简介:王星皓,河海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制。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1.119 
  对于京津冀一体化发展,习近平总书记首先在2013年提出。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专题会议上对京津冀一体化发展战略的影响、发展思路及重点任务进行全面地解说。2015年,我国制定了《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这也体现了国家已将京津冀一体化发展升级为国家重大战略,并从顶层设计进入全面实施时期。京津冀一体化发展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首要任务,在推动我国北方及我国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2017年,建立了雄安新区,为京津冀一体化发展带来新的突破口,对于促进京津冀一体化发展及建设落实新发展理念的创新发展示范区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在实现京津冀一体过程中,我们会面临跨区管理的一些棘手问题,例如跨区域犯罪、空气污染、污水处理以及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在此背景下,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实就是法治经济,有法不依、违法不究导致了经济秩序的混乱,故首先需要转变法治观念、坚持法治思维,利用法律制度来治理与调控经济。”因此,必须加强司法活动的公正性、高效性与权威性,优化法治环境,政府部门要依法行政,并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知识,增强他们守法、尊法意识。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国家建设和社会的发展需要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 
  一、树立宪法权威 
  以法治国建立在具有权威宪法的基础上;我们从宪法序言就能够明确党的领导地位,宪法总纲其中一条内容就有:“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宪法》第十五条提出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各级政府部门必须依托宪法来发挥领导经济工作的作用。而党在开展领导经济工作过程中,应将宪法放在最高地位上,加强宪法权威。依托健全的市场经济法治体系,确定主体地位,使权利与利益的界定更加清晰,让交易行为更加规范,利用制度来促进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给予法律方面的救济,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法有效的法律保障。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离不开法律制度,因此,首先要加强政府监管职责,增强执法力度,使一切经济活动要在法律的管制下进行。为保证市场经济活动更加正义与公平,必须加强司法活动的公正性、高效性与权威性。为经济活动给予多样化的监督救济方法,使经济运行更加规范与理性。 
  二、优化法治环境 
  现如今由高速增长阶段的市场经济,不断向高质量阶段发展。促进高质量市场经济的发展,是目前以及未来我国出台经济政策、明确发展思路以及实施宏观调控的基础要求。推动高质量经济发展离不开良好的营商环境,而营商环境需要法治来营造。通过马克思主义原理我们可以知道,经济基础能够改变法律顶层建筑,相反,法律也能够改变经济基础。市场的运行需要有秩有序,市场竞争也需要规则,因此,市场经济本质其实就法治经济。对于市场经济,如果缺乏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权力会被滥用,竞争也就毫无规则。在法治化环境下,市场经济才能够正常运行并不斷发展。良好的法治环境,可以为投资者带来更加清晰、明确的利益预期,为投资者带来自信,为融资、技术的引进与吸纳人才带来保证。相反,在恶劣的法治环境下,市场的丛林法则将会肆意生长,必然会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果。实践告诉我们,经济发达的地区,其的法治环境非常良好。这就要求领导干部不断自我提升,增强法治意识,创新执法方式,能够主动地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知识,引导人民群众学法、守法,使群众可以利用法律来保障自己的基础权益,深化基层依法治理,为社会营造一个依法办事的良好风气。依托法治来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立良好的环境与氛围,为新时代背景下的经济市场打造一个公平、公正、高效、稳定的法治环境,为促进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奠定牢固的基础。 
  三、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对于政府而言,其是执行法律的主要者,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工作中起到主导作用。法律制定以及在出台以后,政府各级部门必须依法行政。建设一个法治政府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要求。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可由下列四个方面进行: 
  (一)促进政府行为的透明性 
  利用法律来清理政府活动中的潜规则。建立一个法治政府,需要建立在政府行为透明性的基础上。权力运行机制的公开性,可以避免潜规则,避免和预防一切贪污、腐败、诡计的出现,吴思教授提出,“潜规则是隐藏在正式规则之下、实际上支配着社会运行的不成文规矩。”由此可以了解到,潜规则行为已经越出了法律的界线,违背了公平、公正的精神。对于本国的行政执法领域,潜规则的根显然已经扎得很深,领导干部在执法时无视纪律、法律,抛弃公平、正义的精神,为自己的私利进行贪污、受贿的行为,这些行为已是司空见惯。故促进政府行为的透明性,依托法律来监督政府行为,从而保证公民的监督权、知情权以及参与权,并进一步增强群众的主权地位。 
  (二)完善责任溯源制度,提高对政府活动过错责任的追究力度
建立一个完善的责任溯源制度,各级政府部门把职位与责任进行相互关联,进行管理环节责任主体的确定,由职位来明确工作者在发生过错时需要承担什么责任,确保责任落实到每一层次、每一职级、以及每一职位。基于执行部门及工作人员的实际过错,依法来明确需要承担责任的内容、种类,从而推进行政执法责任机制的正常运行,例如,当各级政府部门出现滥用职权、违法行政以及监管不力的行为,需要进行责任的追究,保证权责统一,做到不错追和不漏追,确保执法的合法性。 
  (三)提高政府部门与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 
  实施依法治国,需要建立在行政人员观念转变的基础上。增强执法意识,树立依法行政的新观念,这也是法治政府建立的根本要求。实施依法行政,首先需要严格依法规范、制约行政权,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工作者提高自身规范与制约行政权的法治意识。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古往今来,不管权力大或是小,没有制度来进行约束与规范,都会发生权力的滥用。故政府部门及工作者首先要有较强的权力界限意识,保证执法的合法性,做到执法行为不越出法律规定的界线与轨道。 
  (四)深化行政监督的法治化、民主化进程 
  自我国经济体制不断转变与优化,建立的行政监督体制也不断健全,使行政监督更加严格、有效。在过去,传统行政监督中的“人治”制约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当前,“人治”因素也不断被削弱,不过,当前行政监督体制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外。具体体现在以下两方面:首先是当前行政监督体制,缺乏群众参与机制,行政监督民主化较弱;其次,行政监督法治化还有待增强,缺乏健全的行政监督法律体制。深化行政监督的法治化与民主化,首先需要让行政人员对行政监督权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要认识到行政监督权始终在于群众,制定一个完善的行政监督法治机制,并不断完善,不断削弱政府活动中的“人治”因素。确保行政监督不越出法律范围之外。 
  四、提高群众的主体意识 
  法治建设的本质是“人的建设”,在社会活动中,人是主体,建设健全的社会主义法治是建立在广大群众较强的主体意识的基础上。公民对法治的认同是促进法治建设最大的动力。以当前本国法治建设来说,律师并不是主要的力量,而是一切懂法、守法、用法的广大群众,他们自觉、主动地知法、守法、用法,为我国法治的建设带来重要的推动作用,是建设法治和社会良性发展的根本。在封建传统观念的影响下,例如“官本位”思想,使群体形成了较强的依附心理,对于自身作为一个独立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大部分的群众都没有完全认识,对于自己依法享具体的权利,以及能够行使具体的权利,许多群众都不知道。从群众的知法、守法的程度,可以了解社会法治的现状。广大群众需要对法治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对法律制度的公正、效率、秩序等价值能够完全认同。正确、客观地认识法律功能,形成主动的理性认识能力,消除偏激心理。主动吸收法律知识,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能够遵守、运用、守护,使法治内化于心、广为渗透。我国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就是要提高广大群众的主体意识,使广大群众将法律作为实际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实现自在行为到自觉行为的转变,将法律渗透于生活中及工作中。由浅至深、潜移默化地提高广大群众的主体意识,使群众将法治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并形成自己的一种习惯,成为自己内在的需求。对于学习法律知识,群众需要积极、主动,能够自觉守法、用法与护法,提高法治意识并形成法治思想,全面认识自己的权利与义务。能够主动地运用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积极维护法律尊严。群眾还要懂得如何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利用法律来分辨是非,从而促进法治的建立与实施。 
  五、结语 
  京津冀一体化已升级为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战略,在推动北方乃至全国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而这一战略的实现离不开法治体系的支持,特别是雄安新区的发展,其的建设关系到京津冀一体化发展的大计,因此,雄安新区的建设必须建立在良好的法治环境的基础上。历史与实践的证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建立,必须结合本国国情与本国特色,根据我国的文明根基,汲取与借鉴我国优秀传统的法治文化,建立一个具有本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党的领导下,我国的法治建设能够结合本国国情,并获得了巨大的成就,形成了具有本国特色的理论与实践。在新时代背景下,以法促治、以法促建,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着手:一是树立宪法权威,保障经济发展在法治轨道运行;二是优化法治环境,推动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目标;三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四是增强广大群众法治意识,进一步推动社会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1]司书岩、齐航.全面依法治国战略举措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新理念 新思想 新战略.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1(5). 
  [2]闫长丽.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思想的创新历程.中共珠海市委党校珠海市行政学院学报.2018(5). 
  [3]崔英楠、王辉.论京津冀协同立法的实现路径.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46(4). 
  [4]卢明华、薄云娜.京津冀地区分行业结构和竞争力分析.开发研究.2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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