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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式腐败的生成逻辑及其治理路径


2019-03-26    来源:中州学刊    作者:何旗

摘 要:近些年来,家族式腐败成为我国各种腐败行为中的典型类型,其危害巨大,影响极其恶劣。根据家族式腐败呈现出的特征,可将其分为共同受贿、权力荫庇、期权投资、编织网络等四种模式。从成因上看,家族式腐败是权力、心理、亲情、制度四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应通过涵育廉洁家风、强化权力监督、管理利益冲突、完善廉政制度等途径,对家族式腐败进行有效治理。 
  关键词:家族式腐败;运作机理;生成逻辑;治理路径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9)01-0007-05 
  家族式腐败是近些年来我国各种腐败行为中的典型类型,所谓的“夫妻店”“父子兵”“兄弟连”“叔侄坊”“连襟会”等腐败图景均是其生动写照。家族式腐败的产生及蔓延,对整个政治生态、社会生态和市场经济发展具有极强的破坏力。为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多次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注重家庭、家教和家风,切实管好配偶、子女等亲属,决不能纵容默许他们借助自己的权力牟利。新时代,在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权背景下,如何对家族式腐败进行防范与治理,已成为学术研究和反腐实践的重要议题。 
  一、四种行为模式:家族式腐败的运作机理 
  通过对大量家族式腐败案例进行归纳分析,可以发现其运作方式具有一定规律性,如收受贿赂曲线化、利益输送关联化、利益回馈期权化、利益交换网络化。由此,依据腐败分子不同的行为方式,可将家族式腐败概括为以下四种模式。 
  1.共同受贿模式 
  此种模式具体表现为腐败官员与其家族成员“并肩作战”,前者大开权力黑市,后者借此谋取利益。家族成员或充当“批发商”,倒腾公共资源,进行权力寻租;或出演“经纪人”,客串官场掮客,帮助买官卖官。这类家族式腐败模式的运作机理在于,以血缘、姻缘关系为纽带形成的“亲人社会”,使家族亲属间结成血浓于水的血缘共同体,彼此间相互熟悉、相互信任,有利益可以共享,有难处可以互助。①官员与其家族成员沆瀣一气,一方唱主角,一方演配角,彼此默契配合、协同作战,从而共谋贪腐、联手“致富”。 
  2.权力荫庇模式 
  “荫庇”原指大树枝叶遮蔽阳光,宜于人们休息。旧时也常指子孙凭借先辈的功勋而得到封赏,如凭借父亲荫庇,为朝廷命官。②当“荫庇”行为与公共权力相互勾连时,往往会衍生出权力腐败乱象。权力荫庇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荫庇仕途。官员通过手中的权力提携家族成员,为他们谋取仕途上的利益,充当其职务晋升的“荫庇人”。“一人得道,鸡犬升天”,某些领导干部一旦掌握实权,便不择手段地“封妻荫子”,为家人乃至亲戚“封官晋爵”。如早前查处的“安徽第一权力家族”——安徽省原省委副书记王昭耀家族贪腐案,党的十八大后查处的令计划、苏荣等家族腐败案,均堪为典型案例。二是荫庇经商。官员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配偶、子女及其他家族成员从事营利活动提供各类便利条件。这种腐败的显著特征是家族成员中有人在“体制内”担任公职,有人在“体制外”经商,即一家之内分成“权与商”两部分,“前门当官、后门开店”,从而形成“权为商开路、商为权巩固”的家族官商勾连腐败链条。如上海市原副市长艾宝俊在其分管的领域,为其儿子、妻子、弟弟开公司、接项目、操纵市场谋取巨额利益提供便利;河北省原省委書记周本顺出面站台为其子经商创造条件等。 
  3.期权投资模式 
  官员在任期间与某些商人或下属等利益相关者订立“协约”,将手中掌握的权力作为一项资本进行投资并施惠于后者,受惠的商人或下属在未来某个时期对其配偶、子女等亲属进行利益回报。譬如,上海市劳保局原局长祝均一先是利用职权无条件地为商人张某某拆借资金牟取巨额利益,事后把妻子安排到张某某公司担任高管,“名正言顺”地领取高额薪酬。在此类腐败中,腐败分子与商人或下级之间形成了双边利益交换,但利益交换不是即时性的“一手办事、一手受贿”“边收钱边谋利”,而是事后性的“先施恩惠、后求回报”。相比“权力荫庇”,此种模式下腐败官员为家族成员谋利的策略手法更加迂回。而且,这种远期“兑现”的腐败故意拉长了利益交换的时空联系,故意割裂了利益交换的因果关系,制造了获益时不在位、不在岗、不具有国家公职人员身份等法律障碍,造成纪检监察等机关在查办案件时难度增大。 
  4.编织网络模式 
  有的官员特别是级别较高的官员很善于经营手中的权力和资源,他们已不满足于简单的贪污受贿、裙带提拔和家族亲属间私下暗地的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而是直接将家族成员拉入自己的贪腐利益集团,充当其贪腐的助力,共同在政、商等各界编织关系网,将“权力的家族网”与“上下的权力关系网”纠合在一起,用权力的“保护伞”来保护“权力的家族网”,从而联手打造以亲属为核心的腐败阵营联盟。在这类关系网中,既有官商勾结,也有上下勾连;既有领域内腐败,也有跨领域腐败;既有区域性、系统性腐败,也有跨地区、跨部门腐败;既有权钱交易,也有权权交换。每一个身处关系网中的成员都能在这张大网上找到自己的结点,他们在权力寻租和腐败利益交换中或相互勾结,或相互利用,或相互包庇,利用政治权力交换经济利益,利用经济利益追求政治权力。 
  二、多重因素的交叠作用:家族式腐败的生成逻辑 
  家族式腐败的生成是权力、利益、亲情和制度四重因素交叠作用的结果,它们共同决定着家族式腐败的形成与发展。 
  1.公共权力是家族式腐败发生的基础工具 
  公共权力具有天然的腐蚀性与扩张性,未得到有效监督的权力,其腐蚀性和扩张性会最先体现在掌权者身上,而后便延及掌权者的身边人。有学者指出:“公权力是一种能力,是一种对公共资源和组织成员的支配能力,如果对其不加以约束,不仅官员本人利用,还可能通过‘寄生性家族利益输送’惠及整个家族,带来家族的集体升迁和财富集中。”③公职人员拥有的“权威分配社会资源”的公共权力,为腐败行为提供了前提和基础。正如英国启蒙思想家霍布斯所言,一切权力只不过“是一个人取得某种未来具体利益的现有手段”④。可见,家族中一人或多人掌握的能为其他家族成员谋取利益的公共权力,是家族式腐败得以产生的载体或工具。纵观已查处的大量案例不难发现,官位越高,手中掌握的权力资源越大,管辖的领域越广泛,越容易发生向家族成员进行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的腐败行为。换言之,家族式腐败必然依附于公共权力,其本质是公共权力沦为某些家族牟利的私器。
2.追逐利益是家族式腐败发生的内在动力 
  官员为何要腐败?说到底还是利益的驱动。亚里士多德在对腐败与人性进行解说时有段名言:“把权威赋予人等于引狼入室,因为欲望具有兽性,纵然最优秀者,一旦大权在握,总倾向于被欲望的激情所腐蚀。”⑤此言揭示了腐败的人性根源,即腐败是追逐私利的人性在作祟,尤其是人性当中具有追逐无穷尽欲望的一面。通过对众多家族式腐败案件的观察与分析可以发现,小族群利益驱动是催生家族式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所谓“小族群利益”,指的是由一家一族成员所共同享有的利益,它是与国家、集体、社会等“大家利益”相对而言的“小家利益”。相比之下,“小族群利益”是家族成员容易获得并能够享受得到的。“一群人的欲求肯定比一两个人的欲求动力要大得多,一些贪污腐败官员表现出个人利益至上、家族利益至上、对家族的忠诚要比对国家的忠诚重要且牢固得多的言行举上。国家公众利益是抽象的,是利他的,自己和家族利益却是实实在在的,褊狭的社会情感使其为家族谋利益的动机更为强烈。”⑥于是,“小族群利益”就攀升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之上。“为家族等小团体出力优先于为国家效劳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当今中国的潜规则之一。”⑦由此,在狭隘的家族小团体利益至上心态的引领下,部分官员与其家族成员罔顾国家和公众利益,肆意以权谋私,出现亲属贪腐窝案、家族腐败犯罪。 
  3.亲缘关系是家族式腐败发生的外在诱因 
  美国精神病学家阿伯拉哈姆逊曾提出一个著名的“犯罪行为公式”。按照他的观点,犯罪行为的构成因素可用函数公式表述为:C(犯罪行为)=[T(个人的犯罪倾向)+S(外界诱因的诱惑状态)]/R(个体对外部诱惑的心理抗性力)(即C=T+S/R)。这一公式清晰地表明,犯罪行为的实施与否并不完全取决于个体自身的素质,还需要存在一个适宜实施犯罪的外在客观环境。我国有学者指出:“作为一种行为和活动,腐败也是建立在一定的人际关系之上的,人际关系作为腐败的一个条件,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⑧对于不道德的腐败行为来说,其实施与否也受外部环境尤其是家庭环境影响,如配偶、子女等近亲属的鼓动、教唆或怂恿等消极因素都极有可能成为诱发行为主体产生家族式腐败动机的可能。譬如,有的家人经常会向官员吹耳边风:“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大家都在拿,为什么你不能拿”“当官就是要让家人过上好日子,要不等退休就都没了”“肥水不流外人田”,等等。 
  亲情、利益、信任等因素极易激发身处亲缘关系网中的官员及其家族成员的家族式合谋腐败的动机并提升其共同腐败认同度。换言之,对家族亲属的亲情、责任与义务在以权谋私过程中加固了家族成员彼此间的人际信任和依赖程度,使权力主体在做选择时的利益动机被亲情因素所束缚和捆绑,将经济行为、政治行为牢牢嵌入在亲缘关系结构中,因而给腐败官员及其参与腐败的家族成员带来可靠性预期,从而提升家族式腐败的安全系数,稳定了在腐败过程中家族成员间的合作性动机与行为及基于身份类别的家庭角色行为规范。可见,基于血缘、姻缘关系的家族亲属对于掌权者而言,在一定条件下也是激发其腐败动机的消极因素。 
  4.制度缺陷是家族式腐败发生的根本因素 
  在一个既定而完善的制度系统中,制度对公职人员的权力、责任、行为规则有明确的规定,并有相应的监督机制和惩戒措施,为识别和控制腐败行为提供了依据和手段。而在一个既定有效但不完善的制度系统中,由于制度系统对于公共行为的规定不严密,而为腐败行为的发生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在这样一个制度系统中,一方面腐败被惩治的风险有所降低成为激发腐败者实施腐败行为的动力,另一方面由于长期的体制不健全,腐败行为有可能制度化(成为公务人员的行为习惯而合法化)。⑨可见,制度安排是否完善,直接影响着腐败行为发生的机会及机会的多寡。譬如,利益冲突管理机制不完善、官员个人事项报告制度漏洞等,都易给官员及其家族亲属合谋贪腐、利益输送及家族裙带提拔等创造滋生家族式腐败的机会。更有甚者,与防治家族式腐败密切相关的防止官员利益冲突、官员家庭财产申报与公开等方面的立法尚未有实质性进展,一些领域的廉政制度缺失无疑也给许多官员及其亲属“暗度陈仓”进行关联交易和不当利益输送等贪腐活动预留了暗门。此外,廉政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应付执行、选择执行、被动执行、机械执行、歪曲执行、拒不执行等问题同样容易为家族式腐败的发生制造机会。如官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官员家庭财产申报制度、官员亲属经商办企业规定、官员任职和公务活动中回避亲属关系的规定、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官员廉洁家风建设有关规定等防治官员家族式腐败的相关廉政制度等,在执行过程中长期存在有制不依、执制不严及选择性执行等现象,给官员在执行这些制度时做手脚留出了空间。 
  三、树立标本兼治理念:家族式腐败的治理之策 
  家族式腐败是近些年来腐败现象呈现出的一个新特点,影响更为恶劣,危害更为严重,若任其产生和蔓延,必将侵蚀党和国家的健康肌体,因此必须坚决遏止。我们应对症下药,针对家族式腐败生成逻辑,从培育良好家风家教、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实施利益回避、健全完善制度等方面着手,构建防治家族式腐败的长效机制。 
  1.涵育廉洁家风,规范官员与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关系 
  之所以强调家风建设,是因为家风不僅是一家一户之事,更与党风政风、社风民风息息相关。一个普通家庭如果家风不正,易引发诸多家庭问题;对居于领导岗位的官员而言,不良的家风往往成为牵引其自身及家庭和家族走向腐败的绳索。因而,注重领导干部家风建设,涵育清正廉洁家风,既是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保险栓”,又是抵御家族贪腐的“防火墙”。当前治理家族式腐败,尤其需要从家风建设入手。作为“关键少数”的领导干部既要严于律己,又要从严治家;既要把好廉洁自律的“前门”,又要守好家庭防线的“后门”。同时组织上也应对各级官员的家风建设常抓不懈,通过教育等软约束对官员亲属进行全覆盖,提升其政治觉悟、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以此规范官员的家庭关系,营造良好家风,筑牢抵御贪腐的家庭防线。
2.强化权力监督,斩断官员与家族成员共谋的利益链条 
  强化对官员手中权力的监督,无疑是从外围斩断官员与家族成员利益共谋和利益输送链条的重要手段。为此,一是要深化政治巡视,建立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的监督网。进一步加大中央和省级巡视力度,开展重要决策、重要工程项目审批、重要人事安排、大额度财物开支事项及个人家庭财产申报、三公消费等专项巡视监督,在增加巡视组数量和巡视频次及改进巡视方式方法基础上,实现对省、市、县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常态化、全覆盖巡视。同时,鉴于家族式腐败具有“曲线捞钱”“迂回助亲”等特点,对领导干部的巡视监督范围宜延伸到他们的亲属圈(如近亲属的从业、经商、财产情况及违法违纪行为等),对于那些有近亲属从事营利活动、在境外留学或居住的领导干部应列为重点监督对象。二是要突出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来自媒体和公众的监督在揭露腐败行径、追问贪腐真相方面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能够成为巡视监督的有益补充。建议各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同步扩大社会监督的视野和范围,进一步畅通群众举报和监督渠道,如可通过设置举报专线、投诉信箱、网站客户端建设等,接受群众反映有关领导干部用职务便利为亲属谋取私利问题的“一键式”举报,从反映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等“身边人”的问题着手,加大排查、核查力度,从而使官员以公权为家族成员谋私利的行为无处藏身。 
  3.实施利益回避,降低官员为亲属输送利益的发生概率 
  从党的十八大之后查处的腐败案件来看,官员亲属不论是从政还是经商,都具有近水楼台之便利。因而,实施科学合理的回避制度,降低他们利用权力为亲属输送利益的概率,理应成为当前我国防治家族式腐败的基本共识。其一,依法规制官员亲属经商行为,切断官员与其亲属之间的不当利益输送通道。要按照“级别越高、岗位越重要、权力越大、管理规定越严”原则,对官员亲属的经商活动范围进行规制,防止官员与其亲属间进行关联交易和不当利益输送。为解决官员配偶、子女等近亲属经商办企业可能存在的不当利益输送隐患,应当对官员实行近亲属经商利益冲突的退出机制。同时,要加强对官员亲属经商活动的监管。其二,完善官员任职回避制度,隔断家族成员“近亲繁殖”“裙带提拔”的利益链条。要及时补齐任职回避制度漏洞,在合理确定亲属回避范围基础上,适当扩大任职回避范围。对官员亲属职业情况及其任公职资质、条件进行人事鉴定和资格审查。对在重要岗位即将任命的官员,实行其亲属职业状况向上级组织申报制度,需要加以回避的,须按照制度规定加以回避。要提升任职回避制度执行力,对回避落实情况进行有效监管。在加强“体制内”监督的同时,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机构可组织引导“体制外”的监督力量,鼓励社会和媒体对公职人员的考核、调任、晋升等过程进行广泛监督,从而使家族腐败行为无处藏身。 
  4.完善廉政制度,压缩官员与家族成员共同贪腐的滋生空间 
  如果说,实施利益回避是对家族式腐败的“事先防范”,那么完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廉政制度则具有“事后补救”意义。由于家族式腐败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有关机关不进行深入调查便难以发现问题。因此,通过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进行核查,成为抑制家族式腐败的重要一环。就目前情况而言,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在推行过程中还存在报告周期过长、报告的对象受限(副处级以上)、个人信息抽查核实难度较大、公开和监督不足等问题。当务之急,可推行公职人员个人事项即报制度。公职人员在遇到相关私事和公事时,需要立即向组织报告,便于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动态化掌握信息并及时发现和处置公职人员及其家庭廉政风险。为此,一是合理确定即报的内容。在参照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内容基础上,将公职人员近亲属的财产、从业、经商以及是否在其管辖范围内经商以及是否移居境外等涉及到亲属可能利用其公权力牟取私利的利益冲突等相关信息列入即报的重点内容,根据不同部门和行业特点使之在实践中加以细化和完善。二是逐步扩大即报的对象范围。在即报对象上可适当扩大范围,特别是在一些重要部门和重要岗位(如党委、政府、纪检、组织、司法、公安等),可逐步覆盖至掌握较大较重权力的副处级以下公职人员,使其日渐成为各级公职人员必须遵守的规定。三是对即报材料进行综合汇总。公职人员即时报告有关事项后,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有必要对报告材料进行综合汇总,如分别综合汇总即报的主体、内容、时限等,这种方式既有助于发现一些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然后便于相关部门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专项治理,也有助于通过逐一登记在案建立官员诚信档案,以作为干部考评、选任、奖惩的重要依据。四是强化对即报的公开和核查。一方面,有关部门应以适当方式扩大个人事项的公开范围,搭建公开信息平台,如及时在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鼓励相对了解情况的班子成员及单位同事开展合法合规的监督;另一方面,主管部门应对即报材料进行必要的抽查和核实,研究制定即报核查监督结果认定和处置办法,从严追究漏报、虚报、瞒报和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不实申报者责任,将岗位禁入、现职退出、调离要职等问责举措落到实处 B10 ,从而使即报制度更好发挥抑制家族式腐败的功用。 
  此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的核心是财产公示。要抑制家族式腐败,还应致力于做实官员财产公示制度。一是强调财产公示须以家庭为单位,建议将官员家庭财产公示写入我国《公务员法》,并对公示对象、内容、范围、环节、懲罚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二是搭建官员家庭财产公示的核查监督体系。如运用互联网+科技思维,建立房产、存款、债券等财产信息统计平台,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实现与公安、民政、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信息的实时互通共享,消除“信息孤岛”,并推动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 B11 ,为领导干部家庭财产信息核实提供技术支撑。三是加强对官员家属财产的监控。通过信息联网互通,对官员亲属财产收支状况进行动态监控,有助于及时发现和查处家族式贪腐行为。四是针对家族式腐败案件中存在较为普遍的官员及其亲属拥有大量来源不明财产问题,建议对如何对待和处理大量不明来源财产的法律制度进行修改完善,这对于防治家族式腐败也有重要意义。
注釋 
  ①国内政治学者徐勇认为中国社会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亲人社会”。这种“亲人社会”不仅“骨肉相亲”“血肉相连”,而且利益攸关,家族成员之间易形成利益共同体、信任共同体,彼此有利益可以共享,有难处可以互帮。参见徐勇:《家族政治:亚洲政治的魔咒》,《学术月刊》2010年第12期。 
  ②阮智富、郭忠新:《现代汉语大词典》(上册),上海辞书出版社,2009年,第954页。 
  ③陆叶:《扼制亲缘腐败重在制约权力》,《北京日报》2015年12月16日。 
  ④转引自季忠:《社会辩证法研究》,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67页。 
  ⑤[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第169页。 
  ⑥杜林致:《腐败文化和心理:中韩比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第128页。 
  ⑦谢红星:《家族主义伦理:传统中国腐败的文化之维》,《湖北社会科学》2016年第9期。 
  ⑧余绪鹏:《腐败的外部条件研究——关系及其根源》,《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 
  ⑨张锁庚:《腐败和制度的互动》,《南京社会科学》1998年第9期。 
  B10 李秋芳、张英伟:《中国反腐倡廉建设报告No.4》,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第63页。 
  B11 [美]罗斯·特里尔:《“打老虎”与立规矩》,《学习时报》2016年9月19日。 
  The Generation Logic of Family Corruption and Its Governance Path 
  He Qi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family corruption has become a typical kind of corruption in China, which has great harm and extremely bad influence. According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family corruption, it can be divided into four modes: joint bribery, power shading, option investment and network weaving. In view of causes, family corruption is the result of four factors: power, psychology, kinship and system. Through cultivating a clean family style, strengthening power supervision, managing conflicts of interest and improving clean government system, we can effectively control family corruption. 
  Key words:family corruption; operational mechanism; generation logic; governance pa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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