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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分配正义思想对缩小我国农民收入差距的启示


2019-07-04    来源:理论观察    作者:褚敏

摘 要:马克思分配正义思想是建立在劳动的基础上,通过对“异化劳动”和资本主义制度的非正义的批判,合理透徹的把分配从属于劳动的关系进行了辩证,就社会主义如何进行正义的分配提供了理论基础。近年来,我国农村经济实力整体发展迅速,城乡经济发展差距不断缩小,同时生活在不同地区的农民之间的收入差距逐渐拉大。涌现许多经济强镇的同时,中东部也有许多村落积贫难抚,农民和农民间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坚持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通过马克思分配正义思想,分析农民收入差距根源,寻求缩小农村收入的合理办法。 
   关键词:分配正义;劳动;农民;收入差距 
   中图分类号:A811;F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19)04 — 0023 — 03 
   一、马克思分配正义思想的内容 
   (一)马克思分配正义思想的基本观点是分配从属于生产 
   首先,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一文中指出:“照最浅薄的理解,分配表现为产品的分配,因此它离生产很远,似乎对生产是独立的。但是,在分配是产品的分配之前,它是(1)生产工具的分配,(2)社会成员在各类生产之间的分配(个人从属于一定的生产关系)——这是同一关系的进一步规定。”〔1〕  这表明分配不是独立的一个部门,也不是独立于生产,而是分配与生产密切不可分。“分配本身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就对象说,能分配的只是生产的成果,就形式说,参与生产的一定方式决定分配的特殊形式,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2〕也就是说有什么样的生产方式就有什么样的分配方式,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就有什么样的分配关系。最后,马克思讲分配从属于生产,并不意味着分配对生产毫无意义,相反马克思认为分配对生产具有反作用。因此,分配对生产的反作用力是促进社会发展的推动力,这也是马克思分配正义思想的体现。 
   (二)马克思分配正义思想的分配原则是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 
   马克思根据社会发展要经历社会主义社会低级阶段和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来确定不同阶段的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原则。马克思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这一阶段生产资料公有制占统治地位,劳动还是人们谋生的手段,生产力的发展还不能提供丰富的物质产品,所以这一阶段只能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他所给与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一切,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3〕也就是说劳动者为社会提供多少劳动量就领回多少劳动量的产品,即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 
   在共产主义社会这一阶段实行按需分配的分配原则,马克思认为这一阶段劳动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加之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生产力也逐渐发展起来,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界限,社会必然实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 
   (三)马克思分配正义思想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占有 
   社会生产的前提是生产力和生产资料的结合,生产资料的占有和分配对生产力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马克思在批判资本制度的不合理时,就提出少数人即资本家占有大部分生产资料是资本主义不公平的重要原因。在唯物史观形成的过程中,马克思又指出:“人们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关系,总是在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基础上发生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人们在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对再生产条件进行占有,使用和处理等一系列关系行为的总和。”〔4〕生产资料的占有制度决定了社会的分配制度。生产资料在分配中占大多数的阶级则是统治阶级,在分配中统治阶级则往往是剥削者,这种不合理的分配制度的根源就是在生产资料的占有上产生的。马克思在分配正义上,提出了公平和效率的兼顾,但是公平和效率的首要条件是对生产资料的合理占有。 
   二、我国农民收入差距产生的原因 
   (一)农村区域经济发展失衡 
   我国农村区域经济发展失衡,是造成区域间农民收入差距的主要原因。我国经济发展区域失衡,整体态势是东部优先崛起,中西部地区发展落后,尤其是西部地区的自身地缘条件和农业基础薄弱,发展十分困难。这就导致东部地区农业发展相比中西部地区较快,尤其是东部地区自身农业基础好,科技推广和普及更加加速了这样的差距,东部自身广大的市场条件的便利,也拉大了区域间农业产能效能的差距,从而拉大了农民间的收入。 
   (二)农村生产资料分配不合理 
   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就确立了土地等生产资料的分配方式。时代变迁,这种生产方式在适应农村生产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与新时代发展不相符的地方,也是造成农民收入差距大的原因。一方面,在农村的生产资料分配过程中,土地归集体所有,绝大多数的土地在使用权的分配上按实际户口数分配到农民手中,土地使用权的分配往往是有限期的,一个限期内是不能再动的。另一方面,在农村新增土地的所有权的归属中也是乱象丛生,很多围垦的耕地、山林、滩涂等难以得到合理的分配,“先占先得”成为很多新增土地的分配原则,很多生产资料在这一过程中被少数人少数家族垄断而成既定事实。此外,在我国基础建设和其他建设中被征用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不合理占有,不仅是生产资料分配不合理的一种表现,也一直是我国发展过程中政府和人民出现矛盾的地方,同时也衍生出“钉子户”“地头蛇”等等的新名词。这些不合理的生产资料的占有体现在生产中,是造成农民收入差距的重要原因。 
   (三)农民文化素质的差异是造成收入差距的内在原因 
   我国是一个农村人口占大多数的国家,提升农民的文化素质一直是党和政府大力提倡并支持的重要工作。然而农村的文化发展和文化进步相比城市不有一些差距,而不同眼界的农民之间的认识也有偏差。接受教育的农民更容易掌握和利用科学文化知识来进行生产劳动,产能相比文化素质差一点的农民要高许多。在某些西部偏远地区,多数农民由于未受到很好的教育,政府投入机械设备和化肥良种让农民使用、播种,有些农民竟然弃之不用,既浪费资源,又影响自身发展。农民的文化素质差异的关键不仅在于教育对农民的培养还在于农民对事物的认知水平上。比如改革开放之初,东部沿海许多农民就开始从事商业和工业制造,许多百强村也是这样开始起步的,而农民的真正富裕也是从那时开始的,这种文化素质的差距,也直接导致了农民收入差距。随着信息时代浪潮的席卷,有些农民在新科技的冲击下已然落伍,令人担忧的是,这部分农民如何在经济快速发展中尽快提升自己的文化素质并追上时代发展的步伐。
三、马克思分配正义思想对农民收入差距问题的分析 
   首先,我國农民收入的差距问题,是市场经济发展带来的结果,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会长期存在的问题。因为马克思的分配正义不是盲目的平均,是兼顾了公平和效率的分配方式。如果盲目为缩小差距而平均,则有可能影响生产效率,挫伤农民生产劳动的积极性。 
   其次,马克思在论述物质生产论时,就把劳动和时间联系在一起,劳动时间和自由时间是人在社会生产中的时间划分,因此可以说有些农民的贫穷是好逸恶劳造成的。马克思分配正义思想中重要的一部分就是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当然生产资料的使用权归属于个人的农民是不是也存在“异化劳动”的问题,答案是显而易见的。市场经济下的商品交换,把金钱的地位突出,农民在生产生活过程中也出现了“异化”现象,比如劳动过程片面追求高价值农作物,而往往忽略自身条件和市场导向。在自由时间中的“异化”表现在渴望通过赌博、中彩票等形式一夜暴富。这些异化的劳动和投入,往往导致农民收入的下降,或者在再分配过程中的可支配收入的下降。 
   最后,马克思以生产资料占有为基础提出了分配正义的思想,我国农村的集体所有制也是公有的一种表现形式。在生产资料公有的体制中我国农民的收入差距依然很大,所以在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的道路上,我们是不是只要大力提倡私有制经济的发展,就能带动全面的经济发展,还是也要考虑下公有的生产资料该如何促进收入平衡的问题。农民收入差距是现在和将来都会是一种常态,但是也要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如果差距过大,会带来各种社会矛盾,不利于我国经济健康平稳发展。 
   四、马克思分配正义思想指导下缩小农民收入差距的措施 
   (一)因地制宜,促进区域经济平衡发展 
   缩小我国农民收入差距,首先应该促进区域经济的平衡发展,以先进的东部地区和落后的中西部村镇对接,发展好的东部村镇一对一,甚至经济发展好的村镇可以一对多的帮扶中西部落后农村的发展,切实为中西部贫困农民的增收,带来资金、市场、科学技术、人才等的全面支持。同时,对区域内经济发展失衡,农民收入差距过大的省县乡村,应因地制宜,发挥区域优势,增强自身农业、农产品加工业、旅游业的核心竞争力,带动农民普惠增收。并且依靠具有特色农业、农产品加工业、旅游业的村镇,把这些村镇作为发展核心,逐步带动周围村镇的发展,提高整个区域经济的良性发展,为农民提供良好的就业创业环境和良好的市场经济氛围,带动落后地区农民增收。 
   (二)因时制宜,合理规划农村资源使用 
   农业生产是大多数农民赖以谋生的根本,为此缩小农民收入差距,还要合理的规划农村资源,提高农业生产率。在“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乡村”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重要战略思想指导下,我国农业发展态势整体良好,但是由于物价波动带来的风险和国外大农场生产下带来的农产品市场竞争和冲击使我国农业发展面临严峻考验。为缩小农民收入差距,带动农民增收,应该合理的规划农村资源,在放宽“土地流转”的同时,也要放宽对“湖泊”“山林”等的流转,让能创造更多价值的人来使用这些资源,充分的发挥这些公有生产资料在生产中的作用。同时在改造和征用农民土地时可以考虑不要只是简简单单的补偿,而是以“合作社”等形式,让农民参与到新农村建设中去,把自身的生产资料的使用权让渡给合作社后,获得新建开发项目的股权,真真切切得到新农村改造获得的福利。而且股权的形式比以往户头分配生产资料的集体分配制度更加科学和透明,这样不仅能有效的保证农民分配的正义,更能提高农民建设新农村的热情,减少社会矛盾,促进农村经济健康良性循环。 
   (三)加强农村文化建设,促进农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 
   缩小农民收入差距,更要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水平,马克思在物质生产论中提出了劳动者的全面发展。而我国农民的贫穷很大一部分是因为缺乏科学文化知识而导致的。这就要求我们应该大力发展农村的职业教育和科学技术指导。在山东省的有些地方镇政府开展的免费培训农民学习技术的活动很有效果。对于一些年轻的农民,每个月给他们发放补贴,教他们技术,并且直接和工厂对接,甚至给他们创造平台让他们出国劳务以增加收入,这些对缩小农民收入差距都有很大帮助。 
   认识对实践具有指导作用,缩小农民收入差距,更要加强农村文化的建设。一些地方政府开展的精神扶贫工程,已取得一些实际成效。比如建立村镇图书馆,开展农业知识讲座,弘扬“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创业文化氛围,这丰富了农民的精神生活,极大地鼓舞了农民创业创新的良好势气,也在一定程度避免了一些自由时间的使用上的“异化”如赌博等带来的不好社会风气,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文化环境,进而有利于广大农民提高生产积极性和生产效能,缩小收入差距,促进分配正义。 
   总之,马克思的分配正义思想是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理想目标,对社会主义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缩小农民收入差距,提高农民收入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这不仅需要马克思分配正义思想的指导也是坚持贯彻马克思主义的体现。 
  〔参 考 文 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八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20.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八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9.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04.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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