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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2017-09-26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精神,进一步发挥职称制度在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中的激励作用,团结凝聚专业技术人才,促进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建设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立足服务自治区人才强区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遵循专业技术人才成长规律,把握职业特点,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促进人才开发使用为目的,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职称制度,完善多元化差别化的评价机制,为客观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全面提升我区专业人才队伍整体素质、建设亮丽内蒙古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发展、激励创新。围绕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求,服务人才强区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进一步简政放权,最大限度释放和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坚持遵循规律、科学评价。遵循人才成长规律,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方式,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让专业技术人才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深耕专业,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和获得感。

——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推进。针对现行职称制度存在的问题特别是专业技术人才反映的突出问题,精准施策。把握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特点,分类评价。

——坚持以用为本、创新机制。围绕用好用活人才,创新人才评价机制,把人才评价与使用紧密结合,促进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满足各类用人单位选才用才需要。

(三)主要目标。通过深化职称制度改革,重点解决制度体系不够健全、评价标准不够科学、评价机制不够完善、管理服务不够规范配套等问题,使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结构更趋合理,能力素质不断提高。通过5年时间,逐步建立起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运转协调、服务全面,符合自治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的职称制度。

二、健全职称制度体系

(四)完善职称系列。按照国家职称系列的设置要求,在保持现有职称系列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取消个别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职称系列,整合职业属性相近的职称系列,及时落实国家增设的职称系列。军队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健全层级设置。各职称系列均设置高级(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助理级、员级)职称。目前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的系列均设置到正高级,以拓展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空间。初级职称可以根据需要仅设置助理级。

(六)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以职业分类为基础,统筹研究规划职称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框架,避免交叉设置,减少重复评价。在职称与职业资格密切相关的职业领域建立职称系列与职业资格的对应关系,专业技术人才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初级、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

三、完善职称评价标准

(七)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

(八)分类完善评价标准。坚持以品德、能力、业绩和贡献为主的评价导向,以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为基础,分系列修订自治区职称评价标准,实行国家标准、自治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突出对创新能力的评价。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业特点和发展需要,分类设置各专业高中级职称评审条件,量化评价标准和业绩权重。

(九)合理设置论文和科研成果等条件。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对实践性、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职称系列,可不作论文要求;探索以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教案、病历等成果形式替代论文要求;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研究成果和创作作品质量,淡化论文数量要求。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确实需要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审机构自主确定。

(十)突出评价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注重考核专业技术人才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增加技术创新、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将科研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十一)向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倾斜。结合基层专业技术人才的工作特点,对在旗县(市、区)及以下基层一线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不作论文、科研成果要求。逐步将基层工作经历作为职称评聘的条件,引导专业技术人才到基层锻炼。

(十二)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于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具有重大发明创造、转化科技成果取得显著成绩、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自治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民族特色人才以及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特事特办的方式,放宽学历、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通过面试答辩、实地考核、成果鉴定等方式破格认定相应职称。

四、创新职称评价机制

(十三)建立多元评价方式。采取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根据各专业特点,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层级的差异和特点,实行差别化评价。对基础研究人才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对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突出市场和社会评价,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才重在同行认可和社会效益。对特殊人才通过特殊方式进行评价。

(十四)逐步建立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单独评审。在旗县(市、区)及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医疗卫生和农牧业、林业、水利等岗位专业技术人才,申报高级职称时,相关系列(专业)可建立专门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或在评委会单独设组,单独评审。

(十五)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对专业性强、社会通用范围广、标准化程度高的职称系列,以及不具备评审能力的单位,依托具备较强服务能力和水平的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组建社会化评审机构进行职称评审。建立完善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社会化评审机制,满足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以及新兴业态职称评价需求,服务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实体经济发展。

(十六)拓展职称评价人员范围。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创造便利条件,畅通职称申报渠道。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均可通过存放本人档案的人才服务机构或服务单位进行职称申报。科技、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民办机构专业技术人才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十七)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参加职称评审。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批准的年限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其创业或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十八)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十九)允许港澳台以及外籍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在我区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和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二十)公务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任职资格评定,按照国家公务员分类改革规定执行。公务员调入到企事业单位工作后,5年内初次申报职称,可不受职称任职资格的限制,比照同等条件人员参评相应职称。

五、加强职称评审监督管理

(二十一)建立职称评审监管机制。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单位审核、社会监督的综合监管体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单位采取随机抽查、巡查、复查等方式,加强对职称评价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二十二)加强职称评委会管理。制定完善各级评委会核准备案管理制度,明确界定评委会评审的专业和人员范围,不得超范围、跨专业评审职称。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明确评委会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严肃评审纪律,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各级评委会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限期予以纠正;不能按期纠正的,责令停止评审工作,直至取消评审资格,追究相应责任。

(二十三)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按照“专业化、高层次、权威性、代表性”的原则,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评审专家应从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企业等各行业领域中选拔推荐,将学术造诣深、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职责的专家纳入评审专家库,增加基层一线专家以及非公有制组织专家的比例。加强对专家评委的跟踪考核,实行动态管理。

(二十四)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完善诚信承诺机制,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须签署《申报人诚信承诺书》,评审工作结束后,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并归档备案。

(二十五)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职称政策、评价标准、评审程序、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开,增强职称评审的透明度。完善职称评审三级公示制度,职称申报前要在单位内部公示,盟市(厅局)在审核报送前要在盟市(厅局)范围内公示,评审结束后要在全区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期间举报反映的问题,要认真组织核实处理。

(二十六)实行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凡与申报人有血亲关系、姻亲关系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的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时应当回避。

(二十七)完善失信惩戒机制。探索建立职称申报评审失信黑名单制度,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学术不端、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并记入失信黑名单。申报人所在单位要严格审核申报材料,对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十八)强化职称综合治理。依法规范各类职称评审、考试、发证和收费事项,大力查处开设虚假网站、制作和贩卖假证等违法违纪行为。打击考试舞弊、假冒职称评审、扰乱职称评审秩序、侵害专业技术人才利益等违法行为。严禁社会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开展职称评审,突出职称评审公益性,加强评价能力建设,强化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

六、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

(二十九)建立与职称制度相衔接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制度。充分发挥职称制度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引领和导向作用,紧密结合专业技术领域人才需求和职业标准,在工程、卫生、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教育、翻译、新闻出版广电等专业领域,逐步建立与职称制度相衔接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制度,加快培育重点行业、重要领域专业技术人才。

(三十)推进职称评审与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制度的有效衔接。通过继续教育公共课和专业课培训,加快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国内外考察培训、学术交流、在职期间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等均可记入继续教育学时,自愿选择参加国家承认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等各类考试,考试合格的可记入当年的继续教育学时。

(三十一)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用人单位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专业技术人才,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的衔接。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聘。对于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以及通用性强、广泛分布在各社会组织的职称系列和新兴职业,可采用评聘分开方式。坚持以用为本,深入分析职业属性、单位性质和岗位特点,合理确定评价与聘用的衔接关系,评以适用、以用促评,促进人才优化配置。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七、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

(三十二)改革管理方式。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政府部门在职称评价工作中要加强宏观管理,加强公共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减少审批事项,减少微观管理,减少事务性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自治区社会发展需要,对职称的整体数量、结构进行宏观调控,促进自治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科学发展。

(三十三)下放职称评审权限。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自治区逐步将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符合条件的盟市,盟市逐步将中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符合条件的旗县(市、区)。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专业优势,有序承接有关系列职称评价工作。

(三十四)推动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发挥用人单位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推动有条件的高校、医院、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业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具备自主评审条件的本科高校、大型医院以及重点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均可报自治区备案后,在核定的岗位职数内自主开展相关系列高级职称的评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再审批自主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

(三十五)健全公共服务平台。按照全覆盖、可及性、均等化的要求,打破地域、所有制、身份等限制,建立权利平等、条件平等、机会平等的职称评价服务平台,简化职称申报手续和审核环节。完善自治区职称评审考试信息化管理系统,逐步实现信息发布、网上申报、网上审核、专家抽选、评委表决、统计分析、结果公示、职称证书查询验证服务等一体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党委和政府对职称工作的统一领导。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要把职称制度改革作为人才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政策研究、宏观指导等方面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职称政策制定、制度建设、协调落实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状况,推荐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实现评价结果与使用有机结合。

职称制度改革是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涉及人才队伍建设的各个方面,关系到全区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切实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舆论引导工作,确保职称制度改革平稳推进、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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