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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工智能对劳动法的影响及对策


2019-05-09    来源:青年与社会    作者:马力

摘 要: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型技术的兴起,我国逐渐从工业化向信息化的社会迈进,劳动法的经济基础已经悄然发生了变化,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新劳动法的形成不仅要适应市场经济的变化,而且要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劳动关系变化做出合理的预期,对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做出法律方面的应对,包括出台一系列促进就业的政策、督促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以及转变劳动关系的重心。 
  关键词:人工智能;劳动法;影响;对策 
  在2017年,谷歌公司研发出的“阿尔法狗”在人机大战中取得了胜利,至此以后,人工智能的影响力逐渐从科技界转向社会大众。到目前为止,人工智能已经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不仅在众多的棋盘高手的群体适用,也同样适用于千千万万个普通岗位,曾经有科学家说过:没有任何一个行业是绝对安全的,包括作家、机器人、艺术家,现在人工机器人已经可以撰写要素齐全的新闻稿,可以谱写出很好的曲子。因此人工智能的大规模使用,必然伴随着劳动市场发生变革,大量的传统普通岗位被代替,就业一度陷入停滞的状态,这样的改革必然会给以工业基础的劳动法发生重大变化,本文主要从人工智能对劳动法的影响出发,结合美英等发达国家劳动法,从马克思主义的角度观察,分析劳动法未来可能面临的挑战。 
  一、人工智能对劳动法的影响 
  (一)人工智能與劳动法主体价值的冲突 
  劳动立法的基本理念是人权思想,人权思想最早来源于国际人权理论,我国劳动法“以人为本”的理念与联合国宪章的自由和人权的思想一脉相承。从某种角度而言,如果承认了人工智能的合法劳动者的身份,也就相当于承认了人工智能的人权和自由属性,承认了它们在劳动法法律中的合法地位。劳动法“以人为本”的立法价值观,人工智能并没有符合适用于人类的劳动法的设计理念,劳动法需要通过促进就业等相关政策对劳动者的权利进行特殊保护,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保障劳动者的自由、民主、尊严、安全等,将人权的思想作为指导思想,国家和社会需要树立保护劳动者的责任,但是关于人工智能的“人权”问题,目前在科学界尚未达成共识。阿西莫夫曾经在他的科幻小说中说过,未来的机器人需要遵循三大定律。要求机器人必须要服从人类的命令,将人类的安全放在首位,强调人类安全的重要性。2007年韩国颁布的《机器人伦理宪章》上面既强调了人类对机器人的控制,也强调了对机器人进行伦理设计,但是这些要求需要工学、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领域的共同努力。按照“人权”与经济社会的关系来看,对于人工智能的“人权”设计必须要符合经济社会的发展,劳动关系产生于社会化的大发展当中,劳动关系是社会发展的产物,这也是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基础和要求。在2016年美国法院做出判决否认了动物所拥有的人权和著作权,否认了动物的法律人格,同时也间接的排斥了人工智能机器人作为社会劳动主体,机器人作为社会劳动主体不仅要受到产业化的歧视。而且受到法律、道德、文化等意识形态的排斥,虽然研制出的机器人具有人类的聪明才智,但是所有的机器人必须要在人类的掌控范畴中,无法作为独立的社会劳动主体出现,劳动法律的目标和任务就是平衡劳动者和雇佣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清楚的界定双方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保证和谐的社会劳动关系等。人工智能所付出的劳动成果可能会带来机器人的设计者、机器人本身以及雇佣者之间的责任问题,对于人工智能的权利和义务往往很难通过明确的法律体系进行界定和说明,性曾经的联合国秘书长说过“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是人类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机器人不需要限制他们的工作时数、最低工资保障、工作环境安全卫生等条件,因此将机器人纳入到劳动者的规范体系中往往不具有现实意义。 
  (二)人工智能与劳动自由理念的冲突 
  从马克思主义的视角来看,劳动者必须要具有人身自由才可以与雇佣者建立平等有效的劳动雇佣关系,劳动者的劳动属性是以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和财产自由为保障的,如果承认了人工智能的合法劳动者的身份,必然会涉及到机器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自由等问题。一方面,劳动者必须经过辛勤的劳动才可以获得劳动报酬,另一方面,劳动者进行劳动的过程就是失去人身自由的过程。劳动自由是劳动法最基本的原则,劳动者的人身自由直接决定了劳动者可以被雇佣,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是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和社会需要选择职业的基石。如果将机器人列为劳动主体,那么机器人的人身自由也是必须要考虑的因素。以劳动合同为例,双方在劳动合作的签订、履行、终止等一系列环节中,都必须要劳动双方在平等自由的条件下进行协商,所有国家的劳动法无一不是在劳动自由的基础之上设计的。比如日本的劳动自由原则表明了劳动者可以自由的支配和使用自身的劳动力,美国的雇佣自由制度原则。劳动力是基于“活”的人存在的,以人的存活为条件,通过雇佣“活”的劳动力来使用,人工智能的出现在某些领域上已经代替了人类的工作,虽然劳动的自由受到了挑战,但是也带来了劳动雇佣的自由和解放,人们可以自由的雇佣劳动力,推动劳动力获得了自由全面的发展,人工智能的出现把人类从繁重的劳动中解放出来,给人类增加了更多自由可支配的空间,人类自由支配时间的承诺得到了实现,社会发展的实质就是人的发展,马克思主义对于完美社会的追求是实现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我们完全没有必要认为人工智能挤占了人类劳动者的法律保护。 
  (三)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资格的冲突 
  劳动关系的双重属性使得两种社会关系实现了紧密的联系,这种双重属性实现了平等性和从属性的重叠,人工智能是否具有劳动属性,是从“劳工主体”和“民事主体”两个角度进行考虑的。从“民事主体”的领域来看,该领域尚未对人工智能的劳动主体达成共识,“工具说”的学者认为人工智能没有与人类肉体相似的特征,也没有人的精神思想,他们没有独立的意识思维,仅仅当作辅助人类工作的一项工具。“控制说”的研究人员认为人工智能是由人类进行控制的,所承担责任的也是实际控制机器人的人类进行承担的,这样一来,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就显得有点多余,人工智能与实际控制人就相当于是雇佣人员与雇主之间的关系。主张“赋予人工智能法律资格”的学者提出该观点的基础是人工智能网络的先进性,应该赋予人工智能一些适当的法律主体资格。2016年欧盟的法律事务认为人工智能应该赋予其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但是美国白宫在《为人工智能的未来做准备》一文中表明,人与智能机器人之间的关系,机器人运行的程序实际上是由人为设定的算法,人工智能并不具备法律所赋予的主体资格,民事主体的法律人格是围绕着有意识的“自由人”或者“团体”为基础的,人工智能是一种人类创造的高级算法,并不具备自然人或者自然团体的主体特征,即便人工智能拥有某些特征,比如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交流能力、判断能力,似乎在某些方面具有“主体特征”,但是这些特征也是在人的基础上模仿而来的,并非是自我独立意识的表现,只能称之为“拟主体,”受到人类的控制,尚不具备独立的意识。将机器人作为一种劳动主体,在现有的民事法律中很难找到合理的解释,人工智能作为“拟主体”,受到民法的控制,没有获得符合法律的主体资格。从“劳动主体”的领域来看,人工智能的劳动主体法律保护不具有可行性,也没有保护的必要。
第一,宏观经济学中的劳动主体必须要符合经济社会活动的基本条件,即社会的就业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自由的个体,他所从事的劳动必须要获得社会的认可,此外,劳动必须是一项具有回报的劳动过程。人工智能的运行是依靠人类输入的高级算法,虽然比传统的劳动工具更加的高级,但是也不能称之为独立的劳动主体,不能和正常自然人等同。 
  第二,国际组织明确了“就业者”的定义,在一定的时期内从事合法工作获得劳动报酬的人,劳资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都带有一定的目的性,因此也决定了雇佣者对于劳动者主体地位的要求,虽然机器人具备了劳动的能力,但是人工智能在运行的过程中没有带有一定的目的性。 
  二、人工智能时代的劳动法应对 
  (一)转变劳动关系的调整重心,發挥集体劳动法的功能 
  人工智能就业的重要形式是灵活就业,劳动基准的主要调节对象为计件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等,同时休假标准、职员的安全健康、最低工资标准等都会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而不断的进行改革,同时在科技力量推动上劳资对比力量发生了变化,劳动者在新兴的劳动市场上得到了更大的话语权,劳动关系逐渐成为了一种与资本力量相抗衡的力量,在未来机器人大规模运用的背景下,更应该通过集体法律的出台,发挥社会工会、企业工会的作用,加强劳动者的市场议价能力和组织能力,市场经济对于劳动关系的调整,应该将集体劳动关系的调整作为核心,将个别劳动关系的调整作为基础。集体合同的履行等都需要以人工智能的发展为背景,制定新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业的原则和标准。 
  (二)加大就业促进政策,有序推进人工智能在产业中的应用 
  由于人工智能对就业的影响具有阶段性和不确定性,因此劳动法的制定应该观察新的劳动市场就业的需求和变化,在人工智能广泛运用于市场经济时,会增加许多新的就业机会,就业的形式和格局也会发生新的变化,这就要求国家制定符合新的就业格局的就业促进政策。国家一方面要支持人工智能的创新。抢占国际市场,另一方面也要将扩大就业作为国家兴旺和发展的重要目标,通过职业的培训,构建现代职业培训体系,提高劳动者的专业技能。 
  (三)强调企业社会责任,使科技革新下就业形态变化的劳动者共享人工智能的成果 
  新兴的经济产业与劳动力供应、人工智能时代劳动市场秩序的维持都需要“软法”与“硬法”相结合,在强调秩序的同时应该重视社会责任,追求劳动力市场的结构与劳动力需求相适应,减少由于技术性问题导致的结构性失业,增加人工智能的就业补偿功能。美国关于人工智能出台的相关政策说明科技的发展应该与社会维度的发展相平衡,劳动法律政策有义务给予劳动者合理的法律保障,使得劳动者可以共享人工智能带来的成果,人工智能不仅仅表现为技术性问题,而且需要我们密切关注人工智能对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影响,人工智能的出现虽然冲击 了现代的社会经济制度,促使劳动法进行调整和改变,对传统的劳动法发起了挑战,在人工智能技术不断发展的情况下,如何降低技术对社会对劳动力市场的负面影响,更好的对劳动法进行调整,平衡经济发展与劳动者保护的需求,是人工智能时代必须要考虑的重要议题。 
  三、结语 
  就人工智能发展的现状而言,上述的种种挑战还未曾出现,但是人工智能大数据的应用已经非常广泛,目的在于提高人们的“幸福生活水准”,在短时间内劳动法的调整需要遵循这一宗旨,特别是在人工智能得到广泛应用后,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在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转移、终止等方面,以及对劳动者自身的基本保护、社会体系的构建,更好的理清思路,简化步骤,让劳动者的权利和自由得到更好的保障。 
  参考文献 
  [1] 燕连福.福克斯数字劳动概念探析[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7(2). 
  [2] 吴欢.数字劳动与大数据社会条件下马克思劳动价值论[J].学术论坛,2016(12). 
  [3] 李海明.“论劳动法上的劳动者”[J].清华法学,2011 (2). 
  [4] 余有成.人工智能时代正在开启[N].光明日报,2017-12-05. 
  作者简介:马力(1982.06- ),女,吉林松原人,法学学士,四级律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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