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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路径分析


2019-05-09    来源:青年与社会    作者:杜科伟

摘 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对未成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司法处理都发生了明显变化,由之前的以惩罚为主到今天的以保护为主。面临社会纷繁复杂的局面,未成年人犯罪率逐年升高,针对这一群体的法律援助已经成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新刑法的颁布也使得针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司法程序备受人们关注,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供了司法保障。文章主要围绕青少年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有效价值以及需要改进的地方展开论述,并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措施,为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司法保障 
  官方报道,自2016年其,我国青少年犯罪率逐年上升,其中辍学学生占绝大多数,早在2015年起,一些案件就令人发指,我们首次听说年仅十四周岁的“大毒枭”,年仅十二周岁的“强奸犯”,年仅十六周岁的“抢劫犯”等等,更有甚者,未成年人杀害父母、师长及同学,这些案列相继被爆出,我们不禁发问,我们的青少年人怎么了?据根据中国新闻网相关报道显示,2016年,中国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辍学生比例过半,从 2015年开始,14 岁“大毒枭”、12 岁“少年强奸犯”、“00 后抢劫犯”、“杀师少年”、“虐童”等案件触目惊心,而近些年校园暴力也成为社会焦点话题。未成年是我们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担子最终还是落到青少年身上,在花一样的年纪,他们本应该坐在窗明几净的教室里学习文化知识,武装自己头脑,而不是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通过案例分析我们发现,未成年人犯罪固然是因为自身法律意识薄弱,但绝大多数都是被有心之人利用,自身既是违法者又是受害者,这时候就需要具备完善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一、为什么要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一)保护失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基本保障 
  未成年人较之成年人,在生理和心理方面都具有自身特点,进而成为违法犯罪行为的弱势群体。一方面,从生理角度来讲,14-18岁的未成年人是处于生长发育的青春期,在这一阶段,他们的精力充沛,身高、体重、骨骼及身体的各个器官都发生显著变化,由孩童时期的软弱无力逐渐向“身强体壮”发展,他们具备了违法的生理条件;另一方面,从心理角度来讲,巨大的生理变化引发青少年的心理变化,他们一方面为对自己的变化产生茫然失措的心理状态,同时也逻辑思维能力、辨别是非的能力都没有完全成熟,并且容易冲动,做事情不考虑后果,全凭自身喜好,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同时,青春期的青少年学习能力较强,善于模仿,而如今充斥在各种网络媒体的犯罪行为成为他们可以模仿的对象。基于以上生理和心理的特点,未成年人在违法犯罪行为中其实是一个弱势群体,为了更好的维护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必须向他们提供法律援助。 
  (二)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政策有效保障 
  近年来,包括我国在内的诸多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处理上改变了以往以惩罚为主的处理方式,目前大都是以保护为主,形成了“教育、感化、挽救”的六字方针上,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惩罚方式变为以教育為主,形成惩罚仅仅起到辅助作用。这项刑事措施的落实主要是为了保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特别是那些失足少年,能够给他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相当于第二次重生,这离不开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同刑事政策是相辅相成的,二者不可分割。 
  (三)深化少年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在司法框架下结合实际国情制定一套专门针对青少年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是《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中明文提出的,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可见,对未成年人提供刑事法律援助也是我国司法改革的方向。适用于青少年的刑事法律援助可以针对青少年的生理和心理特征、犯罪特征等,为促进司法内容、程序等的不断完善提供助力,从而使得青少年犯罪得到更好的司法效果。 
  (四)未成年人司法程序的特殊性的根本要求 
  从司法程序上看,青少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始终都处于弱势地位,鉴于已经形成的犯罪事实,青少年无可辩驳,这种天然的弱势地位使失足青少年获得良好司法结果的可能性极小。此外,在涉及到生命财产安全权、人身自由权等一些比较重要的权利时,失足未成年人应该享有这些未被剥夺的权利。基于此,在司法程序中未成年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二、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面临的现实问题 
  (一)立法滞后,预防犯罪效果差 
  目前未成年的法律援助工作尚不成熟,不成体系。追根溯源,我国法律援助规定的源头在《刑事诉讼法》,主要应用在公诉案件的审判。通过《律师法》,法律援助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发展,直到《法律援助条例》的问世,我国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援助制度才算正式确定。法律援助制度尚且如此,更何况是青少年法律援助制度。纵观现状,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立法层次较低,并且内容分散在不同法律,这就容易形成矛盾。我们举例说明,对未成年人不执行死刑是《刑法》中的规定,而该法律中的另外一个规定,即对青少年从轻、减轻处罚,这两个规定之间明显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客观来讲,目前有一些未成年人刑事案发,作案手法极为残忍、造成后果极为严重,这一规定无疑给这一类人开了绿灯。 
  (二)青少年与成人量刑法律适用边界不清晰 
  随着我国刑事案件统计数据的公布,青少年的刑事犯罪的比率居高不下,数据触目惊心,引起了国家以及社会的广泛关注。法律属于上层建筑层面,需要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高校的法律运转对这一社会现象进行了积极回应。面对青少年如此高的犯罪率,我国在《刑法第八修正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针对青少年的法律条文均做了有效修改。《刑法第八修正案》规定了不满十四周岁的青少年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构成累计犯罪,且在犯罪之后消除前科,明确提出青少年犯罪适用于缓刑。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专门规定了青少年的诉讼程序。这是我国司法对青少年犯罪所做出的变革,这一尝试是值得肯定的。但是我们同样需要认识到,作为世界三大公害之一的青少年犯罪,我国没有专门的司法程序来侦查、审理,而是在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框架下独立处理,这很不利于对失足青少年的教育和改造。在整个司法程序中,青少年需要法定代理人,这就产生了诸多问题。一方面,法律代理人的权利有限,在法定代理人的争取下,最多使青少年的犯罪成为“有争议的事实”。我国法律规定,被告10周岁以上,在审判过程中法官会适当询问当事人意见,但是未成年人往往懵懂无知,对自己的思想也无法用准确的语言来表达,这种询问只不过是走走形式,未成人的受到的保护都是被动的。
(三)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援助缺乏保障 
  我国法律规定,如果未成年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相关的法律援助机构和当地人民法院应该提供帮助。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在侦查阶段就可以申请,但是诸多涉案的法定代理人法律意识淡薄,很少有人在侦查阶段就寻求司法救助或者法律援助,更多的是到了审判阶段再申请,此时的主动权已经由人民检察院掌握,在整个办案审理程序中法律救助或者法律援助基本是形同虚设,起不到实质性的效果。另外一方面,目前青少年案件中所涉及到的情况无外乎两种,一种是作为犯罪客体,另一种是犯罪主体。无论是犯罪主体还是犯罪客体,一旦案件涉及到未成年人,在社会上的影响都十分恶劣,往往会引起轩然大波。案件的主体包括被告人和受害人,而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通常都是应用于刑事公诉案件之中,被提供的对象通常是被告人,而针对被害人的法律援助的规定如下:从审查未成年人涉案有两种情形,分别是作为犯罪客体和犯罪主体卷入到案件当中,一旦青少年卷入到刑事案件当中,都会激发起社会公众、媒体和舆论的轩然大波。涉案未成年人中影响最深的主要是被告人和受害人,因法律援助多用于刑事公诉案件的审判程序中,主要针对未成年被告人强制提供,而对涉案中的被害人申请法律援助的规定为,从审查起诉开始,因为缺乏资金而请不起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被害人可以向相关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因为经济困难这一项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所以很难找到有效的法律援助,更是没有经济能力来聘请专业的律师,在这种情况下,原本就是被害人的受害者便处于孤立无援的地位,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相较于被告人自一开始就能够强制获得法律援助,被害人的处境是在艰难。 
  三、如何完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 
  为青少年提供法律援助是国家赋予青少年的合法权利,但是经上文所述,目前我国青少年刑事法律援助的相关法律条文分布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之中,不成体系,在实际司法操作过程中申请困难、执行不力,青少年,无论是作为被告人还是被害人,其合法权益都得不到保障。本人在司法系统工作经验丰富,为了改变这一局面,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保证未成年人法律的独立性 
  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生理、心理包括犯罪动机、事实等都存在很大差距,我国司法系统中存在二者司法制度不清晰的问题亟待解决,因为这样不能够形成专门适用于青少年犯罪特点和犯罪心理的司法程序,容易导致对需要保护的未成年人保护不力,而让那些作案手法残忍的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或者不能实现罪行一致原则。我们应该在六字方针的指导下,在维护法律尊严的前提下,充分调研,了解青少年犯罪的特点,犯罪心理,犯罪程度等各方面的特征,找到青少年犯罪同成年人犯罪之间的共性和个性,在成年人刑事法律规定中单独开辟出一个区域,规定未成年人的犯罪处罚措施,或者将未成年人犯罪同成年人犯罪独立出来,明确规定出未成人犯罪的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并且健全防止未成年人犯罪和教育失足未成年机制。 
  (二)实现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无缝衔接 
  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衔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立法衔接,二是实践机制衔接。我国诸多法律文件都对未成年人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做出了规定,如《青少年保护法》、《刑事诉讼法》等,但是并没有实现从立法层面的环环相扣,我国立法者应该由宪法到具体法律,由国家到地方,形成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立法体系,使得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各部门人员应该熟悉法律条文,了解自身责任,积极同其他相关本门进行协调,实现部门与部门之间的无缝衔接,避免互相推诿的局面发生。当然,不仅仅是需要各部门明确职责,我们还应该从其他方面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第一,设置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机构,实行专事专办,一切同未成年人有关的刑事事物均由该部门负责;第二,司法机关人员要有人文情怀,对于那些因经济困难无法获得法律援助的被害人,应该积极帮助其寻求帮助;第三,司法机关及国家的其他部门应该积极保障援助律师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会见权、阅卷权等方面应该给予充分配合,使其能够真正为未成年人提供帮助。 
  四、结语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花朵,如今如此高的青少年犯罪率给我们敲响警钟。作为司法人员,我们应该立足实际,分析目前未成年人高犯罪率局面形成的原因,从立法、执法两个方面着手,不断完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体系,认识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保护未成年人这一弱势群体,避免保护过度或者保护不力。當然,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我们在解决问题过程中应该遵循客观规律,坚持法律的不断完善是一个螺旋式上升的过程,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共同为未成年人撑起一片蓝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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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李富民.关于完善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J].办公室业务,2016(05):45. 
  [3] 彭江辉.论死刑案件有效辩护[D].湘潭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6,19. 
  [4] 王迪.法律援助制度的绩效评估与完善[D].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34. 
  作者简介:杜科伟(1984.08- ),男,吉林长春人,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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