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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女大学生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护


2019-06-22    来源:青年与社会    作者:黄悦

摘 要:现今,我国女大学生就業困难已然是一个残酷事实,很多女大学生在就业时因性别歧视而承受诸多不平等对待,当前媒体新闻等对这一问题的关注也或多或少引起了热议。文章在分析当下女大学生就业权法律保护存在问题的同时,也针对这些问题加以完善,从而真正保护我国女大学生平等的就业权,这也是文章想要讨论的意义所在。 
  关键词:女大学生;就业歧视;平等就业权;法律保护 
  一、我国女大学生就业现状分析 
  很多企业的领导因女大学生生育等问题会影响企业经济利益等因素,而不情愿录用女大学生,尤其是在“二胎政策”放宽之后,女大学生的就业就更加艰难,其中,对性别的歧视更加明显。 
  针对女大学生的就业歧视尤为突出问题,有关女大学生遭受着性别歧视的报道和评论性的文章也屡屡报道。并且在2016年11月18日,李克强总理在第六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也强调,要“坚决消除就业中存在的性别歧视,促进妇女公平就业,实现同工同酬,加强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二、我国女大学生就业歧视的原因探究 
  (一)传统社会伦理观念的偏见 
  我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王朝的统治,加之古老的传统农业的农耕方式及生产规律,在大的社会习俗文化的土壤之中埋下了深刻的重男轻女的性别伦理观念。社会上人们普遍地认为我国女性的耐力极差、意志力较弱等,认为女性所能从事的职业仅仅限制在教师、行政岗、助理等范围内。因此,也就造成女大学生毕业后在就业中经常处在被动的情形中。很多情况下大家会普遍地认为女性的家庭角色通常大于社会角色的扮演,从而也就更加严重地阻碍女性在其职业晋升中发挥其实力,影响发展空间。 
  (二)我国政府相关劳动政策的保障体系不够完善 
  从整体来看的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只是限定了指导性的一般原则性的问题,当女大学生就业后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很难发现比较明确的细则规定。在执行的保障机构设置上也缺乏相应的全面的体系和组织框架。另外,我国在女大学生的就业法律规章制度设计上,针对用人单位和学校方面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上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从而直接影响对其保障。 
  (三)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收益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包括不得安排女性“四期”从事的工作,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又将《劳动法》中对女性的保护具体化,明确规定了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产假的天数、哺乳期的时间和次数等。这些法规虽对女性特殊生理期进行了保护,但同时也让企业负担的成本加重,同时,在这一特殊时期既无法付出劳动,却还有额外的薪资。另外,原来的职位也需要有其他人来增补,这势必需要花费老板诸多成本。很多公司出于经济理性的考虑,就会考虑到额外的雇佣成本费用的问题,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会更乐于录用和栽培男性职员,这对女职员来说无疑是不太平等的考虑。 
  三、完善我国女大学生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护 
  (一)从国家层面 
  1.完善立法层面的保护 
  目前,尽管我国出台诸多针对女性平等就业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但大都是不够统一的,分散在诸多法律之中,没有一套针对女大学生平等就业保护的法律。我觉得出台反对就业歧视的法律法规是很有必要的,可将女大学生的就业和实习期都纳入其中,界定出就业歧视的情形,做出具体规定措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另外也可设置反就业歧视的诉讼制度,当救济没有办法实现导致了权利无法保障时,为了保障立法的完整性,我们可将其纳入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之内。与此同时,也可以拓宽行政诉讼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对受害者给予司法救济,才能对侵害女大学生就业权益的行为真正起到帮助的作用。 
  2.健全生育保障法律制度 
  许多国外的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将生育纳入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给予生育更多合理的经济补偿。应当加大宣传生育保险的实行带来的积极作用,让上级领导意识到生育保险是能将企业的责任升华到社会的统筹,使得生育费用能够被合理的承担,从而改变了在女职员较多的公司过度承担生育费用的不合理情况,这样的话,聘请女职工的公司也就不会因承担太多的福利薪资要比其他的公司增加多余的费用。 
  另外,关于让男职工休产假的问题我觉得有必要商榷,其不论是对企业的盈利、家庭的和睦以及大的社会环境的秩序都起到了很大的保障作用。为男职员设立产假制度时,一方面不仅可以分担女性的家庭责任,使夫妻二人共同尽到对孩子的养育职责;另一方面,减少女性的就业歧视现象,不存在说只有女职员才休产假,让女职员享有更加平等的就业就会。 
  3.完善司法救济体系 
  救济机制体系的缺乏,由此导致女大学生维权就更加困难,让用人单位感到没有任何压力,使女大学生就业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加深。鉴于这样的情形下,我觉得设立“促进大学生平等就业”的机构、拓展就业歧视的多重投诉渠道、简化救济程序、缩短维权的周期、严惩违法行为等是很有必要的。 
  (二)从社会层面 
  应强化公众的社会监督,对其具体相关法律规定也应做到大力宣传,不断鼓励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到女大学生平等就业权益保护监督的范围之内,构建出企业懂法、守法的优良诚信机制,对企业设立懂法、守法的诚信管理档案,最后将企业的懂法、守法诚信评估结果实现共享,保障良好的竞争环境,努力倡导社会应当承担责任,只有不断地增加企业的社会责任感,那么才能以最大程度地使女大学生的就业歧视问题真正得到清除。 
  (三)从高校层面 
  1.加强法治方面的教育 
  高校应该对女大学生就业方面的法律知识进行专门培训学习,可以进行专家的系列讲座以及就业指导等方式,积极的开展法律问题的咨询、典范案例分析等宣传教育的活动,使得女大学生的就业方面的法律知识能够充分走进校园、课堂,让女大学生真切的学习到这些法律知识,并且学以致用,从而增强自身法律意识,能够让其真正使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2.提供法律多方援助 
  我们可以学习一些成功学校的案例,设置大学生的维权机制,专门设立维权专线,并且聘请法学教授、专家、著名的律师等,成立女大学生的维护权利组织,积极宣传女大学生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护,也为就业权受到不平等对待的女大学生提供法律的多方帮助。 
  (四)从个人层面 
  1.增强法律维权意识 
  女大学生应当自觉地学习并知晓关于就业的政策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升与其就业权有关的法律知识储备,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在招聘时要谨防各式各样的欺诈和骗局,要敢于揭破欺诈行为的面纱,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切实的权益。 
  2.摆正良好的就业心态 
  当前女大学生要充分意识到目前的就业形势,尤其是在应聘时要摆好心态,有一个良好的就业观,而不能说被所谓的“男强女弱”的思想所禁锢,贪图眼前一时的舒服自在。要尽自己最大的能力去发挥自己的长处,从而理智的选出自己的方向。敢于竞争,独立、自强、有主见,用自己的实力和长处获得企业的肯定。 
  四、结语 
  总之,对我国女大学生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护是需要社会的多方力量来加以完善的。除了健全当下有关法律法规的体系之外,还需要以更多的实践行动从政策建设上实现对女大学生平等就业权的保障。同时,女大学生也要增强自己的能力和法律意识,在其就业的过程中务必要懂法,只有这样,才能在当前严苛的就业情形之下,充分地利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就业机会的平等权。 
  参考文献 
  [1] 李克强.在第六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的讲话[EB/OL].2016-11-21. 
  [2] 王冶英.女大学生就业歧视的现状、成因及法律对策[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9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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