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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34条


2019-06-22    来源:青年与社会    作者:吴撷柳

摘 要:《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34条对于涉外遗产管理作出了规定,但该条的立法考量已经落后于时代的发展,国家经济的腾飞,在实务中受到诸多诟病。我们应立足于当前的国际国内环境,丰富遗产管理的内容,避免对僵化遗产管理。 
  关键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遗产管理;完善建议 
  一、法条具体内容 
  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该条是以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遗产为切入点,以遗产管理为角度进行的制度设计。科学合理的遗产管理制度是现代继承法构建的重要表现,此法的制定体现了我国对涉外遗产继承纠纷解决的重视和对该类型案件进行处理上的理论进步。 
  二、涉外遗产管理设立的必要性 
  (一)我国现行的继承法着眼于调整继承人间关系,而忽略了遗产债权人以及其他遗产取得权人的地位,而遗产管理制度可以在管理和保全遗产的基础上,对遗产债权人和遗赠人的遗产债务进行优先清偿,然后就剩余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保护了各方的合法利益。 
  (二)遗产是被继承人生前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的一种替代状态,遗产不仅仅指的是积极财产还包括消极财产(债务)。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科学技术的进步,遗产的内容范围呈现出可变性,遗产突破了有形财产的限制,权利性财产越来越多。种种原因造成了遗产清理及其分配的复杂性,因此社会需要有专业能力的人负责专门管理和操作以实现遗产的公平分配。遗产管理制度的出现恰恰能够满足这种需求。 
  (三)我国目前正逐步步入老年化社会,老年人的数量逐渐增多。且因为改革开放举措的实施,国家迅速发展,有许多人在海外购置了财产,涉及到涉外遗产继承的案件逐渐增多。涉外遗产案件中涉及到的诸多问题倒逼遗产管理制度的产生。因此,遗产管理制度的出现符合我国当前社会的需求。 
  三、我国关于涉外遗产继承的相关规定 
  由于各国关于遗产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的不一致性,因此,对涉外遗产进行管理就需要了解关于遗产继承的法律。 
  (一)法条:《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三十一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二) 分析:从该条规定中可以判定我国采用的是区别制。在各国立法普遍选择同一制代替区别制的大趋势下,我国坚持的区别制的理由并不充分。有关涉外遗产继承的相关规定生效于改革开放后,改革开放的初期,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中,面对同外国交往经验缺乏的困境我们在立法上选择了更为保守的措施,注重国家对所辖领域财产的控制,在立法上对不动产做出优先安排。 
  但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已走过了四十年的光景,成果显著,经济实力大大提高,在世界上也有了更有分量的话语权。在涉外遗产继承上仍然一味沿用过去的立法考量,不依据实际进行合理的立法选择,显然是不科学的。不仅不符合当前的国际立法趋势,也不符合当前国际私法的追求。不仅是在法定继承准据法方面存在不足,我国当前的法律除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外,并无其他有关对遗产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遗产管理制度的发展尚不完备,制度上落后于大多数国家。 
  四、评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三十四条 
  (一)优点:填补了我国关于遗产管理的空白,为我国处理遗产管理的相关事项提供了法律依据,是我国涉外立法上的巨大进步。 
  (二)缺点:1.对遗产管理的概念和所涉及的具体事项内容规定不明。因此,在实务中当法官适用法律是往往会倾向于选择更为明确和简单的规定,即倾向于选择第三十一條的规定,而不反复思量这是否是归属于遗产管理的事项。从根本上架空了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使得立法者对于第三十四条的立法预期落空,该条方便遗产管理的目的不能实现,也不能有效的管护遗产安全,从而使得当事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护。2.动产有可移动性,在遗产管理中为了充分发挥遗产的利用价值进行保值、增值,动产就不可避免地落入移动的境地中,难以保持其稳定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味地适用遗产所在地法的规定,而不对遗产所在地做出具体规定(最初所在地还是立案时的最终所在地等)就会使得法律适用出现混乱,增加诉讼成本,从而损害当事人的利益。3.在该条规定中我国的立法者只选择了一个连结点即遗产所在地,采用的是单边冲突规范,没有为当事人提供选择适用冲突规范的机会。 
  (三)完善的建议:1.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明确涉外遗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如遗产管理的事项、范围,遗产管理人的资格、职责,遗产管理终止的原因等。2.《遗产国际管理公约》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为了便于国际间对遗产的管理而制定的,主要对涉外继承的遗产实行国际许可证管理制度。确立国际通用的证书制度,为遗产管理提供便利,我国可以在立法中借鉴这一制度。3.适用选择性冲突规范,实现对遗产管理的灵活操作,避免遗传管理的僵硬化。 
  五、结语 
  我国关于涉外遗产的管理尚有许多不足,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对遗产管理制度的建设尚在探索阶段,但立法者看准时代发展的趋势,适时做出该规定着实是我国立法层面的一个巨大进步。从多方借鉴经验,不断完善该制度必将是立法者和有关学者需要持续思考关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付翠英.遗产管理制度的设立基础和体系架构[J].法学,2012年第8期. 
  [2] 张萍.论涉外财产继承的法律适用[J].宁夏社会科学,2003年11月第6期. 
  [3] 王海啸.浅谈遗产管理人制度[J].法制与经济,201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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