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论文欣赏 >

“互联网+”劳动争议解决新途径


2018-10-30    来源:法制与社会    作者:张延悦

摘 要 随着网络的普及,社会逐渐迈入“互联网+”新时代,司法审判制度也应顺势而为,做出相应的改变。自2017年8月18日杭州成立首个网络法庭以来 ,全国各地纷纷探索建立相关的网络司法审判制度。目前,主要集中于简单的刑事、民商事案件。本文通过总结归纳目前网络法庭在诉讼领域中的应用状况后,认为劳动争议案件完全可以应用这一新型的审判方式加以解决。本文初步探讨网络法庭在劳动争议领域应用的背景以及具体应用的实践方式。 
  关键词 “互联网+” 劳动争议 网络法庭 
  基金项目:本文系北京市大学生科学研究与创业行动计划课题的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张延悦,北方工业大学法律系本科生,研究方向:劳动法。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0.023 
  何为网络法庭,目前尚无定论。笔者结合司法实践,将网络法庭定义为,将所有庭审的及与庭审相关的部分或全部诉讼行为,通过直播、视频会议等互联网通讯方式进行的审理模式。网络法庭是一个过程性的运用,并不仅仅停留在开庭这一个环节,而是全部诉讼过程,即网络法庭可以参与到开庭前、开庭中以及开庭后的整个庭审环节之中。其主要特征是,以互联网为媒介,借助互联网进行操作。 
  一、网络法庭的渊源 
  从国外网络法庭的发展情况来看,网络法庭首先出现于在澳大利亚 ,此后澳大利亚逐步完善了网络法庭的相关立法工作。本世纪初,美国的密西根州成为网络法庭的示范区,其最先在美国出台了一系列电子法庭机制。2005年,联合国在刑事审判领域引入了网络法庭。欧洲发达国家也紧随其后 。目前,世界范围内网络法庭比较有特色的代表分别是,爱尔兰的在线小额索赔、英国的在线金钱索赔和欧洲的小额索赔程序 。 
  盡管目前我国没有一部法律对网络法庭的地位、性质、操作规范等做出明文规定,但对于网络法庭的发展也是采取鼓励、支持的政策,大力促进网络法庭在诉讼争议领域的应用。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明确规定:“吉林、浙江等地建立电子法院、网络法庭,实行网上立案、网上审理、网上送达,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托现代信息技术,不断创新公开方式,以视频、音频、图文、微博等方式适时公开庭审过程;逐步开发其在远程预约立案、公告、送达、庭审、听证、查控方面的辅助功能,提升互动服务效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也明确提到了网络法庭的规制问题。可见,网络法庭是未来诉讼制度的发展趋势。实践中,我国网络法庭的应用早已开展,网络法庭的地域范围也在不断延伸,从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逐渐扩展到二三线城市。例如,2004年7月,汕头市审结了一桩跨国离婚案,这是我国有据可查的利用网络解决争议纠纷的第一案。 贵州省榕江县法院于2005 年利用 QQ 软件审理了一起离婚案。2005 年开始,福建省沙县法院就施行了网上立案,开展了远程受理案件,2007 年 1 月 4 日利用 QQ 视频审理了一起跨国婚姻纠纷案。2011年8月19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汤河口法庭通过 QQ 视频审理了一起离婚案。该案同样是双方争议不大,但被告远在 1000 公里外的内蒙古,且因身体、经济等原因无法亲赴怀柔出庭,综合各方面因素,法庭利用现代网络视频技术进行了一次远程视频庭审,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顺利结案。这是北京法院系统第一次尝试 QQ视频远程审案。2011 年5 月 31 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首次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公开审理了一起燕城监狱服刑人员的减刑案件,这是北京市法院首次公开开庭审理减刑案件,也是全国首例采用远程视频形式审理的减刑案件。2011 年 12 月 27 日,北京市东城区法院远程视频法庭开始试运行,法官通过远程视频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了一件公交扒窃案件。 
  二、“互联网+”下劳动争议的解决需要网络法庭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法庭带来的好处显而易见。 
  首先,网络法庭可以极大地方便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互联网+”的发展,催生了一批新型的从业人员,例如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网络主播等,其共同的特点就是,上班地点不固定。他们的上班场所不再是传统的用人单位注册地或是用人单位所在地,而是随着客户的需求,不断变更上班场所 。试想,如果一个在外地工作的专车司机与滴滴打车发生劳动纠纷,在传统的庭审方式下,该司机将不得不从外地来到北京进行诉讼,必然浪费大量的时间、精力,网络法庭则可以省略形式上的要求,通过网络进行审判,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便利。 
  其次,为劳动争议诉讼活动的公平公正提供保证。通过网络法庭的直播,可以直接了解到双方的证据、诉求以及审判过程中的质证、抗辩等过程,还可以知道法官的办案过程,其实就是通过公开的方式,监督法官廉洁办案。 
  再次,通过网络法庭直播的方式,可以使更多的劳动者了解有关劳动争议的法律,间接达到向群众普法的目的 。 
  最后,网络法庭可以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审判系统的效率。法官可以在网上进行庭审,不受传统模式下法院场地、时间的限制。 
  除此之外,当事人可以向网络法庭提交无纸化证据材料、起诉状、答辩状等,法院也可以送达无纸化的司法文书、回执等材料,相较于传统的邮寄方式,经济环保,还节省办案时间。 
  另外,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有些劳动者因受伤行动受限或者地处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等原因无法出庭应诉,网络法庭的出现正好使其不用亲自到庭便可陈诉自己的诉由,抑或提出抗辩,解决劳动争议领域多年存在的问题。可见,与其说网络法庭渗入劳动争议解决是大势所趋,倒不如理解为,目前劳动争议的解决需要网络法庭这个新途径。 
  三、网络法庭在劳动争议领域的应用设想
(一)网络法庭的适用条件 
  目前,我国对网络法庭的适用条件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其在劳动争议领域的适用更是一片空白。笔者总结实践案例和其他部门法的法律法规认为,完全可以借鉴《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来探讨网络法庭在劳动争议领域的适用条件。笔者认为,网络法庭适用于劳动争议领域须符合以下条件: 
  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 
  2.劳动争议标的额不大,不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3.双方当事人同意适用网络法庭。法律应赋予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选择适用网络法庭的权利,而非法院依据其他判断标准强行划归网络法庭审判。即如果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网络法庭,法院必须尊重双方的约定,在一审中适用网络法庭。 
  4.其他条件。如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地点或者合同履行地距离管辖法院较远或者交通不便的,可以适用网络法庭。 
  (二)网络法庭在劳动争议解决中的具体适用 
  首先,在立案阶段,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先在网上注册一个账号,通过该账号进行网上预约立案,提交起诉状、身份信息、相关证据等必要材料,由法院判断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是否符合立案标准、是否符合网络法庭的适用条件。立案过程中,可以通过网络帐号先填写在线格式化表格,该表格可以设定一些选项,比如案件类型、争议标的额等,方便法官利用智能系统快速甄别是否符合网络法庭的适用条件,以及管辖、回避、诉讼当事人身份等问题。 
  其次,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登陆帐号查询案件的相关情况,比如立案与否、开庭时间、法官信息等。确定受理的,法庭可以通过网络直接将起诉书及相关材料送达至被告的邮箱,使其及时了解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便争取更多的时间进行抗辩或者私下和解。被告也可以通过账号在网上递交答辩状及相关材料。法庭通过对网络材料的汇总及核对,确认劳动争议的主体、劳动争议的内容等。在开庭审理前,劳动者还可以在网上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再次,在开庭审理环节,法庭可以运用QQ、微信、远程视频等方式,将庭审现场或庭审记录进行直播或者公示 。如果用人单位在收到开庭通知后,主动对劳动者进行补偿,或者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劳动者也可以通过网络账号对该案件申请撤销,或者由法院的电脑系统自动生成一个格式化的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在网上点击确定,案件终结。只有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需要开庭时,才利用某种网络方式进行庭审。 
  最后,开庭审理后,司法文书可以借助网络进行送达。双方当事人通过登录之前注册的账号,进入个人的网络页面,查询司法文书,再接收到司法文书后,确认送达完成。如果发现司法文书有误时,可以在网络上进行意见的反馈。若司法文书延期仍未送达,则应设置催收环节。 
  四、结语 
  总之,“互联网+”情势下,劳动争议的内容、劳动主体的范围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劳动争议解决的途径也需要发生转变,融入“互联网+”元素,在此背景下,网络法庭应运而生,恰逢其时。虽然网络法庭应用于劳动争议解决仍面临机遇和挑战,目前也缺乏法律规制及具体操作规范,但其优势明显,发展空间巨大,乃大势所趋。我们应积极应因实践需要,从立法、司法层面构建网络法庭制度,更好更快地保护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注释: 
  熊秋红.为什么要设立互联网法院.人民论坛.2018(5).82-83. 
  李雪.简谈网络法庭.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7(3).109-111. 
  冯琳.电子法庭审判模式的法理学思考.法治论丛(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8(3).15-21. 
  丁颖.网上法庭:电子商务小额纠纷解决的新思路——国外主要实践及中国相关制度构建.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37(10).41-59+162. 
  刘强.“互联网+”时代下劳动争议化解新思维探析.法律适用.2017(1).37-41. 
  吴英杰.发展“互联网+审判”的法律思考.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37(2).185-192. 
  任鸣、李国慧.国际刑事审判机构中的“电子法庭”——访前南国际刑庭刘大群法官.法律適用.2005(5).24-25. 
  宋朝武.电子司法的实践运用与制度碰撞.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6).62-76+159.
上一篇:浅论“互联网+”形势下劳动者主体资格的认定 下一篇:对于妨害公务类案件中妨害警务辅助人员执法行为的定性探究
相关文章推荐

  • “互联网+”背景下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微载
  • “互联网+”:让思政理论课活起来
  • 探析骗婚案件及其预防解决机制
  • “互联网+”模式下高校管理信息化建设过程中
  • “互联网+”时代高校后勤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探
  • 校园消费金融市场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 信息技术环境下大学英语课程教学优化研究
  • “微”党建 高校基层党建新模式
  • 互联网在高职混合式教学中的应用
  • 论大学生法律意识相关问题与解决对策
  • P2P网络借贷的经济法监管与规制研究
  • 浅谈互联网虚假促销、让利模式—从微商角度出
  • 论文发表参考:互联网时代下高校信息素质教育
  • 核心期刊论文:《网络谜踪》:互联网语境下的
  • 基于微助教的二外法语课堂教学探索和改革
  • “互联网+”时代大学生就业指导创新与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