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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研究


2019-07-02    来源:法制与社会    作者:陈娅

摘 要 事物是会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而不断转变。不同的社会历史阶段中的经济、政治、文化以及科学技术等都会潜移默化的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方式。互联网信息社会成为了现代化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技术之一,便捷的交流方式尽管推动的社会经济的发展,但却将普通公民的个人信息暴露于阳光之下。企业诸多未卜先知的举动常以牺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为代价。因此,如何将日渐透明化的个人信息进行针对性的保护,成为当前法律学研究界需要探讨和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关键词 个人信息 刑法 立法研究 
  作者简介:陈娅,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6.016 
  一、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基本信息综述 
  互联网信息技术在我国的不断发展和普及,让网络深入到人们日常生活的各细节处,无论是网络购物还是网络求职,通过互联网技术的传播,让大众的生活和工作都迈入了新的台阶。但作为一把双刃剑,在大众享受着便利条件的同时,其个人信息也成为了诸多不法分子牟利的手段和方式。通过对个人信息的非法倒卖,不仅严重侵害者普通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更是我国社会主义发展下,对主体的一种威胁。不仅如此,在诸多公民信息泄露的状态下,以个人信息为主要核心内容的犯罪行为屡见不鲜,甚至逐渐形成了具有体系化和相关产业化的犯罪产业链。因此,对我国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内容进行不断的优化和完善,是保障普通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和举措。 
  (一)公民个人信息内容基本概念界定 
  在社会的不断发展过程中,公民信息逐渐成为了“个人数据”中的重要内容。由于社会环境和历史文化的差异,在对公民个人信息内容的基本概念界定的过程中,也有所不同。我国法律在不断完善和健全的过程中,并未对公民个人信息内容进行范围的准确划分和定义。因此,在不同学术界的理论分析中,对于个人信息的概念界定有着不同的看法。2013年《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的颁布,为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第一次作出了明确的标准解释,并以信息技术内容为主要出发点,对个人信息作出了针对性的界定,即内容可以被互联网信息系统所识别和处理,并可以与其他相关自然人进行关联识别等相关自然数据内容。 
  社会信息内容的不断更新和公民所接触的环境范围不断扩大,让个人信息的概念界定也不断被刷新。因此,在优化和完善法律法规的过程中,需要对传统个人信息进行刑法保护的基础上,增加更为细致和具体内容。简单来说,在司法者和立法者对个人信息内容犯罪进行裁决的过程中,需要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对个人信息犯罪事实给予更加科学和合理的内容评价。提高刑法保护在个人信息中的保护价值,顺应立法的核心内容和刑法的相关兼抑性。 
  (二)个人信息概念内容的针对性分析 
  从我国法律层面入手对个人信息概念内容进行针对性分析发现,其信息的具体内容是将相关资料信息进行整个加工和系统优化处理后可被人们使用的相关内容。社会生活中对于个人信息的内容分类则常指由针对性符号和相关元素所具体形成的档案内容等客观存在的内容。科学技术作为其传输和应用的载体,不仅涉及公民不希望被公开的相关隐私性内容,其个人信息隐私与公民自身的利益也是息息相关且密不可分。因此,可以明确的是,不论是法律层面的个人信息内容或是社会生活层面的个人信息内容,均具備一定的法律属性,提高个人信息在法律中的作用和地位,不仅可以提高公民自身对于法律法规的认知,更可以加强对个人信息犯罪内容的认识。 
  二、现阶段我国革新信息刑法保护中的问题 
  作为对公民人身以及财产安全的最后一道保障,刑法为个人信息提供了重要的防范和保护措施。但由于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公民个人信息相关的刑法现行内容不能够及时满足社会变革的内在需求,其法律的滞后性也导致以个人信息为主的犯罪内容不断增加。 
  (一)前置性法律法规较为缺乏 
  司法机关在对犯罪行为和犯罪事实进行处罚和裁决的过程中,需要对国家前置性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针对性的对比和挂钩才可以对其实施相应的法律制裁。因此,在对《个人信息保护法》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过程中发现,由于其缺乏相应的前置性法律法规,因此,在对泄露或是倒卖个人信息的犯罪内容实施制裁的过程中,缺乏一定的法律依据为支撑。但作为一个共同体系,法律的作用不仅是对不法分子进行惩戒的重要手段,更是维护社会稳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内容。因此,不能将任何法律体系与整个法律系统进行分割性处理,要提高其适应性和针对性,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武器维护社会生活的稳定。 
  《刑法》中对违反国家规定等相关内容进行了明确的内容定义,并制定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法律和法规等文件。但由于法律内容涉及的分支众多,因此,在对于互联网信息安全、公民医疗等相关内容以及储蓄信息等保护性的法规较为分散化,不足以对个人信息所涉及的所有行业及相关领域进行宏观范围的覆盖,区域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条款的用词抽象,定位模糊,极大地影响了法律在此过程中公平和公正性。 
  (二)对于犯罪情节的认定不够清晰明确
尽管《刑法》对于犯罪情节严重的内容进行了确切的规定,但相关法律条文中对于其具体的规定却没有做出明确的司法解释。不仅引发了相关学术理论界的讨论和争议,更在实际案件处理的过程中,对其犯罪情节的判断也存在着一定的偏差。一般情况下,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可以针对其行为对社会产生的危害性大小不同,进行情节的判定和具体定罪,但在此过程中,又不能对具体内容的相关构成要素进行及时的调整来进行入罪。因此,在相关法律文书中对其法律条款进行简单的重复,不足以对犯罪情节严重的案件进行合理公平的审判。 
  (三)刑法内容中的相关规定不够完善 
  在实际对个人信息犯罪进行处理的过程中,其刑法中所涉及的相关规制和功能不能够在犯罪人矫情的法定刑中发挥良好的作用。不仅如此,在对罚金的额度设定的过程中,也缺乏细致的划分,常导致法官在具体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对于罚金的出发和量刑的标准不能够统一,不仅会对法律的权威性造成一定的影响,更会对量刑等相关内容的局面带来失衡的弊端。 
  三、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优化和完善措施 
  公民的基本权益首先来自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对公民个人信息作出及时有效的保障性措施,可以有效维持社会秩序的和谐和稳定。随着社会大众对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当下,如何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成为了业界重要的研究问题之一。在经济市场机制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共同作用下,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内容也有所侧重。总体上,发达国家以德国为代表的个人信息法律法规对于内容制度的规范性较为注重,以美国为代表的个人信息法律法规则注重市场和行业的自律性。由于我国社会体制和社会环境的不同,因此,在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优化和完善的过程中,首先要以政府为主要依托,积极与社会企业向结合,并根据当前个人信息犯罪的实际情况和发展态势,对频发的相关犯罪内容进行刑法内容的及时纳入,并建立合理细致的信息监督保障体系,全方位多角度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维护,对个人信息犯罪进行严惩。 
  (一)积极完善前置性法律法规,创建具有多元化的信息保护模式 
  纵观各国家地区的个人信息立法的内容可以发现,德国的立法保护内容呈現交叉式统一的特点;美国在立法保护的内容上具备多样化的特点。无论是哪种形式的个人信息立法,均符合国家实际发展情况。《刑法典》作为我国唯一一部涉及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内容的法律参考文献,在实际司法实践应用的过程中仍存在着诸多弊端,不仅缺乏对前置性个人信息法律法规的完善,更让个人信息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因此,在对其进行优化和完善的过程中,首先需要对各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内容进行积极的参考和借鉴,在《刑法典》的统一标准下,建立多元化多角度的个人信息保护内容,在进行修正案的颁布基础上制定单行刑法等对司法作出更为精确的解释。不仅如此,还要立足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政府部门的指引下,帮助社会中各行各业进行个人信息的规范化处理,通过行政方式的指导和协助,来从根本上提高普通公民对个人信息重要性的认知。保障个人信息的泄露从源头上遏制,为广大公民创建一个更加舒适和健康的信息环境等。 
  (二)对行为犯罪的规范进行延展性的概括 
  随着个人信息被非法获取的情况逐渐猖獗,刑法中相关现行条例已经不能对其进行及时有效的制止。因此,对于不同的个人信息行为犯罪的规范需要进行延展性的概括,继而对个人信息违法犯罪等活动进行坚决有效的打击。以下内容可以在规范内容中进行及时有效的纳入:首先,对于不具备合法性或是中性行为的交换、购买等相关行为需要进行明确。网络高速发展的今天,通过线上支付的方式已经成为了诸多不法分子的重要交易方式,为了对个人信息进行交换或是对交易实施有效的杜绝,建议在对买卖双方的刑事权责作出明确的规定。与此同时,近年来兴起的网络“人肉搜索”等行为,也是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破坏和非法性利用的重要违法行为。其内容不仅违背了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更引起了广大网友对其过于片面的舆论导向,并对公共服务和国家个人信息管理系统等造成了诸多安全隐患。因此,综上所述,对于法律章程中的内容漏洞,我们要不断提高法律法规的延展性和对实际司法实践的实用性,在保障网络信息技术安全的基础上,提高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三)违法获取权利信息来源的相关认定标准,完善罚金设置 
  在对各不同国家和地区个人信息保护内容的研究和探讨中发现,其诸多国家和地区对于信息主体的主观意愿,有效的纳入了相关性的法律法规中。简单来说,即在对个人信息进行获取的过程中,当事人同意其对所获取信息的处理等行为。因此,在我国的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内容的完善过程中,可以对其进行积极有效的借鉴,即对个人信息的权利获取来源进行标准的明确认定,对未经过当事人或是信息主导者允许的情况下,对其获取的权利信息进行处置的均属于违法行为。 
  而在对个人信息违法犯罪的罚金设置完善的过程汇总,也要对其具体的金额数量进行明确,可以对亚洲其他发达国家进行针对性的效仿和学习,在给予相关司法人员裁量空间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固定处罚金设定,帮助其司法实践在操作过程中更加科学和合理。 
  四、结语 
  经济的高速发展,让人们在生活中有了更多的选择和可能,但越来越多的数据信息成为了行业相关人员的研究重点。在个人信息量化的今天,其背后所承载的巨大经济利益和价值,让信息犯罪成为了新型犯罪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和社会在不断规划和完善其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过程中,还要积极引导大众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观,在时代浪潮的推动下,全方位维护个人信息的安全。这是未来社会发展中要遵循的客观事实规律,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 
  [1] 陈璐. 论《网络安全法》对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新启示——以两高最新司法解释为视角[J]. 法治研究,2017(4). 
  [2] 陈万科. 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困境和出路——以网络平台为研究视角[J].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18,20(1): 16-21. 
  [3] 姚宝国. 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完善路径——基于理论与实践的考察[J].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8,104(4):68-72. 
  [4] 应家贇. 信息社会背景下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之理性思考[D].浙江大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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