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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期刊】虚拟货币交易乱象的法律规制研究


2021-11-29    来源:人民论坛    作者:邓建鹏

【摘要】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是区块链金融领域的重要应用,但其依托底层技术区块链,具有匿名性,无准入门槛,存在无资金合法性来源审查等问题,在合规方面存在较大风险。区块链去中心化金融应用项目缺乏明确的法人实体,给监管带来障碍。为此,监管机构一方面应依据法治精神严格执法,推进区块链金融合规建设;另一方面应研判未来如何加强区块链去中心化金融的可监管性,使代码开发团队与风投机构受到有效约束。

【关键词】虚拟货币  区块链金融  比特币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区块链是依靠分布式数据库存储、点对点传输网络和非对称加密算法等支撑的新型技术。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是区块链金融领域的重要应用,依托区块链底层技术发行的虚拟货币近年来引起人们高度关注。特别是自2020年下半年以来,因为产量减半效应,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市场价格快速上涨。与此同时,区块链去中心化金融(业界称“Defi”)推出各种声称具有高收益的“流动性挖矿”;出于对美联储因疫情原因增发天量美元引发美元贬值的担忧,欧美一些投资机构重仓主流虚拟货币;境外个别高科技界知名人士为特定虚拟货币“喊单”,这些因素共同助推了主流虚拟货币价格在2021年上半年进一步猛涨。快速的财富效应引发国内不少“散户”迫不及待地跑步进场,金融风险高度聚集。

近年来一些交易平台推出的基于虚拟货币的各类投资理财多缺乏投资者适当性控制。虚拟货币没有锚定现实社会的资产,其价格涨跌与投资者的共识、未来预期和情绪密切相关。因此,虚拟货币价格的暴涨暴跌往往是常态。此外,虚拟货币交易所多为境外法人实体,远离中国金融监管机构,交易所往往向广大缺乏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人提供高倍杠杆现货交易及期货交易,供投资人在虚拟货币市场做多或反向做空。但是,虚拟货币价格很容易因为各类消息风吹草动而发生巨幅变化,特别是一些市值较小的币种极其容易受到庄家操控,庄家或大户能轻易控盘某些虚拟货币的交易价格甚至全网合约交易市场,使不明真相的大量散户成为庄家、大户与交易平台联合收割的“韭菜”。在虚拟货币价格暴涨暴跌过程中,大量散户屡次被爆仓。对缺乏丰富高风险投资经验的散户而言,“跑步进场”很可能演变成噩梦一场。自2021年上半年以来,国内已发生若干起因从事高倍数虚拟货币期货交易而倾家荡产的极端风险事件。虚拟货币交易市场中频繁的爆仓风险可能影响传统金融市场,冲击中国金融市场稳定,进而影响国家金融安全。

此外,在2021年上半年以前,我国比特币矿机算力长期占全球算力的70%以上,这为“矿工”们带来巨额财富。所谓“挖矿”是以专用计算机节点为比特币系统计算随机哈希函数的正确答案,以竞争区块的记账权,从而获得比特币奖励。比特币系统利用人性自利(获取比特币作为经济激励)实现利他(运维比特币系统、提升系统安全)。运行这些网络节点的个人或机构被业界俗称为“矿工”,这些计算节点是“矿机”。为提高算力,使竞争比特币区块记账权的概率增大,近年来成千上万台“矿机”集聚一起,形成超大规模的“矿池”。不过,比特币“矿机”耗费巨大电能,大量依赖火力发电的“矿池”造成巨大的碳排放及空气污染。在碳达峰和碳中和的政策背景下,我国监管部门对比特币“挖矿”带来的高能耗问题深为忧虑。

监管机构的应对及法治思索

中央金融监管部门与各地方政府重拳出击,打击虚拟货币交易乱象,短期内,虚拟货币交易市场马上“冷却”,收到了一定的预期效果。当然,在依法治国时代,规制虚拟货币交易乱象的长效机制应是未来政策制定的重点考虑方向。为此,笔者认为有两个问题值得思考:一是推动“良法与善治”,厘清区块链金融领域的“清”与“浊”,严格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二是面对前沿科技与区块链产业的飞速发展,监管方式应具有前瞻性,对未来虚拟货币乱象的新形式提前作出预判,进而研究和部署有效的监管手段。

“良法与善治”是法治的核心内涵。“良法”意味着通过科学与民主立法的形式,集思广义,使好的法律法规表达推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志,给合法的市场主体稳定的经营预期,防范金融风险,制裁违法违规者,有效保护投资者财产权益。具体而言,在区块链涉及的各种细分产业中,虚拟货币交易乱象容易侵犯投资者权益,极端情况下甚至引发金融风险。但是,其它一些区块链细分领域可能对社会福利的提升富有正面价值,如区块链司法存证对当事人取证、法院鉴定证据等有着低成本、高效率的价值,基于区块链的司法存证系统──天平链已经被北京互联网法院等所应用。运行于以太坊、受监管的美元稳定币USDC等具有良好的支付便利性,受到交易者欢迎。有监管的稳定币可能为中国央行法定数字货币的国际化实践提供参考。因此,应谨慎区分区块链领域的“正反面”,避免出现“一刀切”式立法。监管者在出台政策时,可根据重大会议决策执法,事先充分吸收市场主体参与讨论,致力于制定“良法”,克制监管者个人意志成为政策制定的唯一导向。

“善治”意味着监管机构严格依法行政,实施法治化监管,同时要防止具体行政行为过度跳跃,背离法治精神,避免给合法市场主体带来经营风险。在区块链产业领域贯彻法治精神,应赋予相关企业行业发展的确定性和市场的可预期性。法治化监管意味着监管者应使现有法规得到普遍执行,监管者依靠好的立法与政策,而非依据一时意志作出决策。为此,无论是打击虚拟货币交易乱象,还是有效规范区块链在其它金融领域的应用,均应考虑出台长效监管规则,改变在极端风险事件冲击下简单回应的思路。

虚拟货币交易乱象还带来突破外汇管制、洗钱和恐怖融资等难题,现阶段可通过管控法币汇兑通道加以解决。不过,中国目前尚不禁止个人持有虚拟货币及个人之间的虚拟货币交易,金融监管机构明确禁止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向公众提供兑换服务,同时禁止使用虚拟货币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商品及服务。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不明,涉及虚拟货币的买卖、计价、支付和兑换等问题及相关诉讼,给司法机构对案件性质的认定及判决带来诸多困惑。比如,个人之间的虚拟货币交易如果以人民币计价,是否合规?个人之间的虚拟货币或稳定币借贷,是否应受到司法保护?这些问题在当前法治框架内尚无明确答案。未来,中国立法机构可以进一步考虑明确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将其纳入更加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从制度上有效保障持有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使打击虚拟货币交易引发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法可依。

区块链金融的合规建设与参考

与互联网不同,区块链技术天然具有运用于金融的偏向,但是区块链的金融应用多缺乏合规性,随着区块链金融应用普及,合规成为区块链金融发展中的严峻问题。要进一步抑制虚拟货币交易带来的金融风险及合规风险,一是应鼓励联盟链在金融领域的应用,二是重点加强公有区块链在金融领域的合规建设。推进自主可控的联盟链,是近年加强监管政策选择的结果。联盟点的网络节点有限,系统相对封闭,必须受到联盟许可方能接入节点,通常要求严格的用户身份识别,因此金融风险一般可控。基于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的复杂要求,当前大部分传统金融业务(如一些大型国有银行的区块链业务试点)仅在联盟链上开展。

联盟链与公有链的核心区别在于前者需网络授权进入,仅对联盟成员开放。由于联盟本身类似于超级权力,对交易者账户拥有实际上的控制权。因此其重点通过以下两个方面推行合规建设:仅允许通过联盟审批授权的交易者加入区块链系统;仅允许通过联盟审批的节点维护网络。当然,联盟链因其一定的封闭性,牺牲了区块链的许多优点,比如开放性、灵活性,以及因为开放性所带来的各类金融应用项目的自由编程,互相兼容,多元化灵活组合,极大地提升资金利用效率,等等。不过,联盟链虽然较为封闭,但提升了安全性与合规性。

公有区块链是完全开放自由的系统,虚拟货币的发行及部分交易业务依托公有链,这对金融监管、合规要求提出了挑战。因此,基于公有区块链的金融合规建设理应成为当前监管者推动的重点工作。参照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的底线要求,区块链金融合规建设应包括交易者实名制、基于交易的合规审查、金融中介参与支付审核等。区块链金融的合规建设涉及推动公有链在底层集成去中心化数字身份,设定智能合约执行权限、识别用户身份等监管解决方案。笔者认为,以下行业实践可为我国提供合规建设参考。

首先,以公有区块链恒星链(Stellar)为例。恒星链为银行业提供跨境支付网络,其合规协议层主要包括账户实名注册认证,用户交易需经过可信节点(银行)审核,用户地址便于身份识别。恒星链技术方案的合规建设思路在于放弃网络节点间的对等性,由拥有超级权力的可信节点审查账户交易信息。恒星链保持部分开放性,通过身份识别的用户可自由加入网络。

其次,闪电网络提供了另一种区块链金融合规建设思路。闪电网络类似于基于比特币系统的二层清算协议,两个用户间可创建链下支付通道,承担链下交易记账的工作,并由智能合约自动实现。但闪电网络中需要类似金融中介的服务商角色,以承担支付通道中转站,降低用户直接创建与对手方的支付通道的成本。因此,闪电网络角色适合合规建设:保持区块链的开放性,部分节点担任流动性提供商角色,为各交易者创建链下支付通道,但不影响系统维护方——“记账”节点的权力对等。闪电网络具备实现交易者实名制的基础——创建链下支付通道的服务商节点可完成交易者身份识别验证。不过,对于服务商本身的合法资格审查,则需要金融监管机构介入。

最后,自2017年9月4日以来,中国金融监管部门发文禁止国内开设虚拟货币交易所之后,针对中国公民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的平台主要源自境外,这些境外平台均游离于中国监管机构范围外。虚拟货币交易具有金融或“类金融”属性,此类交易完全缺乏中国有权机构的监管,成为出现虚增交易量、人为拉抬(或打压)虚拟货币价格、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各类交易乱象的重要原因。为此,中国金融监管机构一方面可发函警告境外平台应提高交易准入门槛,要求其落实交易者身份识别、反洗钱、投资者适当性控制等机制,供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备案审查;另一方面,对侵犯中国公民合法财产权益的境外交易平台,监管机构可探索“长臂管辖”机制的可能性。对存在境内实际控制人或关联公司的境外交易平台,中国司法机构可以“刺破境外公司的面纱”,通过诉讼落实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的要求。

推动区块链去中心化金融的“可监管性”

自2020年以来,随着区块链去中心化金融各种应用的爆发,虚拟货币交易乱象逐渐蔓延,推进区块链去中心化金融的“可监管性”应成为监管机构预判下一步对策的重要工作。区块链去中心化金融应用将虚拟货币交易及相关“类金融产品”转化为不需要中心化中介机构(比如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就可以运行的商业模式。区块链去中心化金融是便利任何人通过互联网连接访问的全球化金融服务,这种新型商业模式和经由程序设定的自动交易协议通常部署在无需许可的区块链上(以太坊为代表)。

区块链去中心化金融项目创建了新的金融服务模式。此类应用项目为借贷、交易虚拟货币及基于虚拟货币的投资理财提供了无许可的机制。近年来,基于虚拟货币的各类质押借贷产品、储蓄理财产品、期权投资产品及各类金融衍生品迅速丰富起来,应用人群不断扩大。当前,区块链去中心化金融行业主要有稳定币、去中心化借贷市场、去中心化交易所三大领域。与传统金融业相比,去中心化交易所不需要办公场所,不需要线下实体点,可以不分节假日持续提供交易,通过智能合约与代码自动运行,有着低成本优势。不过,目前区块链金融的虚拟资产多用于“炒币”,或所谓“流动性挖矿”,缺乏真正的价值创造,与服务实体经济的国家目标存在差距。更重要的是,区块链去中心化金融直接挑战了监管机构的执法能力。与中心化的虚拟货币交易所不同,此类新型商业模式不受特定法人主体控制。传统金融业均具有可监管性,监管部门一方面发放稀缺的金融牌照,要求金融机构的服务水平、风险控制能力达到相应标准,提升金融机构“违规成本”,确保金融机构为金融消费者提供可信服务。另一方面,监管部门要求金融机构通过投资者适当性控制,减少金融风险引发的社会风险,维持社会稳定。

但是,以虚拟货币、稳定币、智能合约及公有区块链为“基础实施”的区块链去中心化金融是自由开放的新型金融体系。这种金融体系的风险主要在于:无任何准入门槛(如牌照管制)与退出许可,无任何交易者身份识别机制,无资金来源合法性审查。这种金融应用项目仅是一段部署在区块链上的程序,并非特定法律主体。开发团队将去中心化金融应用项目部署上链后,几乎没有人能关停。这种新金融形式使得法律监管缺乏明确的对象。为避免其风险,就必须加强区块链去中心化金融的可监管性,确立可以承担法律责任的特定主体,从而有效落实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的要求。

笔者认为,应明确在去中心化交易所中发挥核心影响力的主体,这是促成去中心化交易所可监管的前提。首先,核心代码开发团队塑造了区块链去中心化交易所的基本架构、商业模式和经济激励方式,是能够被明确的责任主体。其次,多数著名的去中心化交易所背后,往往有知名风投机构为推手。这些风投机构提供的大量资金或人脉资源直接影响了项目发展进程。最后,近年去中心化交易所的项目迭代或参数变动等更新升级,往往倚靠社区投票表决决定,也即采取所谓“去中心化”治理(DAO)模式。持有去中心化项目发行的治理代币数量决定了投票权权重。而治理代币的权力主要集中在代码开发团队以及风投机构手中。因此,区块链去中心化金融背后实质上有着典型的中心化色彩,监管机构以代码开发团队及风投机构作为重要抓手,有助于强化去中心化金融的可监管性,落实法律的要求。

在监管机构的推动下,区块链可能在合规金融体系中推动一些变革,比如通过技术信任(共识算法、不对称加密等)部分取代牌照信任、个人征信信用等,通过区块链的技术“自治”(如代码和智能合约自动执行)和社区自治(区块链社区参与者投票表决治理),部分替代现实社会的法律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效率,最终整体上降低金融运行的成本。因此,区块链金融总体上存在正面价值。但不可否认,近年区块链金融在国内更多表现为虚拟货币的炒作,倒逼监管者出台严厉的管制措施。

通常,金融监管多针对已经比较成形的金融行业设定监管规则,但金融创新意味着某种金融产品或服务以前未曾出现。对金融创新如果同步实施过度管制,有可能阻碍新型金融产品的诞生与成长,给提升金融效率带来负面影响。因此,适当鼓励金融创新与放开金融市场,将有助于深化中国金融市场建设。长远而言,通过精心研判区块链金融的行业发展态势,出台更加柔性、智能的监管政策,将有效推动区块链金融的合规建设,强化去中心化金融的可监管性。

(作者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金融科技法治研究中心联席主任)

【注:本文得到中央财经大学新兴交叉学科建设项目“金融系统安全与区块链监管科技”资助】

【参考文献】

①邓建鹏、李铖瑜:《境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纠纷的中国司法管辖权认定问题研究》,《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6期。

②张守文:《经济法的法治理论构建:维度与类型》,《当代法学》,2020年第3期。

③杨玉晓:《区块链金融衍生品刑法规制研究》,《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6期。

④顾功耘、邱燕飞:《区块链技术下金融监管的困境及法制进路》,《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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