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论文欣赏 >

【核心期刊】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法治建设的历史经验


2021-11-29    来源:人民论坛    作者:高志伟

【摘要】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基于陕甘宁边区及各根据地的巩固与发展和维护抗日民族统一战线这一大局,开展了一系列法治建设上的探索和实践,推动了中国革命前进的步伐,形成了新中国法治体系的雏形,也由此积累了许多宝贵的历史经验,概括起来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实事求是,坚持群众路线以及坚持人民当家作主。这些重要经验,对于新时代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延安时期  法治建设  经验    【中图分类号】D231    【文献标识码】A

延安时期既是中国共产党历史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阶段,也是我国法制史上承上启下的关键时期。在继承大革命时期及土地革命时期法治建设经验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人为了巩固、发展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和根据地建设,结合具体实际,在法治建设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实践和探索,形成了这一时期具有鲜明特点的法律体系。

陕甘宁边区法治建设的发展历程

中国共产党在陕甘宁边区开展的一系列政治经济文化等建设为各根据地起到了引领和示范作用,法治建设同样如此。纵观这一时期的法治建设,大致历经从形成到成熟再到完善的发展历程。

首先是1935-1939年的形成时期。初到陕北时,中共中央沿用了先前苏区时代制定的很多法律法规,并曾将这些法律法规分发至边区各县的司法机关,作为审理案件时的适用法律。之后,又在这些立法的基础上,立足边区实际,制定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等旨在巩固政权的法律法规。内容上,体现了坚决抗日,维持秩序,保护民众,严惩汉奸、土匪等目标;司法实践上,则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群众路线的原则,激发了边区人民抗击日寇的热情。

其次是1940-1942年的成熟时期。1940年3月,国民党政府开始对陕甘宁边区实施军事及经济封锁。与此同时,侵华日军也加紧了对中共抗日根据地的“扫荡”。边区的生存和发展,面临着极其严峻的挑战。克服挑战、巩固政权,是中国共产党在这一时期的重要任务。为此,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边区及各根据地兴起调研之风,在掌握具体实情的基础上,开展一系列立法工作。先后制定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查获鸦片毒品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涉及“三三制”、诉讼、禁毒、税收、防疫、粮食、土地租佃以及社会保障等方方面面。该时期,中国共产党选择性地继承土地革命时期的法律法规,适当借鉴国民党政府法律中的合理内容,使法治体系更为健全。在司法实践方面,始终坚持实事求是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最后是1943-1948年的完善时期。随着延安整风等运动的深入开展,中国共产党人在回顾总结前期法治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实事求是和群众路线的法治思想,并结合抗战胜利、国共冲突、阶级矛盾等现实情况,制定颁布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陕甘宁边区简政实施纲要》以及有关土地改革、婚姻、诉讼、军属、实业、武器管理以及移民等问题的法律。在司法领域,边区增设了土改人民法庭等机构。与此同时,还产生了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和人民调解制度等。可以说,这一时期的法治建设日臻完善,为新中国法治建设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基础。

陕甘宁边区法治建设的历史地位及作用

中国共产党在带领人民进行革命斗争过程中,一方面要不断巩固和建设根据地,确保边区及各根据地人民拥有稳定的政治经济秩序和安居乐业的环境,为抗战提供坚强有力的后方支持;另一方面,从民族利益出发,团结社会各阶层,凝聚抗日力量,共御外侮,为中华民族争取独立而奋斗。正是基于这样一个历史背景,边区的法治建设历经13年坚持不懈地实践与创新,形成了一系列符合具体实际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积累了宝贵的法治经验,在中国走向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中发挥了难以替代的推动作用。

一是首创参议会制度。陕甘宁边区参议会,是中国共产党在延安时期创立的重要民主机构,给边区人民提供了参政议政、建言献策的有效平台。1939年,陕甘宁边区首届参议会通过的组织条例明确规定,边区各级参议员,由人民群众直选产生,并对参议会的职权等问题作出了规定。参议会制度的创立,凝聚了社会各阶层的抗日力量,也唤起了亿万农民的权利意识,颠覆了中国几千年封建传统思想的统治,让根据地祖祖辈辈“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民第一次体验到“当家作主”的滋味。这在中国历史上是从未有过的壮举。可以说,参议会制度的创立为日后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参照。

二是创建新型政权体制——“三三制”。1940年3月,毛泽东同志首次提出了在边区及各根据地实行“三三制”政权体制的想法,认为在人员分配的问题上,中共党员、“左派进步分子”和“中间派”应当各占三分之一。1941年,这一构想被写入《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从而上升为根本制度,以法律形式予以施行。可以说,这是中国共产党在政权体制上的一大创新,它不但汇集了社会各阶层的力量,集聚了来自方方面面的不同意见和建议,集思广益,形成治国理政的集体智慧,也以此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海纳百川的博大胸怀。作为对“三三制”的补充,边区还开创了“党外人士座谈会”这一形式。通过座谈会,就各方面工作倾听党外人士的批评与建议,进而为政府施政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延安时期形成的“三三制”这一政权体制开启了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协商合作的“先河”,为日后新中国建立并实施的政治协商制度奠定了基础。

三是将廉政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始终把预防和消除腐败作为巩固、发展边区和赢得人民拥护的重要举措,颁布一系列法律法规,把廉政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先后出台《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条例(草案)》等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侵吞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牟利、“伪造或虚报收支账目”以及受贿等10项行为皆“以贪污论罪”,甚至规定贪污超过1000元者处以死刑。在立法上,规定了腐败行为惩治的具体实施措施;在执法、司法方面,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惩贪污腐败等不法行为,绝不因地位特殊而姑息迁就。陕甘宁边区法治建设的成功实践,树立了边区政府清廉、高效、政令畅通的良好形象。一个清新向上、充满生机、公平正义的边区与黑暗、腐朽、堕落的“国统区”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陕甘宁边区法治建设的历史经验

延安时期是中国共产党从弱小走向强大、从幼稚走向成熟、不断完善自我、积累经验的重要历史时期,也是面临的形势最为严峻、斗争形势最为复杂的一个时期。也正是这一时期,结合边区及各根据地实际开展的法治建设的实践和探索,为新中国法律制度体系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模型。延安时期法治建设积累的许多历史经验,对于新时期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而言,有着不可忽视的现实意义。

首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是法治建设的根本保证。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人励精图治,求实创新,不囿于一党一派的利益,团结社会各阶层一切爱国力量,成为抗日战争的中流砥柱,展示了勃勃向上的生机和旺盛的活力。在法治建设方面,避免了“左”“右”倾错误思想的干扰,始终坚持从实际出发,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在法治建设领域开展了前所未有的实践与探索,初步形成了简捷、高效、务实的新民主主义法治体系。法治建设方面的成功,保障和推动了边区的发展与进步。只因有了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才创立了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参议会制度和“三三制”政权体制;只因为有了共产党的领导,陕北这块中国最为贫穷落后的地方才充满了生机与活力;也只因为有了共产党的领导,法治化的边区才得以焕发如此耀眼的光芒。

其次,坚持人民当家作主是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建党伊始,中国共产党人就把为劳苦大众谋福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自己的行动纲领。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通过立法的形式,保障了人民群众的言论、信仰以及迁徙等重要权利。参议会制度的实施,让人民获得了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给人民创造了参与政权建设的条件和机会,激发人民群众从上千年封建习俗的桎梏中走出,选出能为自己说话、办事的代表和政府。值得一提的是,人民群众也被赋予了控告公职人员不法行为的权利。而且,针对边区人民文化水平普遍偏低的现状,简化了诉讼程序,允许进行口头起诉,为人民群众监督政府提供了制度保障。一个政党把人民的利益作为自己行动的纲领和指南,换来的必然是人民的支持和拥护。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开展的法治建设正是根植于人民的需求和期盼,代表了大多数人民的切身利益,才显示出了鲜活的生命力。

再次,坚持实事求是是法治建设的基本路线。实事求是,是延安精神的重要内涵,同时也是延安时期法治建设所遵循的基本路线。该时期陕甘宁边区的法治建设工作,鲜明地体现了实事求是精神。在法治建设的立法阶段,为防止制定的法律法规流于空泛、空洞而不实际,按照中共中央指示精神,陕甘宁边区和各根据地大兴调研之风。其中,1942年,陕甘宁边区政府开展了针对陕北地区风土人情、生活习惯等方面的调查活动,1945年又组织了针对边区法制问题的专项调查。两次调查形成了大量专题报告,为边区政府的立法工作提供了不少有价值的意见与建议,被誉为“民主法治史上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典范”。在此背景下出台的法律法规,同样体现出鲜明的实事求是精神。除此之外,边区对国民党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并非一概拒绝、排斥,而是有选择地加以参考、适用和援引,体现了延安时期法治建设灵活、务实的一面。

最后,坚持走群众路线是法治建设的重要核心。依靠群众智慧解决法律问题,是延安时期法治建设又一大显著特点。从立法前期的问计于民到司法实践中走进村头巷尾,始终把群众路线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核心。每一项法律法规的制定出台,都是在反复调研、征求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集思广益的基础上,经过参议会集体讨论、审核,大多数人同意的前提下,才予以颁发执行,绝不是少数人凭空想象的结果。1942年,边区参议会否决过边区政府提交的有关土地和婚姻问题的草案,认为两份草案“不尽人意”。而在司法过程中产生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则是法治建设坚持群众路线的一个典范。在其看来,司法工作者应在处理案件时注意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正因为其在办案时遵循这种原则,群众也乐意向其“反映真实情况”,从而使其审判结果达到“赢的输的都会自愿地服从”的程度。由此不难发现,群众路线始终是法治建设坚持的重要核心。通过前期到群众中去调查研究到依靠群众办案,这样不仅减少了冤假错案,而且增强了群众的法治观念和参与政治的热情,同时,也培养和锻炼了一大批贴近人民群众的干部,展现出党的群众路线在法治建设中的巨大力量。

(作者为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①高海深、艾绍润编著:《陕甘宁边区审判史》,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7年。

②汤国光:《延安时期法制建设的历史演进及经验启示》,《理论导刊》,2014年第7期。

③陕西省档案局编:《陕甘宁边区法律法规汇编》,西安:三秦出版社,2010年。

④崔艳:《略论延安时期法制建设的基本精神》,《法治与社会》,2012年第10期。

⑤张希坡:《马锡五审判方式》,北京:法律出版社,1983年。


上一篇:【核心期刊】虚拟货币交易乱象的法律规制研究 下一篇:【核心期刊】党史学习教育中沉浸传播的关键因素
相关文章推荐

  • 【核心期刊】党史学习教育中沉浸传播的关键因
  • 【核心期刊】虚拟货币交易乱象的法律规制研究
  • 【核心期刊】虚拟数字货币监管与立法前瞻
  • 【核心期刊论文】共治视域下价值共识的生成逻
  • 【核心期刊论文】新时代推进团教协作的方向与
  • 【核心期刊论文】村民议事让基层治理焕发新动
  • 【核心期刊论文】乡村人才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力
  • 【核心期刊论文】当前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思
  • 【核心期刊论文】“冷词热传”反映的社会心态
  • 【核心期刊论文】当前青年就业新态势及应对策
  • 【核心期刊论文】青年如何积极践行人类命运共
  • 【核心期刊论文】规避智媒技术陷阱的基本策略
  • 【法学核心期刊】自贸区跨境贸易区块链应用的
  • 【法学核心期刊】数据权利配置的立法思路
  • 【法学核心期刊】我国法治营商环境的包容性治
  • 【政治核心期刊】新发展阶段全面绿色转型的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