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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发展需把握的三个重要关系


2017-09-11    来源:人民论坛    作者:王 杨

【摘要】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方向是努力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发展之路。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需要把握好党的领导与政社分开、管理体制改革与自身建设、中央立法与地方创新三个重要关系。

【关键词】社会组织  政社关系  管理体制  地方创新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政策引导和政府扶持下,我国社会组织蓬勃发展。《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明确提出了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方向是努力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发展之路。深刻体会和重点把握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中的三个重要关系,对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建构中国特色社会组织理论及话语体系,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重要意义。

党的领导与政社分开的关系

明确加强党的领导与坚持政社分开的关系是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关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就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历史发展的总结,也是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的理论支撑。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的应有内涵和根本要求,是社会组织管理领域进一步改革创新,社会组织进一步健康发展的基石。

需要强调的是,应当避免将党的领导与政社不分等同起来的错误倾向,正确理解党社关系与政社关系的不同内涵。不同于西方治理理论中仅探讨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和社会治理理论同时关注党和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重视社会治理中党组织应有的功能与地位,关注党组织、政府和社会之间的持续互动作用,探讨各自在公共事务治理中的权力关系和作用范围的重新界定。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主要发挥以下功能:一是政治功能。通过党组织建设,为社会组织提供理论指引和思想引导,引领其正确理解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正确认识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保证社会组织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二是凝聚功能。当代国家与社会理论认为,国家与社会不应是简单二分和零和博弈的关系,而是存在着合作与互补的关系,二者是互相形塑的。国家与社会分离并不代表隔离与对立,而应是互动合作关系。社会组织是人民群众自发的自我组织,代表了不同类型的人民群众和人民群众的不同类型,社会组织的发展是社会再组织的过程。在社会组织中建立党组织,社会组织是人民群众的组织化形式,党领导社会组织,通过社会组织联系人民群众,提高了党联系人民群众的效率和针对性,有助于党更有效地团结、凝聚和服务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三是服务功能。党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党组织在对社会组织领导的同时,也注重了解社会组织的发展需求,为社会组织提供理论指导、资源支持。在社会组织党建的各地实践中可以看到,党与社会的良性互动优化了社会组织的资源环境,增强了社会组织的服务能力,提高了社会管理与服务效率 。四是代表功能。党组织是人民群众利益的代表,没有自身的利益,在社会组织的内部治理和各项活动中加强党组织建设、发挥党员作用,有利于反映人民群众的真实利益和需求。通过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社会组织可以更好地代表人民群众的共同需求和根本利益,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化需求,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加强党的领导的同时,还必须坚持推进政社分开。长期以来,我国社会力量发展的自主性较弱,部分官办社会组织仍然存在较浓厚的行政化倾向,严重依赖政府。政社不分影响社会组织的活力和能力,使社会组织难以发挥应有作用 。因此,《意见》中也明确提出了推进社会组织政社分开的要求,进一步贯彻了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建立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精神。同时,提出稳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取消社会组织的行政审批职能,坚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在社会组织兼职等一系列具体举措。这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社会组织去行政化改革的决心,目的在于减少政府干预与控制,进而提高社会组织的自主性,增强其发展的内部动力。可见,加强党的领导和推进政社分开是不矛盾的,是社会组织改革创新和健康发展的两个重要前提,应当深刻理解,齐头并进。

管理体制改革与自身建设的关系

《意见》中提出了对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和社会组织自身建设这个方面的总体要求。中国特色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是社会组织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建立现代社会组织制度的基础和条件,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建立现代社会组织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的内在要求。

首先,在管理体制方面,统一登记、协调配合,不仅要求发展社会组织在数量上的增加,同时要求对社会组织的发展结构进行合理有效调配,将社会组织的服务供给与人民群众和社会发展的服务需求进行有效匹配,保证社会组织发展的合理结构和完善功能;其次,分级负责、依法监管,强调了监管的职责划分和重要意义。《意见》还提出了“建立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 等有针对性、可行性的监管办法,可以形成对社会组织行为的有效约束,有助于推动我国社会组织的自身建设和依法自治。另外,从外部和内部环境完善方面,采取促进社会组织自身建设和发展的具体措施。一方面,通过稳妥推进直接登记、扩大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范围和规模、完善税收人才政策等措施,鼓励社会组织发育并积极参与公共服务与社会治理。通过积极培育与扶持,促进社会组织的数量增长和能力提升。另一方面,通过政府部门的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形成多元化的监管模式,保证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属性及公开透明,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和健康有序发展,避免“社会失灵”,使社会组织成为合格、有力的社会治理和社会建设主体。通过完善的监管,形成运行有序的市场,为政府公共服务提供有效补充。

中央立法与地方创新的关系

加快完善社会组织发展的法制环境是实现社会组织依法自治和健康发展的基础,《意见》的出台将会加速社会组织领域的立法进程。加快对社会组织领域的中央立法,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组织法制环境建设的前提和关键。

与此同时,地方对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的改革创新也应当发挥重要的作用。地方先行先试、积累经验、探索创新,通过先行性立法,填补法律空白,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重要经验。从我国社会建设领域政策创新的实践发展来看,地方政府的主动创新对全国层面的改革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我国社会领域的实践发展经验不足,各地发展情况与发展水平不均衡,为统一立法带来一定困难。近年来,在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和社区治理等领域,常常采取政策试点方式鼓励地方创新,通过个别地区先试先行,探索实施,测试总结,逐步上升为全国性改革与创新政策。地方的政策创新起到了改革预期的“包围”、改革意志的传递、备选政策供给等作用,加快了中央修法和立法进程,为中央提供了经地方实践检验的政策备选方案,可以有效节约制度创新成本,激发地方的首创精神,提高改革效果,推动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的改革。

中央立法与地方创新要突出基础性与创造性的结合。在基本制度方面,中央要有完善的立法,保证社会组织管理、监督和社会组织自身发展可以有法可依。在社会组织发展的管理体制和制度创新领域,则可以充分发挥地方的制度创新优势,从区域试行到可行性论证,而后再通过国家立法赋予其普遍性意义,有效节约制度创新成本,提高改革效率与效果。中央立法与地方创新的结合,为社会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和不断改革创新提供法律基础,更加有效地推进社会治理创新。

(作者单位:北京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参考文献】

①邓正来:《国家与社会》,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

②努力曼·依米提:《国家与社会关系发展现状及改革方向》,《人民论坛》,2014年第2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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