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论文欣赏 >

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与依宪治国的关系


2019-07-01    来源:法制与社会    作者:姚政池;袁君儒;郭晓泽

摘 要 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对治国战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時党和国家提出了依宪治国的主张。但是当前摆在依宪治国面前的难关还有不少,这些都阻碍着我国实行依宪治国。本文从相关概念入手,先对宪法、法律委员会和合宪性审查与依宪治国的关系进行分析,然后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建议,希望对推进我国依宪治国的发展有所帮助。 
  关键词 依宪治国 宪法 法律委员会 合宪性审查 
  作者简介:姚政池、袁君儒、郭晓泽,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6.002 
  一、宪法、法律委员会和合宪性审查与依宪治国的关系 
  (一)宪法与依宪治国的关系 
  宪法与法律是有一定区别的,它既是治国的政治纲领,又是约束人们行为的根本法律。纵观我国历史可以发现宪法和国家发展、人民命运紧紧联系在一起。宪法的权威与党和人民的权威无异,都是需要用心维护,大家也有责任来捍卫其尊严。宪法的政治特性决定了我国要实施依宪治国的方针,只有依宪治国,才可以突出宪法的成果,也能体现出宪法晴雨表的作用。 
  宪法作为基本法,又具有法律的特性,对人们的行为具有规范指引作用。我国宪法中有提到宪法是利用法律的形式来展现成果,这是我国最基本的任务,拥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我国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开展活动时都要遵从宪法的指引,开展活动过程中要维护宪法的尊严,体现宪法的职责。依宪治国集中体现了依法治国的法治要求,抓住了依法治国的核心,是贯彻执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路径。只有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治国在制度上才能获得具体可靠的制度抓手,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才能得到有效保障。 
  (二)法律委员会与依宪治国的关系 
  法律委员会是宪法监督部门专门设立的一个宪法监督机构,主要负责宪法监督工作。法律委员会的特点:一是法律委员会是宪法监督工作的具体负责机构和执行机构。二是法律委员会受宪法监督机关的领导,并没有宪法监督权,只拥有宪法监督机关的权力,法律委员会本身没有决定权,只是将监督工作的结果向宪法监督机关报告。三是法律委员会的职责不仅仅是履行宪法监督职责,其还负责审议法律草案的相关工作。法律委员会是宪法解释功能有效发挥的保障,其职责执行到位,可以提升宪法解释的适用度,进而保障依宪治国的有序开展。 
  (三)合宪性审查与依宪治国的关系 
  合宪性审查的制定初衷就是依宪治国。我国政府会议中有提出过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但是没有具体定义合宪性审查的内涵,也没有明确合宪性审查工作的本质要求。合宪性审查是一项具有技术含量的工作,要求比较专业,需要宪法和专门国家机关共同完成工作,这样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合宪性审查活动权威性和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对于合宪性审查工作是规定了范围和程序的,并不只是强调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行为以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指出合宪性审查工作的执行机构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合宪性审查的对象是特定的,只有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才可以提出合宪性审查。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只能对合宪性审查提出一些建议。合宪性审查有效推进可以确保我国依法治国的深化,是依宪治国贯彻落实的重要举措。合宪性审查的目的在于树立宪法权威,维护宪法尊严,保障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有效运行。如果没有合宪性审查,宪法就会缺少判断人们行为的依据,宪法的效力就没有发挥的地方。只有根据十九大提出的依法启动合宪性审查制度,才可以使得法律法规等文件相统一,宪法也可以作为判断准则,从而使得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走上正轨。 
  二、推进依宪治国的难点所在 
  (一)宪法权威还未形成 
  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存在着宪法、党、政治、法律等等权威。宪法权威应当是最高的权威,任何一个权威不能够凌驾在它之上,并且指导着其他权威。但是当前我国宪法权威还没有成型,我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这对当前社会有着非常深远的影响。宪法应当是指导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但实际情况中法律法规中有不少违反宪法的地方,宪法权威并没有真正形成。 
  (二)宪法信仰还未养成 
  “漠视宪法是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重要障碍。”我国公众对于宪法缺少一定的尊重,更不说培养出信仰。公众还留在书本介绍的宪法内容,没有真正认识到宪法的地位和效力。现实生活中当公众权利受到损害,往往是寻求法律之外的办法来解决,本位思想浓重,过于看重人情关系。国家机关部分关于对于宪法的认识也不到位,并没有运用宪法来约束自己,存在滥用权力、徇私舞弊的情况。 
  (三)宪法实施还不到位 
  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和其他政府机构适用宪法的机制尚未启动或采取有效行动,这是我国宪法发展的一个不良状态,也是依宪治国战略实施的重要障碍。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可靠的宪法实施机制。各种宪法机构未能履行监督和执行宪法的义务。第一,我国的许多规范和其他法律文件没有严格按照宪法的精神和规定制定。当前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想要真正做到以宪法的核心,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第二,法院在司法程序中很少考虑宪法,也很少在法庭文件中提及宪法。宪法在司法活动中很难发挥约束作用。第三,行政部门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律的实施,而且相对很少考虑宪法。第四,合宪性审查制度还不完善,程序简单,制度专业性不够。第五,宪法解释发展尚不充分,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才能够对宪法进行解释,阻碍了宪法争议案件的处理效率。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建议 
  (一)全国人大依宪立法 
  我国要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先需要推进全国人大依宪立法。宪法中规定了权利和义务,才可以使得依法治国实施有了保障。比方说宪法针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规定,并制定出相应的法律,从而使得宪法规范人们行为有了依据。宪法规定了国家机构和组织,就需要制定出组织法律,从而使得宪法可以发挥该方面的作用,从而实现将权利从笼子里解脱出来的目的,依宪治国的目标就可以实现。 
  (二)完善宪法解释和合宪性审查制度 
  宪法的实施,依宪治国的推进会遇到各种问题,人们对宪法的内容解读不同就会使得实施过程中产生争议。因此,需要建立较为有效、权威的宪法解释和合宪性审查制度,规范人们行为,避免依宪治国被空置。完善宪法解释和合宪性审查制度还可以推进我国全面依宪治国的有效實施。 
  (三)完善宪法监督 
  宪法监督的完善需要法律委员会和其他机关的共同努力,从而找到宪法监督的方式、程序。具体从两个方面开展。 
  首先,宪法解释。宪法解释和宪法监督是同步进行的。宪法修订中将法律委员会更名,并建立了赋予法律委员会宪法解释权,一方面促进宪法解释往专业化、制度化发展,另一方面保障了有效开展宪法监督。就宪法解释的事由而言,应当是法律法规、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可能会与宪法有出处,需要对宪法进行解释。宪法解释的程序包括解释请求的提出、宪法解释请求的处理、宪法解释案的作出等环节。 
  其次,合宪性审查。“在我国,备案审查制度是合宪性审查工作的重要基础,也是与合宪性审查内在联系的制度安排。”近些年我国在已有制度的背景下,提出了“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的要求,说明我国十分重视合宪性审查。现在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审查对象、审查程序以及其与现有的备案审查制度的关系问题最值得关注。在合宪性审查制度建立之初,应当将审查对象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审查程序应当包括审查申请、申请处理、表决、报告等环节。将备案审查制度与合宪性审查制度相结合,并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规备案室转隶给宪法和法律委员会。通过这些操作一方面可以加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权利,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实施宪法监督。 
  (四)做好相关配套举措 
  宪法是我国的立本法,需要具有一定权威、稳定的特性,对其修改的时候要慎重,不可以大的变动,否则会牵动太广。宪法修改中监察委员会贡献了很大的力量,因此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对其进行职责和权力进行了规定。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宪法两字突出了宪法的地位不同于其他法律。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十九大报告提出了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宪法审查,先要做好事前监督,将违宪问题扼杀在摇篮里,还要做好相关配套,用于指导行政机关实际工作中处理违宪问题。通过这些举措可以体现宪法的效力,保证宪法在我国人民心中的位置。 
  (五)营造依宪治国的良好氛围 
  首先,全社会要形成尊崇宪法的良好氛围。宪法的地位之所以不可撼动,一方面是因为宪法确定了执政党的地位,对国家政体、机构、经济制度等问题做出了规定,指导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另一方面是因为宪法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凸显出公民权利的重要性。宪法像桥梁,将国家和公民连接起来,既为保障公民权利,另一方面推进我国制度的有效执行。尊重宪法,才能依法治国。 
  其次,全社会要形成学习宪法的良好氛围。国家机关人员学习宪法可以更好的认识到宪法对权力的限制,懂得如何正确行使权力。新时代要求党政干部掌握法律知识,充实自身的知识体系,成为国家需要的复合型干部。 
  全面推进依宪治国是保证人们生活水平的根本,是实现人们人生目标的根本。依宪治国是一个庞大的工程,涉及面也比较广,需要几代人共同努力来完成。依宪治国一旦全面实施可以使公民幸福,国家前途光明,因此很有必要。 
  参考文献: 
  [1]林来梵.依宪治国需要发挥宪法的潜能[J].理论视野,2017(2). 
  [2]莫纪宏.推进“合宪性审查”:“依宪治国”的重要举措[J].领导科学,2017(33):23. 
  [3]王斌林.中国特色、传统文化与依宪治国[J].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17(2):66-79. 
  [4]季金华.依宪治国下民主政治渠道的司法疏通理路[J].法学论坛,2018,33(5):23-32. 
  [5]莫纪宏.以宪法修改为契机全面推进依宪治国[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210(4):37-47. 
  [6]柯华庆.论党的全面领导与依宪治国[J].学术界,2018,246(11):28-44. 
  [7]马一德.开创依宪治国新境界[J].红旗文稿,2018.
上一篇:浅谈中国古代“礼法合一,无为并蓄”的法律思想 下一篇:美国侵权法过失理论初探
相关文章推荐

  • 房屋租赁关系中承租人权益的法律保护
  • 高职院校学生实习意外伤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 论侵权法上可得利益损失的合理确定性
  • 浅谈中国古代“礼法合一,无为并蓄”的法律思
  •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高等专科学校《思想道德
  • 论我国女大学生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护
  • 浅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34条
  • 道德与法律中的安乐死问题探究
  • 刑事视野下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探析
  • 法律硕士实践环节的反思与改进
  • 论大学生法律意识相关问题与解决对策
  • 值班律师制度运行的负面形态及对策
  • 高职学生就业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 在校大学生兼职权益法律保护研究—以天津科技
  • 共享经济带来的法律问题研究—以共享充电宝为
  • 电商经营者的法律地位及其责任探析—以虚假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