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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错纠错机制决非权宜之计


2017-09-20    来源:人民论坛    作者:王金柱

【摘要】建立容错纠错机制,不应当成为一句吸引眼球的“口号”,也不应当作为一项权宜之计的政策措施,而应当是具有实践性和长效性的制度安排。因此,必须建立集激励和容错纠错于一体的制度体系。

【关键词】容错纠错  激励  追责  用人导向    【中图分类号】D262    【文献标识码】A

如何发挥容错纠错在用人导向上的“风向标”作用

从一定意义上说,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导向意义大于实际作用,它是锐意进取的“定心丸”,也是改革创新的“保护伞”,更是选人用人的“风向标”。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首要的目标是发挥在选人用人上的导向作用,释放鼓励“勇于担当、积极作为”的用人信号。

用人导向是一个风向标,也是一面旗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用一贤人则群贤毕至,见贤思齐就蔚然成风。用什么样的标准选人、选什么样的人,不仅决定着干部作风和干部队伍的发展,而且关系到党的作风、党的形象、党的团结和党的力量,更深一层还会影响民心向背和事业成败。面对进入深水区的全面深化改革,只有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科学地选人用人,尤其要选任那些能够正确把握改革大局、服从和服务改革大局、具有担当和创新精神的干部承担重任,才能把改革进行到底,为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坚实的思想、政治和组织基础。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既关乎干部个人的功过成败、激发干事创业的动力活力,更发挥着选人用人和干部制度改革的“风向标”作用。通过容错纠错,让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那些“只顾保官升官、不想踏实做事”“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的干部必将被淘汰出局;而那些锐意改革、勇于创新,真抓实干、敢于担当的干部,才是人民群众真正需要的“公仆”和改革事业的中流砥柱。

如何确保既要问责追责,又要容错纠错

问责追责和容错纠错不是此消彼长、相互克制的关系,而是针对解决不同的实际问题而提出来的制度性举措。容错纠错绝不会成为减轻或规避责任的“出口”,问责追责也绝不会因为容错纠错而打上“折扣”。

党的十八大以来,问责追责成为全面从严治党利器。“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无论是追究管党治党的责任,还是追究政府行政方面的责任,该进行的问责,该追究的责任,是不容含糊的。尤其是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必须严肃追究责任。中央多次强调,“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现阶段之所以如此重视“问责”,与我们党今天所担负的重大责任和所面临的党内责任担当缺失等突出问题息息相关。实践证明,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突出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构建“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问责惩戒机制,不仅彰显了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的政治定力和坚强意志,也在实践中产生了显著的效果和持久的影响。

很显然,建立容错纠错机制不是“包容”和“纠正”管党治党的失责问题,而是主要针对改革创新中干部动力不足的问题。从2016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指向就很明确: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让广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2016年10月,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提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 也突出强调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改革创新本身就是“摸着石头过河”,出现各种各样的失误在所难免,有时甚至干得越多出错越多。如果没有激励机制,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就没有人愿意干事;如果没有容错机制,不允许交“学费”,动辄得咎,就没有人敢于干事;如果没有纠错机制,放弃主动纠偏,就会让激励和容错失去应有的意义。

当然,问责追责与容错纠错毕竟是关联度很强的制度机制,因此,构建问责追责与容错纠错相统一的制度机制尤为重要。必须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区分开来”的指导思想,既要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确保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又要营造允许试验和失败的氛围,调动干部改革创新的积极性。既要对不作为、乱作为严肃追究责任,又要合理区分探索性失误与利己性错误的性质、界限和问责标准,对干部在工作中出于公心但因经验不足或不可控因素而出现的失误,酌情予以宽容并给予纠正的机会。归根到底,问责追责与容错纠错的大方向、大目标是一致的,二者目的都是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推动党员干部切实把责任扛起来,要放心大胆、撸起袖子加油干。

如何建立集激励和容错纠错于一体的制度体系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不应当成为一句吸引眼球的“口号”,也不应当作为一项权宜之计的政策措施,而应当是具有实践性和长效性的制度安排。因此,必须建立集激励和容错纠错于一体的制度体系。

一要明确容错纠错的目标和边界。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重点是解决干事创业中放不开手脚的问题,营造宽容失误的宽松环境和鼓励改革创新的鲜明导向。要坚持“应该承担责任的必须承担,不该承担责任的不需承担”的理念,明晰是非对错、划定底线标准,提升容错纠错机制的科学性,确保在实践中不走样。不要把“容错”停留在口头上和文件中,雷声大雨点小;也要防止容错变成“错容”,成为一些人逃避责任的“避风港”和“挡箭牌”。

二要细化具体内容和操作程序。要厘清边界、细化标准、精准识别、公正处理。要尽量明确规定哪些可以容错、哪些必须追责,既让干部了然于胸,又要方便操作,避免弹性太大、标准含糊。原则上,干部在“法律”和“党纪”允许范围内,在改革创新中出现风险和失败,都应当得到合理包容;原则上,容错免责干部在评先评优及奖励提拔等方面一般不受影响。要从实际出发,严格区分“失误”与“失职”、“违规”与“违纪”、“为公”与“为私”,把容错重点放在没有为个人和单位谋取私利的、在推进改革创新中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的、在推动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中尽职尽责后出现一定失误的、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主动揽责担当出现一定失误的,等等。同时,对容错免责情形要通过规范程序认定,做到对容错干部精准识别。充分保障容错的干部反映情况的权利,保证各环节受理主体的客观公正,注重认定结果的公开和及时反馈,确保阳光运作,接受干部群众监督,突出民意导向。

三要完善配套的保障制度和机制。容错纠错机制不可能孤立地发挥作用,必须完善配套的保障制度和机制。要健全完善考评机制,从程序上强化容错免责的结果运用,规范结果运用方式,强化容错免责的制度效能。要完善追责机制,加大干部调整力度。在坚持容错纠错的同时,容错与追责同时启动,加大对不担当、不作为、不适应新形势的干部的组织调整力度,达到保护改革者、宽容失误者、警醒违纪者的目的,打造一支推动改革创新的骨干队伍。要建立有效的保护机制,加强正面引导。对于“容错免责”的干部,通过典型宣传等方式,及时消除负面影响,积极营造舆论氛围。旗帜鲜明地褒奖担当者、鼓励担当者、支持担当者、保护担当者,为全面深化改革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作者为中共中央党校党建原理教研室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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