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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德培育从何入手


2017-10-20    来源:人民论坛    作者:尹翼婷

【摘要】传统中国群体社会生活不丰裕,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中国人缺乏相应的公德意识与纪律习惯。公民公德自律意识的形成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媒体等多方合力:政府重在制定约束公民公德行为的法律制度体系;社会组织重在引导公民践行良好社会公德;媒体重在宣传普及公德常识,坚持正面宣传与负面监督同时发力。

【关键词】社会公德  公德培育  公民素质    【中图分类号】G417    【文献标识码】A

当前社会存在一些社会公德失范现象,究其原因,除个人与社会层面的因素外,在中国传统的政治、经济、文化影响下,传统公德资源的匮乏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对于非个人道德素质问题引发的社会公德失范,我们首要的任务不是谴责与批评,而是要主动培育,进一步提高公民的公德素质。

社会公德分为“有所为”和“不作为”两大类

现代中国的“公德”一词,最早出现在梁启超的《新民说》中,此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中国人所接受的公德义涵,基本上强调的是个体服务于集体和民族的国家道德观。一些学者将社会公德分为两种:一种是有所为式的、积极的公德,如乐于助人、见义勇为等;一种是不作为式的、消极的公德,如不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不在公共场合大声喧哗等。这种消极性的、不作为式的公德是从狭义角度理解的社会公德,是最简单、最起码的公共生活规则,是每一个在公共领域活动的公民都应遵守的规则。

社会公德失范在当今社会的具体表现,一方面是上述有所为式的、积极的公德方面的失范行为,主要表现是有责不担、见义不为甚至是见死不救等;另一方面是上述不作为式的、消极的公德失范行为,主要表现是漠视公共规则,如“中国式排队”现象、“中国式过马路”现象、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随地吐痰、大声喧哗等。某些情况下,一些公德失范行为的行为主体并非完全出于主观故意,一些是缘起于自身生活习惯,还有一些缘起于社会传统公德资源的缺乏。

中国传统社会缺乏相应的公共观念与纪律习惯

传统中国群体社会生活不发达,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中国人缺乏相应的公共观念与纪律习惯。梁漱溟先生认为,中国传统社会重家庭生活、缺乏群体生活,造成了中国人在传统社会生活方面出现一些劣势,其中在社会公德方面主要表现为缺乏公共观念和纪律习惯。群体社会生活不发达,就谈不上公共生活的发展,公共生活中的规则意识更无从谈起,这种消极影响一直延续到现代中国社会。目前一些社会公德失范现象,就是与人们缺乏规则意识有关。

中国传统社会的自然经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公共生活的发展。传统社会是自然经济,不具备形成大规模社会劳动分工和商品交换的条件,因此民众生活空间的范围有限,缺乏广泛的社会交往,难以产生一些需要社会公德进行调节的公共领域。公共领域没有发展起来,相应地也就缺乏调节社会公共生活的公德理念。现代社会具有人群高度聚集、流动性大的特点,但一些人仍分不清“公域”与“私域”,无视公共场合的行为规则。

中国传统社会遵从以儒家伦理道德为核心的传统道德,一些学者指出儒家道德建立在传统亲情伦理基础之上,主要阐述了在“熟人”社会中,人们所应遵循的道德准则和道德品质。费孝通先生提出,传统中国社会的结构是一种差序格局,在这种社会结构中,个体以“己”为中心,个体较为注重在家庭生活、朋友交往中所应遵循的私德。行动的选择大多以他人与自己的关系远近为标准,较重视私人间的感情,习惯于把传统的私人圈的交往方式运用于公共交往之中。这种影响是根深蒂固的,直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公共生活领域不断扩大,我们还并未完全摆脱这种传统差序格局的影响,一定程度上造成圈内“重情”、圈外“无情”的漠视公共利益的局面,导致社会公德意识淡漠。正如一些文章指出,人们很容易会为亲朋好友“两肋插刀”,但是当陌生人陷入困境时,常常冷漠对待。

多方合力培育公众的公德意识

公民公德自律意识的形成需要漫长的过程,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媒体等多方合力,共同引导公民提升公德素质。

政府重在制定引导与约束公民公德行为的法律制度体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指出,“公民道德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要靠教育,也要靠法律、政策和规章制度”。这是以中央文件的形式对包括公德建设在内的道德建设手段的重视与强调。公德建设主要依赖于政府在道德层面对公民进行教育引导,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体系也是必要的保障。《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提到,“必须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把提倡与反对、引导与约束结合起来,通过严格科学的管理,培养文明行为,抵制消极现象,促进扶正祛邪、扬善惩恶社会风气的形成、巩固和发展”。这种制度体系应涵盖不同层次、不同方面,包括法律、政策、规章制度和文明公约等。如果说法律制度在强化公民个人私德的作用上存在一定局限性的话,那么它在公德领域的作用则是不容忽视的。公共领域的交往主要在陌生人之间进行,陌生人之间的交往是短暂性交往,在一个陌生的公共环境中,每个人的道德修养水平都能达到严格自律的程度是不可能的,公众严格遵守社会公德要依赖制度保障。只有建立起系统性的公共生活法律制度体系,公民才能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合理预期,按照相关法律、规则来处理公共领域中的交往,长此以往习惯成自然,遵守公共领域规则将逐渐内化为人们习惯性的行为方式。例如,实行“醉驾入刑”以来,酒后驾车的人数陡然下降,长此以往,“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逐渐成为广泛的社会共识。

社会公益组织等社会团体重在引导公民践行良好社会公德。在社会公德的践行方面,单纯依赖政府及相关机构的强制手段是不够的,可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公德的培育工作,发挥社会公益组织等社会团体的作用,共同推动社会公德的宣传与践行,可以在一些重要公共场合,深入到公民中引导人们践行社会公德规范。如2017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制定了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的制度,提出实施的目标、垃圾分类的类别、激励机制等制度化的内容,目标是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方案内容全面、切实可行,但是关键在于落实执行。方案提到,“动员社会参与。树立垃圾分类、人人有责的环保理念”,政府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只是第一步,接下来如何践行至关重要,在这个过程中,社会公益组织等社会团体在监督、引导、宣传等方面可发挥重要的作用。

媒体重在宣传普及公德常识,坚持正面宣传与负面监督同时发力。媒体在宣传普及社会公德常识方面具有优势条件,在公德意识培育的过程中,媒体可利用自身优势发挥积极作用,利用公共平台向公众普及相关知识。可以依托网络、电视、广播、报纸、书刊杂志等传播载体,广泛开展社会公德意识的传播,加大社会公德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正面信息,发挥榜样示范力量,营造良好的遵守社会公德的舆论氛围;适时曝光不遵守社会公德的行为,发挥监督作用。这既是对不遵守公德者的舆论惩罚,也会对其他潜在公德失范者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对社会公众公德意识的培育过程实际上是一个他律的过程,是一个引导公众逐步完成从被动遵规到自觉遵规的过程。通过外在的法律与道德规范的约束,逐渐内化为社会公众的内在意识,实现他律向自律的转化,使公民的社会公德素质上升到更高的层次。

(作者为山东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参考文献】

①肖群忠:《关于社会公德问题的几个理论问题》,《河北学刊》,2007年第6期。

②于建东:《当代公德与私德的抵牾与和谐》,《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

③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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