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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为社会组织监管提供新支撑


2018-04-30    来源:人民论坛    作者:张战勇

【摘要】一直以来,社会组织监管都是社会治理中的关键性课题,其与社会组织发展相辅相成、相互促进。进入“互联网+”时代以来,“互联网+”参与到了社会组织监管中,提升了组织监管的有效性,为社会组织监管提供了技术支撑,丰富了社会组织运作结构,与社会组织监管的互构与耦合催生了新的监管方式,重塑了社会组织监管的生态系统。

【关键词】“互联网+”  社会组织监管  生态系统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九大在报告中提出,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这为社会组织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些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激活了社会组织的管理活力,以“跨界融合、连接一切”的后发优势,通过多元参与、权责明确、上下互动的理念,解决了现有政府、企业及社会治理的难点和痛点,打破了自上而下的权力控制方式,与社会组织监管的主体单一、组织动力疲软、民众参与不足具有了很强的互构耦合性。

“互联网+”为社会组织监管提供了技术支撑

“互联网+”参与社会组织监管涉及到了组织结构、制度匹配、技术与相关主体的相互融合,是信息技术对传统监管方式的再造。国外有学者认为,一些网络形式比官僚制度更加灵活、适应性更强,由于遵循不同的内部逻辑,组织间网络的凝聚力和管理手段不是存在于等级结构和命令系统中,而是存在于网络纽带的规范、信任和结构中,能够让人们轻松地获取知识。可以说,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和通信技术的应用使得组织、网络和制度等发生了变化。

然而,客观信息技术是传统监管模式再造的基础,因此,在互联网参与社会组织监管的执行场域下,还需要多项组织技术与服务平台的支持,技术成了塑造互联网精神和多元参与的前提条件,技术改变、连接着一切。在技术的影响下,制度安排的存在方式与智力结构产生了系列性变革,彼此之间影响,自上而下各种规范性的约束条款逐渐增多。当客观技术、主体结构与制度安排相互作用时,它们共同作用于社会组织监管的信息生态。

以互联网技术重塑社会组织监管生态

传统的监管体制是一种“职责同构”的政府组织模式,组织监管下的多重监管容易出现失效无序的状态,折损了组织监管的综合服务效果。而将互联网技术引入到社会组织监管中,能够充分发挥不同领域服务主体的智慧和创新能力,通过“跨界融合,连接一切”的开放和包容,使各服务主体高度地参与和交互,从而实现了组织内外部生态系统的协同、交互、融合。其中,企业为技术嵌入与组织监管提供服务平台,是互联网技术的供给者与生产者,推动了平台与服务的双向融合;公众则以低成本、高利益相关性的行动逻辑参与到社会组织监管过程;同类社会组织以平台为基础,实现了各个环节与相关利益主体的对接,满足了各个群体的需要,形成了多边网络效应的监管转变。

目前,我国现有的社会组织监管通过自上而下的制度安排,利用外部组织年检、规范化评估、信息披露等制度,在属地化登记、属地化管理服务方式下开展工作。但制度安排下的技术执行弥散化明显,制度顶层设计以实现监管手段创新的制度化安排,将社会组织监管与信息技术进行整合还没有完全实现。而将互联网技术应用到社会组织监管中,法律制定过程中的平衡与权责体系的建立,能成为互联网参与社会组织监管的重要基础,使不同利益相关主体之间的互动博弈冲散互联网与社会组织监管结合的执行效力。由此,一些社会组织网络新载体会走向标准化,如:智能自动终端、虚拟服务中心等;各种基础环境的制度规范、组织信息报送、大数据分析等也都会实现制度性约束以指导实践突破创新;而目录体系则成了互联网技术与传统监管方式革新的制度保障;服务标准化与规范化则催生了网络技术与制度创新走向融合。由此,从技术感知、设计、执行、应用的制度性上,“互联网+社会组织监管”的制度性得到了重塑。

长期以来,社会组织监管部门“各自为政,条块分离”现象严重,信息共享程度较低。而随着客观信息技术及制度安排的不断完善,在互联网参与社会组织监管的行动逻辑下,组织监管框架日趋扁平化,以信息交换平台、资源服务平台、统一用户管理平台为支撑的服务平台日趋多元化,从而实现了信息共享的基本导向,带动了信息生态的不断优化,重塑了信息生态系统。其中,信息交换平台向社会提供了统一的社会组织监管信息收集、交换与整合,推进了市、区、街道、社区四级部门纵向和横向之间的有序信息交换,能够实现政府机构各部门信息交换需求,覆盖了各级部门的社会组织信息资源交换共享体系,实现了不同信息系统之间的信息传递与共享;信息资源服务平台以社会组织基本信息、服务信息等为核心主线,通过对各类信息资源进行描述、引用等,整合了信息交换平台汇集的信息,为分散异构的各类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提供了基础性支持;而社会组织统一用户管理平台能够防止因信息过于泛滥而影响社会组织监管效力,是以相关服务部门为主体,严格把控信息发布的质量。

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使社会化的个体由传统的线下思维走向“手机思维”“互联网思维”,催生着社会结构与社会互动方式不断变化。以往传统的社会组织监管模式下,挤压着互联网技术参与社会组织监管的生存空间与合法性嵌入,具有地方化监管特色的“小叙事”并没有完全展开。近年来,互联网技术应用背景下的社会组织监管成为一种趋势,从项目活动的发布、人员招募到组织筹资、信息披露等都开始应用互联网技术,但以“互联网+政务”为代表的社会组织监管技术执行力度非常有限,互联网技术并没有得到广泛的应用,技术应用的单一性布局特征明显,技术生态没有形成,技术间的关联性较差。由此,在现有信息化环境下,需要结合组织服务热线、虚拟组织服务大厅、客户终端等载体,以相应的信息公开平台、信用体系建设平台、年检服务平台等,通过对客观的信息技术所带来的硬软件技术进行建设,以此带动互联网参与社会组织监管新模式的生成,共同塑造组织技术向多生态发展。

技术执行下的组织监管创新

在社会组织监管中,互联网技术以客观的信息技术为支撑,可以有效地解决传统组织监管带来的主体性单一、民众参与性不足等现实问题,能够重塑社会组织监管的生态关系,并促使原有层级结构走向扁平化。并且在技术执行过程中,监管形式、内容、制度安排等都发生了变化。此种社会化的监管方式,通过信息技术与传统实体的结合,塑造了政府与社会合作的共治模式,打造出了人工与智能并存的运作模式,破除了“条”“块”分离,形成了线上、线下一体化联动模式和点对点服务连接的精准模式。

传统的社会组织监管模式是政府对社会组织发展的一种风险防范,体现的是国家利用公权力处理两者关系互动行为的一种制度安排。而在政府职能转化与组织建设不断强化的背景下,市场力量成为网络化时代不可忽视的主体,国家与社会关系结构正发生变化,社会内部开始逐渐分化,社会团体、基金会等机构层出不穷,尤其是在互联网已经深刻影响到目前社会结构与互动关系时,彼此之间的连接与互动呈强化趋势。互联网技术与社会组织监管的策略性融入,促进了社会资本的再生产,实现了信息技术与治理技术的精准对接,最大限度地发挥了组织促进公平的“社会理性”;并且在连接政府、市场与社会的各主体关系时,改变着彼此之间的互动方式与关注焦点,实现了社会组织责任与绩效并重,使得社会资源配置方式等转型与升级成为可能,塑造了新的治理结构,创建了服务型社会,促进了我国社会治理改革

(作者为内蒙古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注:本文系内蒙古哲学社会科学规划2015年研究项目“内蒙古社会组织承接政府服务问题研究”(项目编号:SB20150010)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朱志伟:《互联网+社工:社会工作结构性关系的三重塑造》,《长白学刊》,2017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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