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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事案件视角浅析我国证据法发展趋势


2018-10-26    来源:法制与社会    作者:马雄

摘 要 目前,我国诉讼法证据规范主要来源于我国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三大诉讼法规范,但是随着时代不断更新发展,我国诉讼法证据规范已经呈现出与时代一定程度上的不匹配,因此,制订新的证据法规范,已经很具必要性,本文通过刑事诉讼案例分析我国近期证据法立法趋势,为我国证据法立法提供一定程度理论参考,在一定程度上是极具可行性和参考性的。 
  关键词 诉讼证据 证据法 立法 趋势 
  作者简介:马雄,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0.007 
  2017年7月某日19时许,身为甲村人被告人张某和孙某二人,在从外面回家途中经过本村一道路處时,发现乙村村民朱某正和甲村女村民叶某在一起散步。因之前张某曾追求过叶某未遂,为报复朱某,张某向孙某提出对朱某进行殴打,被告人孙某当场明确表示同意。两人随后在该村一村民家找来砍柴刀一把和木棒一根,并以此作为殴打朱某之工具。二人来到朱某和叶某约会处后,被告人孙某持木棒突然蹿出朝朱某头上一通乱打,被害人朱某在被殴打后起身逃脱,张某见朱某逃脱后立即追上去朝其头背部一顿乱砍。后被害人朱某逃跑至一段悬崖路段时,失足坠崖死亡。后该案件移送起诉后在法院审理阶段,出现了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堪笔录、法医鉴定结论等多种我国法定证据,但与此同时在法庭庭审中也出现了诸如乙村村民集体签字证实犯罪嫌疑人孙某平时在村里品行不好等关于孙某品德证言证词,最后导致了孙某被法院重判,本来犯罪行为情节上未超过张某的孙某,被判处了和张某一样的刑期。在这个案例判决中,可以看出我国在审判实践中很有必要有一部完整而又专门的证据法来对我国的相关诉讼活动所使用证据进行法律规范,比如案例中的孙某,仅仅是一个所谓的村民多人签名证明其品行的“万民贴”,就将嫌疑人行为放大,达到了所谓“穷凶极恶”之名,最终导致案件嫌疑人被重罚重判。从案例可以深刻体现出:我国目前在诉讼活动中部分证据适用是不合理的,也是亟待解决和加以规范的。 
  证据法,是一个在法学学术界早已被广泛探讨的问题,我国现行诉讼法或者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多达数种,但我国目前为止尚未出台专门的证据法规定诉讼证据。现在学界比较认可的证据法概念是:证据法是指诉讼中证明活动的法律规范内容的总称,主要包括内容是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大诉讼领域内证据适用规范。截止至笔者写本篇论文之日,我国仍然没有专门对各大诉讼活动进行专门证据适用规范要求的专门之诉讼法。并且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领域在制定统一证据法问题的是与否上,学界依然是存在相当程度的争议,本文将就中国证据法的立法走向和未来发展方向作简要阐述,结合近年来中国证据法研究领域内走向分析,在未来中国证据法将会主要呈现出以下几种立法走向和趋势: 
  一、证据法立法将会进一步呈现出专业化趋势 
  纵观我国现行法律体系而言,目前我国是没有专门证据法而存在的,我国目前现行法律证据体系要求,是分为三大块在本专门诉讼法中设专章以对证据问题进行规定,其中还有部分司法机关内部通行的证据要求规范以及两高司法解释等,这就使得我国目前现行证据规范建设体系复杂,标准也相对各自为战,未能达到有效的统一性规范要求。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如此的门派林立,没有统一的证据规则指引,使得人们在很多司法具体问题实践上出现了选择困难和操作困难,使得诉讼参与者在收集和适用证据的过程中出现多重标准和多种意思领会,从而极大程度上不利于诉讼参与者高效参加诉讼,进而影响司法活动的效率和公正性、权威性。要解决这一问题, 就必须对证据立法进行完善。以我国现行诉讼体系为例,在我国现行诉讼体系中,三大体系分别是: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结合我国目前司法实践情况,我国刑事诉讼活动参与机关涉及公安、监察委员会、检察院、法院四个单位,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单位来进行操作和认定,在制定关于刑事诉讼证据法内容时,要充分考虑到多阶段多单位之间证据认定标准和工作衔接的问题,使之有效组合,才能完整构成刑事诉讼证据体系,达到适用目的。相较于刑事诉讼分阶段进行而言,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就显得和刑事诉讼区别就很大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在人民法院一个阶段就可以完成,既是开始地又是结束地,而且相对于刑事诉讼来讲,诉讼参与主体的变化,会导致证据提供主体和证明力等各项内容区别,因此在证据法立法思考上,我们还应该在兼顾标准统一之外,特别注意各大诉讼活动之间的区别,在保证证据规范这一共性的同时,还要充分兼顾到各诉讼活动的差异性,才能达到既统一又充分保障各内容充分适用。还要引起注意的是,对于各诉讼活动证据规范之规定,也不能太过于细化,因为细化会带来分类证据之间的繁琐和零散,将极大降低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法律规范不可能会具体规定到每件涉诉案件上来,不论是欧美还是我国,如此做法都是无成功操作前例的。因此,如何把握共性与个性这个融合度,是我国证据法立法中必须要着重予以考虑的问题。立法作为司法前提和基础,在我国提倡以审判为中心司法改革大环境下,专业化立法也应当顺应时代潮流,走向专门法专业化,进而促进诉讼效率不断优化。 
  二、证据法立法将会进一步保护诉讼参与人权利 
  目前,我国正在持续深入推进我国司法体制改革,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诉讼当事人诉求受重视程度不断得以增强, 在司法制度和实践上更加注重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保障。这里要指出的是,关于诉讼参与人权利保护主要是针对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还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侦查机关因为各种原因,会部分不当的适用侦查权,对公民部分合法权益构成实质性损害。结合近年对于历年部分冤假错案纠正内容来看,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侦查权的滥用和监督权的缺失,是导致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原因。但说到底,还是因为证据法缺失,对于证据缺乏更规范的采信和认定标准,从而导致五花八门的证据都出现在诉讼活动中,导致过程错误进而出现结果错误。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国家机关所提供证据会在审理中被赋予更多的证明力,这对相对诉讼参与人来讲,是极为不利的,本着诉讼平等原则,那么应该是在同一证据规范标准下,诉讼活动参与双方应该具有平等诉讼参与权利,并且所提交证据应当具有同等证明力。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 收集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是目前而言,在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还依然有一部分非法证据不断产生并在不断被使用,这是严重影响诉讼活动公正性的。在没有新证据规范出台前,我国刑事诉讼中重口供现象在一个时期内还将持续存在,这也是证据法需要在立法中加强诉讼参与人权利保护的一个紧迫需要。与此同时,在我国现行三大诉讼中,还体现出应当加强对于证人保护力度,对于证人证言真实性违法后果处罚力度应当提升,这都是证据法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何保证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权利得到充分保障,进而促进诉讼活动参与性和公平公正性。未来我国的证据法将更加重视诉讼的公平性, 力求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最大程度之权利公平。 
  三、证据法立法将会进一步内容合理化 
  伴随着我国司法改革和公安改革等司法改革活动的深入持续的开展,未来我国各项立法将会不断推陈出新。那么相对的来讲,证据法立法也会实现重大跨越,更加重视专业化立法之余,也会更加注重法律立法合理化。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我国现行证据种类划分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跟不上时代发展步伐,再次规划我国诉讼证据要求,包括证据种类新增、标准判断更新等证据法立法內容也应该提上议事日程,尤其是在国家大数据背景下,加之科技强警、智慧法院等科技建设成果不断涌现,诉讼活动中科技手段终将走下神坛,走入寻常诉讼活动中,科技元素不断增加将会是我国诉讼证据规范合理化重要发展方向。 
  根据马克思关于人类认识论的哲学论述,人类认识世界是有限,但终将在曲折中不断进步,这对于人类诉讼活动中关于证据认定发展过程同样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 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 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正如前文所述,我国在诉讼活动中很大程度上过度依赖言词证据,但是现实中诉讼参与人,会基于为逃避惩罚等利害关系或者是风土人情、利益倾向等各种主客观原因,我们在诉讼活动中所听到或者是提供的言词证据很难最大程度上保证是真实有效对于争议事实的客观反映,过于依赖于言词证据,很大程度上会影响法官对案件的真相进行客观了解,进而做出公正客观判定。在未来发展中,我国证据法采取的证据规则应该充分考虑到我国国情实际和现代科技进步等时代发展,在充分多样性上下足功夫,提升证据合理性,以此来推动我国司法实践中诉讼制度的发展。 
  四、证据法立法将会进一步规范诉讼参与人权利 
  在现行司法改革推进下,我国未来诉讼将会持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法官在诉讼活动中将会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因此进一步提高法官履职能力,进一步规范法官证据采信规范度,就需要进一步加强证据规范立法指导。诉讼活动也仅仅只有法官一个群体参与其中,其他诉讼参与者也应当依法参加诉讼,更好实现诉讼目的。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已然是审判为中心制度,但是作为行使侦查权的公安机关和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关、以及行使检察权的检察院,证据法也应该在立法中分别对其诉讼参与权利进行充分的规范,从而在刑事诉讼源头和中间环节上保证证据适用确实规范,进而保障法院判决源尾客观公正。 
  针对于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来讲,这两大诉讼参与人由于可参与人在参与门槛上要求相对较低,加之参与人员身份可能多而复杂可能因为法律水平差异而导致其难以适用严苛而生涩的证据标准。因此相较于刑事诉讼参与人规范上来讲,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参与人权利更加难以进行规范。这就要求证据法在立法上,在保证立法标准不低于刑事诉讼立法之下的大前提下,要如前文所述一样,充分考虑到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个性要求,在保证立法专业化和合理性的要求下,对所涉证据标准进行立法,确保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活动的有效开展。与此同时,还应该在三大诉讼权利人证据规范中加入非法证据和虚假证据等有碍于诉讼活动客观公正开展因素的惩罚性条款规定,法无规定则不言之为不可,所以从法律上对证据提供和采信进行规定很有必要,这既是司法进步的需要,也是顺应时代提升诉讼公正和效率的需要。 
  证据法发展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我国证据法在其不断发展和完善过程中,还应当放长放远来看,尽可能充分借鉴国外的先进法制理念和成功建设的经验,充分与我国历史传统和具体国情有机结合,进一步促进我国证据法实践不断进步不断向前,以此推动我国司法实践中公平正义的彰显,助推中国特色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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