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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运行中道德的缺失与重建


2016-08-30    来源:人民论坛    作者:葛声波

【摘要】法律运行是指法律的制定、执行、适用和遵守的过程,即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法律虽然是现代国家规范行为的主要手段,但它不能单独地实现良好效果,必须通过吸收和反映一定的道德内容,借助道德的基础作用。只有加强道德建设,才能促进法律的制定、执行、适用和遵守,推动国家的法治进程。

【关键词】法律运行 道德 缺失 重建

【中图分类号】D648       【文献标识码】A

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定,我国的法制建设与发展极为迅速,据有关数据统计,自1981年至2004年,我国先后出台400多部法律,在此期间国务院还通过了近700项行政法规,可见我国立法速度较快、规模空前,使得我国在较短时间内实现了有法可依,为依法治国打下了坚实基础。这些法律法规在社会发展中对政治、经济、社会以及文化等各个方面不断进行规范和调整,保证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序开展,但在实践过程中,假冒伪劣、司法腐败、权力寻租等违法违纪行为仍在不断增加,在法律的运行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依然存在。产生这种现象固然有法治不健全的原因,但其中一个更容易让人忽略的因素便是道德在法律运行中的缺失。道德在法律运行中起着基础性作用,一旦失去其支撑,法律法规虽健全却不能实现其良好的运行效果。因此,在依法治国的同时,要重视法律运行中道德的构建。

道德在法律运行中的意义

法律运行这一过程包括法律的制定、执行、适用和遵守几个部分,它们分别对应的是立法、执法、司法以及守法几个程序。而在这几个法律运行程序之中,其必须借助道德作用,反映和吸收道德内容和精神,才能保证其有效运行。

首先,道德是法律制定的精神指导与价值基础。法律的制定必须符合道德的公正性与良善性评价,只有法律符合道德的良善性规定,才能被大众和社会所接受,也才有运行的基础与可能,道德的伦理能够不断促进法律的制定、修改以及废止,从而确保法律的伦理方向,保证其有运行的伦理基础。

其次,法律的执行与实施需要道德的支持与保证。在立法、执法以及司法的过程中,立法者、司法者自身的道德素养就与法律的制定、执行等有着密切的关系,其道德素养的高低会直接影响法律实施的公正性与公平性,立法者、司法者良好的道德素养是法律运行的重要保障。

最后,社会个体的道德是其遵法、守法的重要保障。社会个体的道德是其认同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只有法律与道德价值取向一致,个体才有认同和接受法律的可能,继而才能够做到守法和遵法,这也是法律能够长期维护社会稳定的保证。

除此之外,从历史来说,道德规范的逻辑先于法律规范而存在,在后来的发展中,法律规范是在道德规范的基础上而建立的,因此法律的标准很大程度是来自道德的良善标准,而法律制定以及运行很大程度上也是为了追求和维护道德的公平与良善。因此,道德与法律是相互补充的,道德又是法律运行的基础。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诸多思想家也认为法律不过是通向道德正义的手段和途径,而且在西方国家,道德正义高于法律正义,这也说明道德在法律中的意义重大。

法律运行中道德的缺失

道德对于法律的运行至关重要,我国目前的法治建设还停留在大规模立法阶段,道德建设依然相对缺失,这也是导致法律运行中不断出现各种违法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

立法过程中道德缺失。西方国家在法治上推崇以法律来构建社会秩序,而中国在借鉴的过程中也以此为标准,因而中国早期的法治建设注重完善法制体系,大量的立法行为试图以法律来调节社会关系的方方面面,以此来建立公正公平的社会秩序。从实践来看,我国的法律运行效果远远不及西方,其中一个主要原因便是我们在学习西方的法治建设时仅仅借鉴了西方法律层面的经验与模式,但其实西方的法治社会构建并不单单依靠法律,而是在一定的文化基础上进行的法治建设,西方社会十分重视基督信仰、多元文化、宽容思想等文化建设,这些文化思想在精神层面上给社会个体以指引,是从道德上建立了一定的社会秩序,这为其法律运行打下了基础,并与其法律法规相辅相成,共同构建社会秩序。而我国在立法过程中,只注重以法律来重新建立社会秩序而忽略了从精神和道德上进行一种秩序的构建,这实际上正是一种本末倒置,因为法律只是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手段,失去道德的支撑,社会个体必然陷入精神困境之中,法律构建再完善也无法得到人们精神道德上的认同,因而也失去了发挥作用的基础。

执法过程中道德缺失。执法过程中的道德缺失主要是指执法人员的道德缺失,往往造成执法不严和执法腐败等问题。执法过程是一个法律由抽象运用于具体的过程,而执法者便在其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其作为抽象理论的使用者,在将其运用到复杂的社会事务的过程中,执法者拥有较大的量裁权,而这就给执法者的执法不严以及执法腐败提供了平台。

一方面执法者道德素质不高会导致其在执法过程中出现执法不严、监管不力,这就导致其对一些违法违纪行为活动进行姑息和包庇,从而没有使法律发挥其应有的监管威慑作用。近年来频发的食品安全问题,如三鹿奶粉、瘦肉精、毒豆芽等事件,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便是由于执法者道德素质不高。另一方面执法者道德素质不高也会导致其自身约束能力不足,金钱等诱惑使之背叛道德法则,加之其拥有一定的量裁权,因而便产生权钱交易,从而产生执法腐败问题。

司法过程中道德缺失。司法过程中的道德缺失主要是指造成司法不公以及司法腐败问题。司法是通过法律来解决已经产生的纠纷问题,其本质和原则就是公正和公平,如果司法不公,个体便不能对司法机构以及法律产生信任和认同,并对司法部门的公信力产生怀疑。而在目前的司法程序中,存在以权谋私、偏私的情况,一些司法人员在司法过程中往往受到人情、金钱等影响,从而违背道德和良知,作出不公正的司法裁决。除了司法不公之外,司法人员道德水平不高也会导致司法腐败的产生,一些司法者往往用手中的司法权去换取个人利益,产生贪污受贿、枉法裁判等现象,任意践踏道德和法律,造成对他人权益的侵害。

守法过程中道德缺失。虽然目前我国的法律系统日益完善,但我国的遵纪守法情况却不容乐观,尽管多数社会个体都能做到守法,但部分社会个体的违法行为是与其道德缺失密切相关的。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多元化开放的社会思想使得人们逐渐接触各种思想潮流,在这一过程中许多社会个体便产生了拜金主义等思想,为了追逐自身利益而不顾道德与法律的约束与监督。例如食品安全问题,不法商家为了降低成本,最大程度获得利益,制假售假,不顾消费者的健康与安危。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劳动违法事件也与人们的道德缺失相关,例如不断发生的矿难、拖欠农民工工资、黑砖窑事件等,这些雇主为了节约劳动力成本,克扣劳动者工资,欠缺劳动保障措施以及非法雇用童工等,这些事件触目惊心,而雇主的冷漠与残酷正是其道德缺失的表现,法律可以对其进行制裁但却无力阻止这些事件的发生。

法律运行中道德缺失的原因分析

社会转型期新的道德秩序尚未形成。我国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后,社会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打破了原本的集体主义下形成的强大道德规制,但与此同时新的社会道德秩序并没有完全形成,这就造成目前我国主导道德秩序的真空化和混乱化。无论是古代的传统道德,还是新中国成立初期的集体主义道德或是西方的道德秩序都不适合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从历史发展来看,社会的顺利转型往往需要建立一套与之相适应的道德体系,在此基础之上进行法制建设,而中国的社会转型毫无经验可以参考,法制建设也是在政府推动下进行的,因而缺乏相应的道德基础,这也造成法律运行的效果不能完全发挥。此外,社会转型期观念的开放也造成人们道德价值取向的混乱,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腐朽价值观的渗入对法律的运行造成消极影响。

道德的利他性得不到实现造成法律运行中的道德缺失。利他性是道德的一个重要特征,即为了维护他人利益而做出自己的贡献,而法律正是一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利益的工具,因此法律运行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为人民服务的过程,其也具有利他性。而目前法律运行中道德的缺失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道德利他性没有得到实现。一方面是由于相关人员道德素质不高,没有为人民服务的自觉;另一方面则是相关人员在法律运行中并没有从精神上获得相应的满足,道德的利他性中还包含着一定的利己性,即在帮助他人的过程中,助人者自身获得精神上的满足与愉悦,实现自身的价值。如果一些人在助人过程后并没有获得这种满足,那么道德的利他性就难以形成,而在法律运行过程中,一些执法或司法者虽然廉洁奉公却得不到他人尊重,在物质上也十分清贫,得不到相应的物质回报,这也很可能造成法治腐败事件的产生。而且在遵法守法的过程中,如果人们的精神需求得不到满足,这也会使得人们对道德价值标准产生怀疑,例如当诚信守法的人得不到表扬,使其很难意识到诚信守法是重要的道德标准,进而有可能做出违纪违法行为。反之,诚信守法行为得到社会的广泛赞扬和褒奖,这就使得社会个体认同诚信守法的道德准则,并不断强化这一意识和行为,从而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气。

社会制度引导的偏差造成法律运行中道德的缺失。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而道德作为一种上层建筑也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在计划经济年代,重集体轻个人、大公无私等成为人们的道德选择,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倡导效率优先,因而人们更加注重自身利益的获得,这也成为一种市场社会环境中正当而普遍的道德实践。因此,社会道德的形成并非取决于社会教育,而是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当时的社会环境制度,这并不是说社会制度就完全决定了社会的道德水准,而是其对一个社会的道德价值取向具有引导作用。当一个社会的制度倾向于注重效率时,那么公平的道德精神便会衰弱,这也就使得极力维护社会公平的法律难以顺利运行。

法律运行中道德构建

在立法方面,要弘扬立法内容的道德公平。公平是社会道德的核心。目前我国已经转变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而注重效率与公平并重,但长期以来形成的贫富差距等造成我国还存在较多的不公平现象。法律是维护公平的重要手段,其必须在立法中就体现公平公正的道德内容,这才有利于通过法律而维护社会公平秩序。

可以从财政、税收、教育等几个方面的立法来合理引导社会资源的分配,实现公正公平。在财政支出上的立法公平主要是为了解决初次社会财富分配造成的贫富差距问题,但我国政府过去将过多的财政资源用于经济建设,而对公共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投入偏少,这导致社会发展的不全面。因此,未来的财政立法应该着重注意民生以及社会保障方面的财政投入的保证,实现社会资金再分配的公平。在税收立法上,要对一些高消费产品或投资收入征收较高的税费,以此来调整再次收入分配中的公平公正。在教育方面,高等教育的昂贵学费阻碍了社会个体阶层的流动造成社会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拉大,因此在教育立法上要注重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确保社会个体受教育机会的平等。

在执法道德建设上,要转变政府职能。首先,要改变政府本身私立性,其不能参与任何商业行为,防止其在执法过程中为了自身利益而产生执法不严与执法腐败问题。

其次,要弱化政府的经济功能,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国家可以通过一系列立法来确保政府在公共服务上的投入。

再次,政府还应该完成一定政治制度的法律法规建设,保障其严格执法,政府应该改变以往以经济指标为主的干部考核机制,提高民生建设在其政绩考核中的比重,此外还可以实行官员干部财产公开制度,防止其产生腐败。

最后,在执法过程中可以采取连带责任制度,当出现执法不严的人员,其集体会因为其执法疏漏行为而受到责罚,这在一定程度上督促执法者严格执法,强化其责任感,保障法律的正常运行。

在司法道德建设上,要完善司法制度,保证司法公正。一方面,要保证司法独立,只有司法独立,司法者才能保证其司法行为不受外界干扰。虽然目前我国在法律上表明司法机构具有司法独立的权力,但在具体的实践中其还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行政权力的干扰,而我国司法机构要想真正实现独立,就必须在人事任免和资金来源上摆脱政府的行政干扰。另一方面,在司法人员的选任上,除了要注重人员的司法专业能力,还要注重对其道德素养进行考核。

在守法道德建设上,要培养和提高人们的守法道德素质。首先,要提高违法成本,从而培养经营者守法道德。在现实的社会制度过程中,一些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使其获利颇丰,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过轻,这导致一些经营者为了追逐丰厚的利润而去违法,因此加大对违法者的惩罚,提高其违法成本,有利于减少违法经营者,提高其守法道德。

其次,要提高劳动收入比重,培养劳动者的守法道德。我国实行按劳分配制度,基本体现了分配平等的原则,但从我国目前的劳动分配来看,我国劳动者从劳动上获取的劳动收入总额在国民经济生产总值中所占比例不高,这就导致社会个体尽管投入大量的劳力却并不能获得等价的物质回报,这就削弱了劳动的合法性与正当性,也就削弱了通过劳动获得合法财富的劳动光荣的道德主导,增加了人们违法违纪的可能性。

最后,要注重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从而培养起弱势群体的守法道德。弱势群体的最大需求是获得生存的可能,因而当其基本的生活得不到保证,则很有可能产生生存与道德的矛盾,从而产生暴力抗法事件,尽管法律的强制性对其有一定的威慑作用,但要根本解决这一问题,还需要社会建设全面的、高水平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其基本的生存权,从而缓解其与社会的矛盾,这对防止弱势群体的道德滑坡具有重要作用。

结语

要防止法律运行中的道德缺失,必须加强道德建设,一个重要对策便是提高法律运行主体的道德素养,立法者能够公平制定法律法规,执法者能够严格按照法律执行,司法者能够确保法律公平适用,法律运行中这一切的实现都基于法律运行主体的道德品行。此外,还需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全民道德素质,从整体上保障社会主义法律的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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