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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的负性刻板印象表现与成因


2016-09-10    来源:人民论坛    作者:陈 鹏 林 咏

【摘要】司法公正的负性刻板印象严重阻碍了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思想深入人心,阻碍了法治建设的进程。清楚地了解司法公正的负性刻板印象的行为表现及其形成原因是寻找恰当对策的必要条件。文章论述了司法公正的负性刻板印象的三种行为表现,并分析其形成原因,以期下一步能够找到适当的消除策略。

【关键词】司法公正 负性刻板印象 成因分析

【中图分类号】B849       【文献标识码】A

前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依法治国“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法治建设与重大民生问题息息相关,法治建设也是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必要保障,并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保证司法公正是促进国家和谐与发展的重要条件。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司法不公观念成为了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认知偏见即存在着司法公正的负性刻板印象,严重阻碍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思想深入人心,阻挡法治建设的进程,司法公信力受到质疑,也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所以消除司法公正的负性刻板印象对提高司法公信力,提升政府公信力,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司法公正,其基本内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司法活动广义而言可以包括法官、检察官、警察等司法人员的执法活动;狭义的司法活动则仅指法院的审判活动。司法公正包括实体的公正与程序的公正。实体公正即对案件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做出了公正的处理。程序公正指司法活动应在公正的进程中进行,具体又包含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司法机关居于中立地位;二是案件当事人居于平等地位;三是判决依据的公正性,即审判者只能采纳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程序的公正为实体上的公正提供了重要的前提和保障,只有程序公正才能确保结果的公正。司法公正的内涵决定了司法公正是司法的核心,由此确立了司法公正对于司法活动、法治体系以至于整个社会的重要作用。

但是,研究却发现司法公正的实践情况不容乐观,司法不公在很多情况下存在。司法不公的表现包含司法腐败、司法独断和司法软弱三个方面。司法腐败实为司法不公的一大突出而重要的问题,司法腐败的外在形式主要表现为权力的滥用。在现代社会中,司法独断表现为对司法程序的轻视与擅断以及对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漠视。不断出现的冤案错案正是司法独断的表现,较有影响的有佘祥林“杀妻”案、呼格案等等,这些案件的出现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形象。司法软弱表现为司法机关人员的不作为,通常出现在法院审理有关国有或集体企业的案件当中,当地政府以稳定大局为托词,对法院审理及执行施加压力,致使司法机关无法做出正确的公正判决。

司法公正的负性刻板印象的表现

当今中国的司法不公存在多方面的原因。一是历史原因,从我国司法活动的发展过程来看,强调伦理重于法律;二是司法权力和行政权力关系不清,由于存在着“行政垄断”,使得司法机关不能独立进行司法活动,从而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同时也造成司法机关缺乏行之有效的司法监督体制;三是司法程序方面的问题,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观念,导致程序赋予司法公正的约束力度不够。

正是由于在实践中司法公正往往未能实现,社会公众才产生了司法公正的负性刻板印象并在行为中反映出来。刻板印象是指人们对某类人或物体形成的一种固定看法,其主要特征有:它是一种过于简单化的分类方式;在同一社会文化或同一群体中,刻板印象具有相当的一致性;它多与事实不符,有时是错误的。司法公正的负性刻板印象指认为司法不公在司法机关和司法活动中是普遍存在的定势化认知。

司法公正的负性刻板印象最为直接的行为表现是,社会公众往往倾向于协商的方式来解决遇到的冲突或者纠纷,而不愿用法律来解决冲突和纠纷,维护自身权利。当然,这与中国“和为贵”、“无讼”、“息讼”的传统有关系,然而在传统思想的影响力逐渐衰微、法治思想已经广泛传播的当今社会,我们不得不用除了传统以外的原因来解释普通人不愿使用法律程序的行为或者更直白一些:社会公众为什么不愿意走进法院打官司的行为。可能的原因有二:一是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认为自身权利并不能得到公正的维护;二是法律程序太过复杂。

为了维护司法的公正性、法律的权威性,司法程序必有规定的模式,对于普通人而言可能是比较繁琐的,但是有律师这样的专业人士可以帮助人们很好地处理法律问题,所以由于法律程序的繁复而放弃法律手段的人,更有可能是存在其他原因—怀疑法律能否公正的保护自身的权益,而不仅是为了逃避繁复的法律程序。从这个意义上讲,所谓畏惧司法程序的繁琐不过是对司法公正性质疑的副产品。由此可以看出,普通公民不愿走进法院的行为,其实就是社会公众用脚在为司法公信力和司法公正性投票,是司法公正的负性刻板印象的直接表达。

司法公正的负性刻板印象的另一表现是流氓律师大行其道。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案件所涉及的就是一群以法律斗士为伪装的流氓律师,他们打着“维权”的旗号,实则寻衅滋事,自2012年7月以来精心组织策划炒作40余起敏感案事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从另一方面来看待此案件,必然会发出这样的疑问:为什么会有那么多人会相信这样一帮所谓的律师,为什么他们会有市场,为什么在其被立案调查之前他们还顶着“法律斗士”的光环,为什么他们可以肆意践踏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从现实上讲,可能因为普通人难以找到合理的司法渠道,但真正的原因却在心理上,司法不公的定势化认知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普通人面对司法机关的态度,普通人寻求口是心非的流氓律师的帮助却不愿意选择象征国家公正的司法机关,这是值得深思的问题。

社会公众倾向于怀疑司法机关的调查结果的权威性,却没有合理的怀疑理由,这也是司法公正的负性刻板印象的行为表现。2015年9月以来持续发酵的安徽女大学生撞老太太事件,虽然警方已经公布调查结果,确认两人有相互接触,但是网络上对于警方的调查结果的质疑却并没有平息。此次事件的两名当事人只是普通的公民,没有深厚背景,也没有复杂案情,警察无需袒护无需隐瞒,但其公布的结果依然引来众多质疑声,这难道不是司法公正的负性刻板印象在社会事件中的又一次映射吗?

相似的情形也发生在2015年初的安庆火车站民警开枪事件上,在检方调查组公布调查结果之后,依然质疑声不断,普通民众宁愿相信谣言也不相信司法机关的调查结果,原因何在呢?难道不是司法公正的负性刻板印象在作怪吗?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权威机关的调查结果引来的不是了解真相后的释然,而是一片质疑之声。实际上,当前面对有影响的社会事件,对于司法机关的调查结果,普通人往往倾向于会先入为主的选择怀疑而不是信任,会先入为主的认为所谓权威机关的调查结果存在不公正性,这难道不正是司法公正的负性刻板印象吗?

形成司法公正的负性刻板印象的原因

从根源上讲,这种刻板印象来自于司法活动本身的不公正性,司法腐败、司法独断和司法不作为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导致了司法公信力的严重不足,导致普通公民对司法体系的质疑,这是司法公正的负性刻板印象产生的客观原因。同时,司法公正的负性刻板印象作为一种普通公民对司法体系和司法活动的认知结果,其产生的社会认知原因也值得深入的剖析。刻板印象是一种稳定的社会认知图式,对人们的社会认知和行为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研究显示,即使遇到与自己的业已形成的刻板印象不一致的证据,人们依然倾向于保持刻板印象而非改变它。对于司法公正的负性刻板印象的行为表现的分析显示,这种刻板印象已经在人们的头脑中存在,而且不易改变。这就是说,仅仅通过减少行政权力对司法活动的干预、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完善司法程序、增强司法监督等手段来实现司法公正性,从而达到消除司法公正的负性刻板印象的目的是不够的,因为即使司法公正得以实现,已经存在司法公正的负性刻板印象也不会随之改变。再者,司法公正也不可能完全的实现,即使在声称法律体系完备的西方发达国家,司法不公的事件也屡有发生,所以必须分析其社会认知原因才能改变人们对司法体系和司法活动定势化的、偏见式的认知,才能消除人们对司法的不信任感,重塑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重建司法公信力。

在当前的中国,普通公民并不会经常涉及到诉讼,甚至许多人一生从未经历过诉讼,那么人们对于司法的直接知觉或者直接经验来自于哪里呢?

首先,来自于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的观察与感知。所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都具有双重身份:一是司法工作者,二是普通的社会人。在日常生活中,这双重身份往往并不统一。这种不统一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司法工作者作为法律的维护者的形象与其日常生活的形象不统一,二是司法工作者的专业素养与社会公众期待的专业形象不统一。司法工作者以普通的社会人的角色行事的时候,往往会有一些超出法律界限的行为,比如,极少数警察常常会驾车超速,而且是开着警车肆无忌惮的超速行驶,或者司法机关的车辆违章停车等。作为法律法规的维护者,却忘记自己的身份,执法违法,而且这些人的行为往往并未受到惩罚或者受到了惩罚社会公众却并不知情,这种情况的存在对普通人而言就是司法不公活生生的例证,对于即使只是偶尔观察到这种情况的普通人也会产生司法不公的看法。可惜的是,这样的事件并非孤例,人们偶尔会听到警察超速、违章停车的消息,也会偶尔听到司法机关的人员讲到其怎样管教犯人的事情,或许还会听到托关系找人帮助打官司的事情,于是司法不公的印象在人们的交流中不断得到印证和加强。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者的专业形象有较高的期望,而司法工作者与这种期待并不匹配,引发人们对司法公正性的怀疑—怀疑其素养是否能够有效保障案件的公平公正。前面所提到的安徽女大学生撞老太太事件,警察最终公布的结果是“双方互有接触”,这让许多人对警察专业性大跌眼镜。抛开媒体的公开报道,日常生活中,许多司法工作者往往疏于自律,这让其专业形象大打折扣,直接影响了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

其次,司法不公的印象还可能部分地来自于普通公民与行政机关的接触。我国的行政、立法与司法并没有分开,人们会习惯性地把这些机关统称为国家机关,对很多人而言这些国家机关就是一个整体,所以对于行政机关的认知也会影响到对于司法机关的印象,人们会把对国家行政机关的印象迁移到司法机关。普通人少有直接接触司法机关,但是对于行政机关,普通人却是经常要打交道的。谁能避免办证件和开证明的事情,又有多少普通人没有感受过办证难、证明多、审批多呢?当人们不断地领教着行政机关的傲慢与官气时,人们对于司法机关和司法体系会有偏见就是自然而然的了。当然,这种偏见并不直接与司法不公的刻板印象联系起来,但是司法机关被普通公民认作“衙门”的时候,司法不公的认知就自然有了更多滋生的土壤。所谓“衙门”,就不是普罗大众想去就去的地方,自然就会产生为权贵服务的遐想,自然就有了更多的潜规则和私下交易,所以对司法信任感就会降低,对其公正性就更加怀疑。其实,司法机关,尤其是法院,不应该像衙门,而应该像“医院”,医治社会关系中会有各种“病”,有了“病”,就去“医院”医治,简单自然。在这种简单自然的关系中,社会公众的纠纷得以平复,司法公正自然而然地得以体现。

如果人们的直接经验与知觉点燃了司法公正的负性刻板印象的星星之火的话,那么大众媒体就使得人们司法公正的负性刻板印象弥散开来,最终定格为一种社会化的、定势化的负面认知。当今社会,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大众传媒的导向作用日益突出,大众传媒成为社会生活中除了传统的行政、立法、司法权之外的“第四种权力”,但是,社会责任和经济的双重导向使得大众传媒往往处在一种分裂的状态。

在当今的消费社会中,大众传媒的社会责任导向不断被挤压,经济导向经常成为大众媒体最为重要的目标指向,这导致大众媒体责任缺失等诸多问题。在经济导向的背景下,为了满足大众的信息消费与娱乐的需求,大众媒体总是聚焦于负面消息。毫无疑问,每一个冤案错案都会成为媒体追逐的目标,被不断地热炒,仅2014年被报道的比较有影响的冤案错案就有十四件之多,不断翻炒的冤案错案让人们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越来越多。更为恶劣的是,有些媒体会刻意地消费普通案件中司法不公的可能性,以期达到被关注的效果从而实现其经济利益。比如,广受关注的药家鑫案,本来是一件事实清楚而简单的案件,但是有媒体杜撰出药家鑫所谓的深厚背景,引导出司法不公的可能性,从而使药家鑫案成为举国关注的热点,从2010年10月案发到2011年6月药家鑫被执行死刑,媒体对该事件进行了长达半年多的大规模跟踪报道,强度之大令人愕然。虽然药家鑫大学生的身份可以赢得一些关注,但是被媒体包装出来的案件可能存在的司法不公才是博得众人围观的最为重要的心理原因。同样地,在钱云会事件、南京宝马撞人案件中,大众媒体都以潜在的司法不公来引导人们来消费这些案件,从而产生新闻热点。但是,在众多媒体对这些案件不断地关注与评论以及社会公众不断地参与和围观中,司法公正的金漆不断脱落,司法不公的认知偏见逐渐占据了人们的意识,最终成为了一种自动化的、定势化的反应。可见,经济导向下大众媒体的责任缺失、导向错误和行为失范是司法不公的负面刻板印象成为普遍认识的决定性因素之一。

结语

总之,司法公正的负性刻板印象根源于司法活动本身,根源于司法公正未能实现的客观现实,并直接产生于普通人对司法不公现象的直接知觉中,产生于普通人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身份冲突的知觉中,并被媒体不断传播、发酵和强化,最终成为了大众化的、刻板的社会认知定势。司法不公的负面刻板印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的公正形象,严重影响了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其行为表现和形成原因的分析为后续消除策略的研究奠定了基础,对重建司法公信力、重塑司法形象具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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