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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正当防卫的司法认定—以赵宇案件为例


2019-05-22    来源:法制与社会    作者:袁念阳

摘 要 赵宇案件的发生再次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正当防卫的司法认定的关注。法理分析中相对简单的关于正当防卫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一定的难度。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有利于新时代司法工作的法制化、精准化和科学化。 
  关键词 赵宇 正當防卫 司法认定 
  作者简介:袁念阳,北京市第八十中学。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5.026 
  一、赵宇案件基本案情回顾 
  2018年12月26日晚,李某酒后与邹某一同乘车到达邹某暂住处,双方发生争执。李某被邹某关在门外后,踢踹防盗门强行进入邹某房间,并与邹某发生肢体冲突。楼上邻居赵宇听到吵闹声和呼救声后下楼查看,见李某正在殴打邹某,便上前制止致李某倒地。李某起身后又对赵宇进行殴打和言语威胁,赵宇随即将李某推倒在地并朝他的腹部踩了一脚,致其重伤二级。 
  案件发生后,赵宇被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拘留十四天,后以过失致人重伤罪移当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2月21日,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防卫过当,对赵宇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件对赵宇的行为如何定性,在司法实务界产生了不同认识,也引发了理论界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及热烈讨论,相关案件信息和报道新闻在微博、微信等平台上转发量近70万次,视频播放量超两千万次。 
  2019年3月1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消息,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依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指令对该案进行了审查,认定赵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原不起诉决定书认定防卫过当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决定予以撤销,对赵宇作出无罪的不起诉决定。3月12日,赵宇案件被写入最高人民检察院年度工作报告。案件发生后,赵宇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不同认识,也受到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相关案件信息和报道新闻在微博、微信等平台上的转发量近70万次,视频播放量超两千万次。2019年3月12日,赵宇案件被写入最高人民检察院年度工作报告。 
  二、正当防卫的标准及现实难题 
  正当防卫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20条第一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构成要件: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3.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进行;4.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5.不超过必要限度。就赵宇案件而言,赵宇是在听到叫喊声后下楼查看,并发现李某正在殴打邹某后,才上前制止并致李某倒地,可见,赵宇的行为正是为了制止正在发生的李某对邹某的不法侵害。而赵宇“将李某推倒在地并朝他的腹部踩了一脚,致其重伤二级”的原因是在赵宇制止李某殴打邹某后,受到了李某对其本人的殴打和言语威胁,因此,赵宇推倒李某并朝他的腹部踩了一脚的行为虽然并非出于对邹某所受不法侵害的制止,但与之前的防卫行为有紧密连续性,因此属于一体化的防卫行为,同样具有防卫性质。综上,赵宇的行为应当属于正当防卫。 
  当然,即使是见义勇为性质的正当防卫,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也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否则,可能构成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我国刑法中的一个量刑情节,是指虽然具有防卫的性质,却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20条第2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只有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才可以认定为是防卫过当,需要负刑事责任。而这款规定中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重大损害”,应当是一般人都能意识到的、显然不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行为,而赵宇将李某推倒在地并踩其腹部的行为并不是一般人都能意识到的、显然不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同时,我国现行《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在本案中,赵宇针对李某对邹某以及自己正在进行的殴打行为,采取防卫行为,即使造成李某伤亡,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因此,赵宇的行为不构成防卫过当,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与学理分析不同,在现实中会出现正当防卫司法认定难题,即在具体案件里,正当防卫行为往往与故意伤害行为容易混淆,同时判断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非常困难,与防卫过当无法明确区分。在本案中,赵宇对李某踩踹的行为造成了李某重伤的后果。赵宇本人并没有追求这种后果的主观故意,这种踩踹行为不是故意伤害行为,因而公安机关对赵宇的行为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并无过错。在此前提下,如果赵宇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则虽然实施了过失致人重伤行为,但可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将该案作为普通犯罪案件处理,显然依据其自身判断,并没有认定案件属于正当防卫。而晋安区人民检察院虽然认为赵宇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认定其在实施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过程中防卫过当,构成了犯罪。赵宇案件为正当防卫的当前司法认定难题提供了一个生动的案例。
出现正当防卫司法认定难题主要有三点原因:1.刑法理论和刑法规定并不是精确的。刑法理论并不能够精确描述和界定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刑法规定更不可能完全涵盖现实中的不法侵害和正当防衛的具体情形,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很难简单依靠刑法理论和刑法规定认定是否构成正当防卫。2.人们往往持有同情弱者的观念。由于正当防卫常常会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甚至是比较严重的伤害后果,例如致人死亡,司法工作人员难免因为同情此时的弱者(死亡者),加上舆论的引导和影响,导致造成严重伤害后果的防卫很少被认定为正当防卫。3.对正当防卫的认定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在具体案件中,何为不法侵害?何为正在发生?何为正当防卫的目的?何为必要限度?由于司法工作人员对刑法理论和刑法规定不同的理解和适用,致使不同的司法工作人员面对同一个案件可能出现不同的认定结果。 
  三、对于解决正当防卫司法认定难题的建议 
  (一)完善法律法规,确保有法可依 
  针对出现正当防卫认定中的难题的原因,要想从根源上解决正当防卫的司法认定难题,就应当进一步完善正当防卫方面的法律规定并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只有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才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准确认定当事人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有效工具,但从现行法律法规来看,关于这方面的规定却明显落后于现实需要。因此,及时完善相关立法,确保有法可依,既有利于保持正当防卫相关法律规定的与时俱进,也有利于弥补正当防卫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足,更有利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准确适用正当防卫相关法律规定。 
  (二)树立正确认识,培养积极观念 
  在完善正当防卫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更有必要树立起对正当防卫的正确认识,特别是在无法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精准判断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充分考虑法的指引作用、评价作用与教育作用,以法律正义实现社会正义,不因为防卫人造成一定的伤害结果而先入为主地倾向于认定其行为不是正当防卫甚至是侵害行为。当前人们客观存在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较为薄弱的现实,既不利于人们自觉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也不利于人们勇敢制止不法侵害,更会对国家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产生消极作用,尤其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优先考虑见义勇为行为对社会风气的积极示范作用,通过对不法侵害者的有力警示和对正当防卫行为的积极鼓励,增强正当防卫者的底气,保护正当防卫者的权益,推动形成具有强大正能量的社会风气。 
  (三)加强案例教育,提升认定能力 
  开展案例教育,通过学习有关正当防卫的真实案例的认定经验与教训, 有利于提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认定能力。例如,人们习惯将成年人当作理性人,但防卫人在遭受不法侵害时,无论身体还是精神都处于紧张的状态,很难理性判断自己的行为,且在极其紧急的情况下,没有专业性知识的人根本无法即时判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法侵害,并把握自己的防卫行为是否超过了必要限度。因此,要求防卫人在进行防卫之前准确判断和理性把握侵害人和自己的行为是一种苛求,依据有关正当防卫的真实案例中的认定经验与教训更有利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准确的判断。 
  四、结语 
  正当防卫是刑法赋予我国公民的权利。面对不法侵害,任何公民都有权予以合法反击以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关于正当防卫的司法认定难题,不仅有利于制止不法侵害行为、保障公民正当利益、维护公民人身权利,也有利于真正解决法律执行层面的现实问题,更好地提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平公正履行职责的公信力,促进我国新时代的司法实践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 
  参考文献: 
  [1]张明楷.防卫过当:判断标准与过当类型.法学.2019(1):3-21. 
  [2]秦志强.再论正当防卫制度.法制博览.2019(5):214. 
  [3]陈兴良.赵宇正当防卫案的法理评析.检察日报.2019-03-0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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